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诉讼代理协议甲方: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乙方: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关于 一案,甲方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向 法院提起诉讼及诉讼相关事宜。乙方指派 为甲方代理人,代理甲方处理此案,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条款:第一条 乙方工作范围1、向甲方解答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2、为甲方或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3、接受甲方委托,处理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法律事务。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有关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2、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3、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1、及时、真实、详尽地
2、向乙方提供与本案有关的全部文件以及背景资料,并对因违反本条款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对乙方造成的损害负责;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隐瞒捏造事实,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为甲方利益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其他便利;3、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第四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1、积极、负责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一条范围内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2、为甲方保守秘密。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1、代理费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2、案件诉讼费以及乙方为本案所产生的差旅费由甲方负责;3、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费用;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乙方全部退还甲方已交付的费用。第六条 委托代理期限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人民法院判决之日止。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