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买卖协议甲方:地址:电话:乙方:地址:电话:自 2010 年7 月 1 起,甲方将歌曲明日之星的词一次性买断给乙方,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好友协议: 1:甲方自愿将自己创作的歌词明日之星以600元人民币(陆佰元人民币)的价格一次性卖断给乙方,并保证卖给乙方明日之星的歌词是唯一的,合法的,有版权证明的,在此之前没有做过任何发表和买卖的。2:甲方保证此歌词是自行独立完成的,没有任何抄袭行为的,如出现歌词的侵权,甲方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并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3:当此合约签完之后,此歌词的版权就属于乙方所有,甲方无任何权利干扰乙方怎么使用此歌词,乙方怎么使用与甲方无任何关系。4:当此合约签完之后,甲方不再拥有此歌词的版权,更不能以任何方式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名誉上、经济上的损失,甲方将负全责,并得做出相应的赔偿和道歉申明。5:当此合约签完之后,歌词版权属于乙方所有,乙方同意在今后歌曲上保留甲方在歌曲中的著名权。注: 甲方需提供给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明日之星歌词签字注明的一份。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