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附属车库买卖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条 车库的基本情况。甲方车库(以下简称该车库)坐落于 ;(即为某楼某号商品房的附属车库)房屋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车库用途为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车库所依附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第二条 价格。按第一条款所载建筑面积,房价总额为(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转让车库所需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第三条 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办理公证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
2、甲方。第四条 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并应于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并有权按下列第1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六条 关于车库转让办理公证的约定。甲方应带该车库的相关产权资料及身份证明与乙方到公证机关办理车库买卖合同的公证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办理公证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人民币元的违约金,合同
3、继续履行。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甲方保证在交易前无按揭、抵押债务及无未缴税项、租金等,如有上述事项均应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年月日 年月日签于 签于 证人: 证人: 年月日 年月日签于 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