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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的居间费支付承诺书(1)
我企业( 有限公司)特委托 等(下称:贵引资人,手书有效)为我公司引进保函借款资金人民币大写伍亿元(小写5亿元,按实际进款金额),期限叁年,由 出具不上网借款保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424条、428条规定,根据国务院1998(第19号)文件、国家工商总局1995(第36号)文件精神,我公司及全体股东现以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法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签署此承诺书:
一、遵照我国《合同法》第426条及有关法规规定,对服务方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我司承诺在所引资金到达我公司指定的银行相应账户之时起,我公司承诺按实到款额的(税后)百分之贰(1%)标准,以现金划账等方式同台交割,兑付引资服务费用(居间费),确保受益人的合法所得。该笔资金是属于无偿永久性的投资和回报,由贵方全权支配,我本人及我公司董事会对此款完全放弃追索权。且我公司保证以现金划帐等方式交割时,用对公账户向对公账户转账,用个人账户向个人账户进行转账。
若分单操作,则批清批结。贵引资人收取该笔引资居间费时不需办理任何收款凭证,且引资服务的税金由我公司依法缴纳,若涉及税金的法律或经济责任,由我司全责承担。具体按以下方式分流支付:
分流表(引资币种:人民币),总额(大写):伍亿元×1% 。)
受益人
开户行
银行帐号
比例(%)
金额(小写/万元)
二、所引资金到达我公司指定接款银行账户后,我公司若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支付,或者单线与贵引资人的资金方留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回避贵引资人等损害贵引资人利益时,视为我公司违约,本承诺书将自动成为欠条,我公司同意按下列约定执行,并放弃一切抗辩权利:贵引资人追回应兑现的服务费并按该费用总额加收每天0.3%滞纳金,按引资服务费总额的两倍收取罚金;追索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均由我公司承担。
三、在本承诺书签署以后,我公司不得擅自采取除由贵引资人引荐的方式与贵引资人引荐的资金方联系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擅自谈及中间费的点数等损害贵引资人的利益的行为,否则视为我公司违约,按本承诺书第二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以上贵引资人不承担由我公司和资金方违约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的、不可更改的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与我公司其他承诺不相抵触,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独立执行,不受企业改制,更名或更换法定代表人而影响,具有永久法律效力。本承诺书经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后由贵引资人自填生效。
特此承诺!
承诺企业法定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承诺日期: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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