1、“海若”特许经营合同甲方:青岛可好便利店有限公司乙方:第一条 加盟店基本情况1、地址:该店位于_(编号:可好_店)。2、 面积:_平米。3、 商圈范围:4、 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散装食品(现场制售)、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水果、蔬菜、鲜花、化妆品、水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计生用品(避孕套或一类医疗用品);本店内零售卷烟、雪茄烟;代订车船、火车、飞机票。5、 营业时间:每日7:00到23::00必须营业,其他时间可以自行决定营业时间。6、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商圈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开设同类型便利店。7、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在加盟店
2、的所在地另设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设店铺时,总部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或让乙方在同一区域开设便利店。第二条 店址变更及追加建店1、 由于地理环境变化、经济环境变化及其他原因,乙方希望改变加盟店地址,可以向总部(甲方)提出变更申请。2、 总部(甲方)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提供必要的帮助。3、 乙方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并承担因工商、税务、卫生等变更登记而发生的费用。4、乙方需要新建店铺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5、如总部认为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力条件,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可以
3、考虑。6、新建加盟店铺必须重新签定以追加店铺为对象的公司特许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第三条 独立的当事人1、 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关系,乙方或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乙方及加盟店职工不是甲方或总部的员工,也不是甲方或总部的代理人,甲方或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2、 此店由乙方经营管理或由乙方指定人员管里,工资支出由乙方自行决定。第四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1、 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甲方字号、服务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2、 加盟店不得在特许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字号
4、、服务标志、招牌等。3、 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字号,须事先征得总部书面同意承诺。4、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字号、服务标志、招牌等。第五条 商标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1、 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甲方字号、服务标志、招牌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甲方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2、 加盟店使用甲方字号、服务标志、招牌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甲方形象,损害甲方字号、服务标志、招牌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加盟店员工传授甲方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甲方经
5、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甲方字号、服务标志、招牌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第六条 甲方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1、 加盟店承认甲方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2、加盟店承认甲方字号、服务标志、招牌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甲方所有。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第七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1、 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 加盟店在开业前2周必须派遣店长和一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甲方经营便利店必需的知
6、识和技术。3、 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4、 加盟店开业前至开业后15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总部营业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5、加盟店必须参加甲方召集的经营管理会议。6、总部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和加盟店经营管理情况每周向加盟店派遣营运人员进行指导。7、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佣的店长和职工。第八条 装 修1、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可以委托总部指定有资格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的新 建、增建、改建和内
7、外装修、装饰等的设计和督查。3、加盟店同意新建、增建、内外装修、装饰等改造工程的施工者,由总部从经过建筑设计事务所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中招标。第九条 设备物品采购1、 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与型号。2、 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或者租赁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 器具、工具、招牌等物品。3、 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发票、封口纸、购物袋、标签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4、加盟店同意购买并使用总部规定的收款机及软件,并按规定程序操作。第十条 商品采购1、加盟店所售商品均由甲方统一采购或指
8、定供货商供应。2、加盟店根据日常销量和合理库存,联系要货,保证不断货不压货。3、某种产品该店未售而乙方认为其有销路,乙方可以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与其供货 商谈判成功后,乙方可进货销售。 第十一条 商品定价1、 该店所售商品由甲方制定统一零售价,乙方不能自行调节。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1、有关甲方便利店总体经营规划、营销、广告及执行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应积极配合。2、加盟店日常经营管理必需依据甲方所制定的门店运营手册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果乙方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1000元的罚款。3、随着形势的变化,甲方及时对门店运营手册和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加盟店要无条件遵守新版门店运营手册和规章
9、制度。4、甲方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但可以对乙方进行定期的或不定期的SQC检查和其它考核。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结果,及时改进和提高工作第十三条 加盟金、培训费、保证金1、乙方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加盟金 ( 壹万 ) 元。 2、 加盟金用于加盟店开业而接受甲方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费价格。3、 乙方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培训费 ( 零 ) 元。4、 培训费用于加盟店开业接受甲方系统培训和辅导。5、 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加盟金和培训费都不退还。6、 乙方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甲方交 ( 叁万 ) 元保证金。7、 保证金于合同结束、双方交接完毕后退还乙方
10、。 第十四条 管理服务费1、 乙方加盟甲方后,甲方将派专人对乙方日常经营管理指导和督促。2、 乙方须按壹仟元(1000.00元)/月向甲方交纳管理服务费,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台账服务,甲方每月收取800元/月。3、 管理服务费每月核算、每月交纳。 第十五条 广告宣传费分担1、加盟店须支付总部总体进行的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金额。2、如果发生广告宣传费,甲方要按实际发生额承担或按门店总数量平均分摊。 第十六条 其它费用1、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诸如维修、事件处理等需要甲方解决,乙方须按市价向甲方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账簿制作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把握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加盟店要按总部的
11、要求及时日结; 第十八条 盘点1、为了准确把握经营状况,建议乙方定期进行盘点; 2、乙方可以自行盘点,也可以委托甲方进行盘点,委托甲方盘点时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九条 结算1、 乙方出资装修乙方店铺(含门头)和购买乙方店铺所需设备,装修款和设备款由乙方自行支付。2、 部分设备由甲方或者第三方提供给乙方使用,同时不需要乙方购买时,乙方需要支付相应的押金;3、 乙方店铺货物由甲方指定的物流或供货商配货或供货,乙方订货前需保证现金账户余额大于等于订货金额;4、 香烟的订购由乙方自行付款,其他商品的订购全部由甲方统一付款;5、 乙方单据需要日清日结;6、 甲方每月15号与加盟商核对上月送货、退货、
12、修正和资金往来账务; 第二十条 专心营业义务1、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2、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不能在外兼职,如果乙方想从事其他职业,必须将该店委托给甲方或 经过甲方认可的专业人员管理。3、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该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4、加盟店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 第二十一条 同业禁止1、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乙方不得自行开设、经营类似的便利店或教、帮助他(她)人开设、经营 类似的便利店。2、乙方保证:本合同终止后,不再使用与甲方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字号、服 务标识、招牌等营业象征和甲方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甲方其他便利
13、店及会造成营业混 乱给总部带来的麻烦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况。2、乙方或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经营技术秘密、设备商品采购情况、总部和便利店经营情 况、商品开发技术等。3、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露前二项秘密。4、前三项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5、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 须负责保存,不得复印,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7、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上述条款,须向对方交付惩罚性人民币五万元正。
14、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誉义务1、 乙方及其员工不得损害总部和甲方其他连锁便利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他加盟的业务。第二十四条 事件报告义务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被骗、抢劫、重大丢损、严重损耗等须及时报告总部。2、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3、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批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 他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限1、合同期限:2、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权利转让 1、合同期间内,乙方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无法经营,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2、如果乙方工作能力有限,导
15、致该店管理混乱,销售日益下滑,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想将加盟店转让给第三者,须经过甲方审查同意,并与第三方重新签定特许经营合 同。如果擅自转让,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五万元作为罚款,甲方可不经乙方同意而解除合 同。4、如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总部有优先权。5、如总部认为加盟店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 连锁店的运营,总部可以选择临时接替营业.待本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上述本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效益和损失均属加盟店,本部代行营业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 负担。 第二十七条 移交及结束处理1、 本合同期满或经甲
16、方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无条件将有关文件、手册、规章等交还甲方, 不得延迟。2、 合同期满或经甲方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无条件拆除该店有关甲方商标、标志、符号、名称等装饰,否则甲方及甲方代理人拆除该店有关甲方商标、标志、符号、名称等装饰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找人拆除该店有关甲方商标、标志、符号、名称等装饰时,有可能搅坏装饰部件、墙面等,甲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3、自解约当月最后一天起60日内,甲方须交付乙方的往来明细表及所有帐目。4、在交付报表给乙方确认后,双方一次性付清所欠款项。 第二十八条 重大违约事项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擅自销售甲方未核准的商品和提供服务。2、乙方未按本合同
17、规定,私自增设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限制。3、乙方有损甲方形象、商誉。4、乙方未按规定营业时间营业。5、乙方未依公司规定使用公司的企业识别系统制作物。6、乙方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名义与第三方订约,从事法律行为或从事私人行为致甲方权益受 损。7、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支付加盟费、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违约责任1、 乙方如有上述重大违约事项之一,甲方可以不另行通知,立即解除或终止合同,并追究一切损害赔偿。2、乙方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经甲方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一切 损害赔偿。3、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不影响解约前及按本合同规定,属乙方所应负义务的履行。第三十条 名义责任1、
18、加盟店使用甲方的字号、招牌、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时,由乙方承 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名义责任。2、 因乙方及其人员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第三十一条 损害赔偿1、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须向加盟店赔偿损失。2、该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拾万元违约金。3、无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规定有无解除权、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造成事实上合同不能继续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拾万元违约金。4、加盟店违反合同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合同的场合,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5、合同期间或合同期满后,乙方违约赔偿甲方拾万元违约金
19、。第三十二条 不可抗力如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拆迁、房东收回房子,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不须为此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 名词释义 除本合同内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的名词或用语,遵守本公司有关规定所写者为准,如上面规 章未定义的名词或用语,如双方发生分歧时,则按甲方解释为准。第三十四条 通知条款1、一方向他方通知时,依下列通知地址及收件人为准:甲方:青岛可好便利店有限公司 地址:辽阳东路温哥华花园1栋-36号 邮编:266100 乙方: 地址: 邮编:2、如一方对他方送到书面通知时,而他方拒收,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合约管辖 甲乙双方均同意本合同涉及诉讼时,以青岛市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盖章: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