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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直供平台框架协议.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355739 上传时间:2024-07-0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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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xxxxxxxxx手机终端销售框架协议合 同 编 号:签 约 日 期:签 订 地 点:手机终端销售框架协议甲方: 乙方: 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为了繁荣CDMA终端市场,促进CDMA业务的健康发展,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乙方以经销方式提供手机终端产品给甲方进行销售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 甲乙双方相关信息甲 方乙 方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注 册 地 址注 册 地 址南宁市共和路124号市话楼3楼负责人负责人沈杰协议联系人协议联系人谢晓明协议联系人地址协议联系人地址南宁市共和路124号数码广场电信共和营业厅三楼协议

2、联系人邮编协议联系人邮编530021协议联系人电话协议联系人电话0771-2632296协议联系人传真协议联系人传真0771-2635213财务联系人财务联系人卢欣玖财务联系人电话财务联系人电话 18977141216开 户 行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共和支行帐 号帐 号2102101029300135926第二条 销售约定2.1甲方以经销方式买断乙方手机终端产品后,乙方授权甲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销售其所买断的产品,严禁甲方将已买断产品窜出本行政区域销售(以下简称“窜货”); 2.2 甲方在协议产品销售过程中(含甲方向渠道批发以及市场零售),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统一的价格体系。本协议

3、执行期内,价格调整权归乙方,如发生产品调价,乙方对甲方按照到货28天或全程库存价保进行价保,具体价保方式以乙方盘库通知为准;到货28天价保,到货日期以乙方的商品发货单或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销售单销售日期为准。价保款在后期货款中冲抵。2.3甲方每次订货,都需按照乙方要求提交采购订单,订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2.4为更好地促进甲方提升销量,乙方需要掌握销售动态情况,甲方同意每周向乙方提供一次所有经销产品的销售、库存报表。第三条 订货及验收方式3.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需首先在乙方指定终端供货平台上按要求进行注册并通过审核后(乙方供货平台3.2乙方在确认甲方已经足额支付货款后订单生效,订单

4、生效后乙方于24小时内按照订单中约定的数量向甲方发货,发货的方式如下:3.2.1甲方收货地址在广西南宁市区(不含六县及邕宁)的,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自行到乙方仓库提货。3.2.2 甲方收货地址在广西区内(除南宁市区以外)的,乙方采用广西区内物流配送方式发货,送达甲方指定的接货地点,相关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随货附上该批手机商品发货单或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销售单等文档交到收货人。3.2.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列明被授权的收货单位、具体收货人及其身份证信息、收货单位详细地址,收货单位的收货专用印鉴。甲方对收货信息若有调整,需提供加盖公章或协议章的正式调整公函。乙

5、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授权文件上列明的地址、单位、收货人、收货专用印鉴执行。3.3 手机终端产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收货人按订单及商品发货单或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销售单当场与送货人进行验收,核对货品无误、无损后,甲方签署物流配送单据。3.4 如出现手机终端产品短缺、货损或型号不符的,甲方与送货人双方当场予以确认并通知乙方,并签署验收记录并拍照留档(甲方也有权对该批货品采取拒收),甲乙双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协商确认解决方式。3.5 甲方签署物流配送单据后,发货单上列明的实际收货协议产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第四条 订单方式及货款结算4.1 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项下每个订单均采用先款后货的结算方

6、式,甲方按照订单总价款全额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在款项到帐后向甲方发货,并及时按照发货金额开具销售发票。4.2 各方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4.3 甲方向乙方结算可采用银行转帐、现金存款、电汇、翼支付付款方式。4.4 甲方使用银行转帐、现金存款、电汇方式需存入乙方指定收款帐户如下: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共和支行公司名称: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银行帐号:21021010293001359264.5 甲方若直接在乙方供货平台(第五条 售后服务5.1 乙方所提供协议手机终端产品需获得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核发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符合国家有关

7、质量标准。本协议项下手机终端产品产生售后问题,由乙方协调生产厂家负责按照国家手机“三包”政策执行。第六条 不可抗力6.1 在执行本协议时,如果一方(简称受阻方)因不可抗力原因,即事先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和避免的不可抗力,如战争、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禁运及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等原因而不能履行协议,则另一方应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协议,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承担违约责任。6.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可靠方式通知另一方,且在随后十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8、,此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或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尽力争取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第七条 商业秘密和商标7.1 本协议内容应作为机密处理。任何一方在未经本协议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得对外透露本协议任何内容,但依法及按有关规定需要向政府机构上报、备案或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必须提交的情形除外。7.2 未得到本协议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各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另一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另一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第八条

9、违约责任8.1 甲方的违约责任:8.1.1 若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错发到货地点、收货单位及收货人,甲方应当承担错发期间的手机终端毁损和灭失风险,同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8.1.2 在调价盘库时,如甲方不按乙方要求,在未通知解库前自行销售已上报的盘点机器,造成实物抽查无实物,或经查,存在弄虚作假的,除按“错一台罚八十台价保款”原则进行处罚外,停止一次给予价保的机会;情节严重的,除追缴其所受处罚款外,终止其合作。对于甲方的处罚优先扣除甲方的应得价保款和销售返利,对于甲方应得价保款和销售返利全部扣除后,仍有处罚欠款的,扣除甲方在乙方的预付款,如甲方无预付款的,乙方将保留继续向甲

10、方追缴处罚欠款的权利。8.1.3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销售方发生窜货行为,甲方在按乙方或乙方总部查处的窜货手机终端产品的价格无条件收回全部窜货产品前提下,同时接受处罚,处罚金额为该款手机终端产品查处的数量X零售价的2倍。8.1.4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销售方未按照乙方制定的统一的价格体系标价或零售价格高于乙方价格体系的,首次发生乙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整改;再次发生乙方将对甲方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按实际零售价与指导零售价的价差的2倍原则进行处罚,对于甲方的处罚在甲方应得价保款和销售返利中扣除,对于甲方应得价保款和销售返利全部扣除后,仍有处罚欠款的,扣除甲方在乙方的预付款,如甲方无预付款的,乙方将保

11、留继续向甲方追缴处罚欠款的权利;第三次发生则终止其合作。如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销售方进行产品终端促销活动,需低于指导零售价销售的,应书面告知乙方,待乙方同意后方可执行。8.2 乙方的违约责任:8.2.1如乙方在甲方订单生效后,未按订单要求供货且未提出书面说明超过30个自然日,甲方有权终止该订单,并将该笔款做为预付款下次提货使用。8.2.2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错发到货地点、收货单位及收货人,乙方应当承担错发期间的手机终端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同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输及保险费用。第九条 其他约定9.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果甲方业务经营方向有重大更改或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

12、 第十条 争议解决10.1 如双方中的一方对协议条款产生疑义,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可对原协议条款进行调整,并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 因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10.3 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经诉讼解决的问题外,协议其余部分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11.1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协议章或公章后生效。11.2 若甲乙双方均未发生违约情况导致协议终止,或甲乙双方未书面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要求,则本协议长期有效。甲 方(章): XXXXXXXXXX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章): 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授权代表:签约日期: 年 月 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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