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单质押协议出质人(甲方):_身份证号码:_质权人(乙方):_法定代表人:_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个人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为人民币_利率为_,期限自_年_月_日始至_年_月_日止。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二、存单情况:存单户名_。存单期限_。存单现值为人民币_ 三、甲方保证: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2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
2、法、有效。 四、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乙方律师代理费等)。 五、甲方应将存单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并协助乙方向存单存款银行办理登记止付手续。六、质押期间,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清偿。 七、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八、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九、贷款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十、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送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备案一份。甲方: 乙方:年 月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