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合同甲方: 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一、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本劳动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工作地点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三、工作内容1、乙方在甲方的领导下,在司法所具体指导下,在 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从事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具体承担社会矛盾纠纷
2、的接待、受理、调处、调解协议书制作、卷宗归档整理;纠纷回访;纠纷排查;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3、完成甲方交办的与维护稳定有关的其他工作。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乙方遵守甲方的工时制,服从甲方因工作需要而作出的作息时间的调整。2、甲方依法保护乙方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1、甲方应当每月一次以国家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乙方工资。2、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按邳委办发200827号文件执行。六、社会保险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交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的类型及费用分担比例按邳委办发200827号文件执行。七、劳动纪律1、乙方应遵
3、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的各种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尊重社会公德。2、乙方在从事调解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3、甲、乙双方均应保守工作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4、乙方调解纠纷过程中应遵守依法、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大原则。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经教育拒不改正的;(2)严重违反调解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3)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的。2、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甲方。3、本合同到期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九、劳动争议处理1、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并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和给付经济补偿的规定。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3、甲、乙双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十、其他事项1、劳动合同期内,乙方住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以便联系。2、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和市司法局各执一份。3、本合同附件包括:邳委办发200827号文件的复印件。甲 方:(公章) 乙 方:法人代表:(签名) 二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