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税代理协议书委托方: 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委托财税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代理记账业务范围1、代理建账建制,受聘担任兼职会计2、代理网上申报3、代办申报纳税手续4、受聘担任常年会计顾问5、代制涉税文件、合同、章程等二、 其它收费代理项目1、代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2、代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证等变更3、代理企业注销、迁移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5、代办审验纳税情况并进行纳税筹划6、代理税务行政听政、复议7、代办申报减免税或申报退税手续8、所得税年终汇算审计、工商年检审计、财务审计等
2、各项审计三、 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四、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受托方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代理业务。2、受托方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如一般纳税人申请,必须查阅委托方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如因为提供虚假资料造成的损失,受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受托方和在受托方执业的会计师、税务师如在代理业务中有违法、违约行为的,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各国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依法承担法法律责任。4、委托方应向受托方真实的提供各种帐、册、表、单及相关凭证
3、,如:银行各种单据(银行对帐单、利息单、现金交款单、进账单、取现支票头、转账支票头、电汇、发票手续费等),以及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如因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实、不全、不及时而造成差错(如银行帐与银行实际余额不符)、偷税、漏税、补税、罚款等问题,其责任由委托方自负。5、如因提供的违规票据包括企业自开(大头小尾、套开等)或从外取得的不合规票据造成的罚款、停票、没收票据与我单位无关。6、与当月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银行等票据应及时与受托方联系送达。如因成本、费用、银行等票据较少未达到做账会计及税局要求而造成的补缴税款及罚款,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7、委托方应及时按做账会计算出的税
4、款数存入纳税账户,如因时间不及时造成的税款不能按期扣除而造成的罚款与受托方无关。8、报个税需要企业提供真实的企业员工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9、委托方应保证与受托方电话畅通,如因电话停机、中断造成的延误、以致罚款受托方不承担法律责任。10、委托方必须与我单位及时联系协商每月票据送达接收时间,如果因为联系不及时造成的报税延误,与受托方无关、11、委托方应按协议的要求时间,交足各项代理服务费,若未及时交纳,我公司第一个月提醒,若还不足额交纳,以后将中断报税12、如委托方与受托方停止代理记账业务,需要配合去国税地税办理会计人员变更交接手续。13、如委托方公司停业双未注销,造成以后的不良后果与委托方无关14、 受托方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后,都不得泄漏因代理业务而知的商业秘密。五、收费标准及付款时间经双方协商决定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财务代理费用的情况如下: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七、其他事项。委托方(盖章或签字):受托方(盖章或签字):法定代表(联系)人: 法定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