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机构之质押反担保合同(样式)(用于动产质押)合同编号年土字第号 质权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传真: 电话: 邮编: 传真: 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保证人为乙方的人民币万元提供担保,现乙方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以下称质物)移交甲方占有,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甲、乙双方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物事项 1、名称,2、数量,3、质量(标准),4、状况,5、其他。 第二条 质物的质押价值 A、甲乙双方
2、均认可,该质物的质即价值为: B、根据双方认可的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双方商定质物的质押价值为。 第三条 乙方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所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2、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及损失等; 4、甲方保管质物的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损失等。 第四条 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应共同清点、核查上述质物,列出清单,由双方代表在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上述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
3、担。 本合同签署后日内,乙方应将该质物移交甲方。 第五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将质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保险受益人,并交纳保险费,将保险单交甲方保管。投保期限应长于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至少六个月。若保证期限延长,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第六条 乙方保证是该质物的合法所有人(使用人),并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该质物的所有有关法律文件、产权证明文件、财务凭证等原始文本。 第七条 甲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包括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 第九条
4、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立即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乙方向甲方提前清偿第三条所列款项。 第十条 乙方履行完毕委托保证合同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的,甲方应当返还质物。 第十一条 质物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因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甲方有权就赔偿金取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义务责任的,应按质物质押价值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 质权的实现在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有关规
5、定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依照法律规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该质物以所得价款受偿。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追偿。 第十四条 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乙方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乙方与其他签定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的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含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
6、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A、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双方要求公证的应在合同签订地公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办理了公证手续并在质物移交于甲方占有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本合同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月 日 注:本合同格式适用于债务人为出质人的情形,若出质人为非债务人,则应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