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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施工-附加协议条款.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355363 上传时间:2024-07-0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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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监理合同附加条款:一、监理人须经委托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可能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时; 3.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可能会改动工程合同价格或延长工期时; 4.对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提出变更; 5.行使索赔权力。 监理机构人员和项目总监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项目总监须为 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2)监理机构人员须配备各类专业齐全的监理工程师(应从事过类似工程的监理工作)、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凡与工程合同价格有关的签证须经监理单位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的人员审查、签字后,报项目总监、发包人驻工地现场工程师签证。未经发包人驻工地现场

2、工程师签证的与工程合同价格有关的签证无效,其责任由监理机构承担。各类专业包括:市政、公路、给排水、电气、工程造价等专业。监理人履行须经委托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委托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现行有关规定的內容和本合同约定的以下事项:1.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对材料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2.对承包人所提材料、设备计划进行严格审查; 3.总监理工程师每周(或根据现场情况)组织监理例会,解决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技术问题提出主导意见,并主动与

3、设计单位联系,解决技术问题; 4.监理人员应在承包单位送达时间7天内把质量、安全、进度、计量、经济签证等相关情况的书面资料签署监理审查意见后一式三份报委托人,如不按时送达扣减监理费500元; 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及签证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并注明发生的原因及费用。对无图纸、图纸不明确的签证应附简图; 6.根据委托人要求的内容每月在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半月报、月报、季报、年报。7.阶段工程完成后报阶段工作总结及下阶段计划(以网络图、横道图形式提报); 8.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审核工作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后7天内完成。在监理工作期间,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如下资料:1、工程监理周

4、、月报(四控、两管及施工协调的内容);2、中期支付证书、竣工结算证书;3、各种监理检测原始记录、表格、技术档案资料等(工程竣工时作为竣工资料提交委托人);4、计划进度报表、旁站监理计划及记录、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5、当委托人或其上级部门有要求,需了解工程相关情况时,随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6、每半月向委托人报送一次监理抽检原始记录一份。7、每月向委托人提交工期分析报告、工程质量瑕疵报告、工程质量改进报告及安全施工报告等;8、委托人要求监理人随时上报的其他资料,监理人所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三、委托人的职责与权限1.审核、备案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编制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并检

5、查督促其实施; 2.在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授予的权限,并负责将监理工程师名单通知承包人和其它有关单位,确保监理工程师有效的行使职权; 3.按时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包括施工图纸、合同等有关资料; 4.监理人如能按合同条款完成质量、工期、安全等监理控制目标,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的各项条款,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人酬金。否则按本合同有关约定给予处罚后支付监理人酬金。四、保修阶段的补充要求:1、保修期不另行收取监理费用 2、保修期内监理人应对本工程保修工作成立保修监理小组,保证人数不少3人,做到随叫随到,必要时现场联合办公。3、定期回访检查质量问题,从质量形式入手,结合观察,

6、访问、测量等方法收集各类数据,分析事故原因,鉴定质量缺陷,明确费用划分,参与质量最终鉴定。4、对有争议的质量责任,监理人协调先行质量缺陷处理,确定责任后,确定费用支付意见。5、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属于监理人责任范围的,监理人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赔偿责任。6、对于保修期内工程现状检查及辅助表格中、检查处理内容,监理人应按检查时间报委托人。 五、其他1、进场项目监理机构班子成员(本合同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详见附件)应专业配套、持证上岗且应满足山东省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和本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委托人因工程实际需要可要求监理人增加现场监理人员,监理人需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两日内配齐所

7、需人员。挂靠监理单位或临时拼凑的项目班子,一经发现并经查实后,监理合同将被终止,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监理机构班子成员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委托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扣减监理费50000元,仍不整改的,终止合同,监理机构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在合同执行期间有权对不称职或不适合的监理人员提出更换,监理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换,不得拒绝和拖延,并报委托人批准、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委托人有权废除本合同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2、项目监理机构班子成员在本工程建设期间必须遵守委托人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始终在现场,不得在其他工程中兼职,不得擅自替换总监、总监代表

8、、主要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对国家要求实施旁站式监理的项目,应全过程实施旁站式监理,监理人未按要求采取旁站监理,每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500元。3、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费支付各阶段施工开始前,须分阶段提供监理部人员名单经现场包保负责人书面认可报区建设局审定备案,经备案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在本工程建设期间必须始终在现场,不得在其他工程中兼职,总监在太白湖新区内投资额500万以上项目不得超过2个(济宁市含太白湖新区项目不得超过3个),且不得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外兼职。一经发现,按总监违规兼职监理合同项数同比例扣减监理费,不得擅自替换总监

9、及主要监理工程师(本合同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详见附件)。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是承诺的人员,开工后必须到场。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进行考核,实行考勤签到制。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应在工地工作至少22日,每缺一天扣减监理费1000元;其它人员每月不得少于26天,每缺一天扣减监理费300元,监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持证、戴牌上岗。总监如一月内不足17天或出现其他不能正常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的情况,委托人有权要求中标监理机构按照山东省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更换具有同等资格和业绩且专业与工程进度相适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更换后果由被更换总监自负。4、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应书面请假经委托人同

10、意,并以书面形式授杈总监代表行使总监全部或部份职杈,擅自外出的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1000元。5、监理人员应确保工程施工期间每一单项工程必须有两位以上监理人员在工地现场(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委托人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2000元。 1-5项扣罚监理费累计超过7万元,即视为监理企业无诚意承揽该工程,委托人有权停止监理费的支付,并保留对造成的损失追偿的权利,有权废除本合同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6、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不能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更换具有同等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7、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发现质量隐患、安全隐患的一次扣减监理费5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 8、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11、进行检验,经监理人检验合格或事实已转入下道工序后(监理未书面制止、报告),委托人进行抽检时,如发现质量问题,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扣减监理费2000元。 9、由于监理人监理工作未尽责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监理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每次扣减监理费200020000元。 10、因监理人工作失职导致材料、设备计划等审核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进场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不符合规定要求,而监理工程师同意投入工程使用的(或事实已投入工程使用,监理未按监理程序书面制止、报告),发现一次扣罚监理费1000元;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

12、不超过合同监理费)。 11、监理人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与本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以及设备和材料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发生任何经济利益关系,接受馈赠及宴请等,否则,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扣减监理服务费(每次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并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相关人员,严重者终止监理委托合同并有权向其索赔。 12、监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确需变更拟派人员需经委托人同意并报建设局审查备案,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偿损失。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擅自更换项目总监扣减监理费人民币10万元,承诺到位率不足时按人民币2000元/天扣减监理费;擅自更换总监代表扣减监理费人民币5万元,承诺到位率不足时按人民币

13、1200元/天扣减监理费;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师和监理员专业负责人扣减监理费人民币3万元/人,承诺到位率不足时按人民币1000元/天扣减监理费。上述扣款在当期应付款中扣减。 合同签订后或监理过程中,经检查监理项目部人员或现场监理严重不到位,予以书面警告一次并限期改正。监理行为及人员仍不到位,自动解除合同并确保技术资料签字后移交到位,按程序办理监理部变更。13、监理人在监理过程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一经被委托人采纳,将给予一定的奖励。14、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事宜转包或分包,否则,委托人将有权解除合同。15、对发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计单位提出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

14、问题不整改、回复或监督整改经复查不符合要求的,一经发现,每次扣减监理费1000元。施工合同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不到场的责任22.1.1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不得调换和撤离。如果擅自调整,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2.1.2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出勤服从项目部管理,每缺勤一天按1000元/天处罚,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更不得私自更换,未经同

15、意私自更换,处以1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报经建设局审查备案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且人员资格、数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程需要。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罚款50000元,仍不改正的,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项目部管理人员根据工程的进度需要进行考核,落实考勤签到制。项目经理每月应在工地工作至少25日,每缺一天扣减工程款1000元;其它人员每月不得少于26天, 更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的职务,每缺一天扣减工程款300元, 派驻现场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数

16、量、能力、专业素质、专业配备等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执行期间委托人有权对不称职或不适合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提出更换,中标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换,不得拒绝和拖延。若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少于20天,发包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22.1.3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28. 补充条款 28.1.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这些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支付此费用。 28.2.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好与其他配套工程无条件配合工作。 28.3.

1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的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28.4.临时设施搭建应符合统一要求。各功能区域划分整齐,现场干净、文明施工。 28.5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封闭围挡、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28.6因承包人施工或运输方案不当而致使道路、桥梁、高压架线、现有管道及其它设施的损坏,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 28.7因建筑废水、废物、垃圾及安全文明施工不当造成的扬尘污染等的处理而带来的第三者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28.8本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分包。承包

18、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除纠正错误、赔偿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总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承包人承担因解除协议引起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违法分包的行为界定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28.9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不得调换和撤离。如果未经批准备案擅自调整,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8.10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的,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

19、,不按照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发现图纸、建材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对监理、区建设局、区重点项目检查组责令整改的问题,不整改回复或者经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除责令改正并按约定承担处罚、赔偿损失之外,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性处以扣减500元1万元工程款。 28.11承包人未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砼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按照要求限期改正的或事实已投入工程使用,每出现一次类似情形,处以扣减2000元1万元工程款,并返工处理。 28.12工程技术资料及竣工图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及时归档。提供不完整或不及时的限期整改,经复查仍不符合

20、要求的、竣工验收后工程档案30日不完成移交的,每出现一次发包人有权给予承包人扣减200020000元工程款。竣工验收后3个月仍未完成移交的,停止后续工程款的拨付。28.13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达不到质量标准,一次警告,并整改,发现两次不合格,罚款相应工程总造价的2%4%,罚款金额由发包方根据情况确定,该罚款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以其它方式收回此款,第三次发现不合格甲方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28.14所有扣减工程款罚金总额超过合同价款10%的,视为承包人无诚意承揽工程,发包人有权终止协议,并按约定索赔。扣减工程款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以其它方式收回此款,此罚

21、款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28.15由施工单位自行协调施工现场周边的社会关系,费用自理。28.16竣工验收时,如果工程质量第一次交验不合格,则罚50000元,直至翻修合格为止。若第二次交验仍不合格,则罚100000元,直至翻修合格为止。28.17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施工、竣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28.18承包人必须确保民工工资的全额发放,并将此作为合格施工验收前提和依据;且若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的一切劳动纠纷及农民工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28.19在施工方不能按时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优先支付民工工资。28.20承包人投标时交纳的竞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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