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附: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苏建筑活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及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为苏州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按注册地在江苏省行政区域以内、以外地区,又分别称为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和
2、省外建筑业企业。第三条 苏州市建设局统一负责本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实行资质核验(省外建筑业企业)、企业登记(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押证、信用手册、执业人员登记、动态核查、综合考评等管理制度。第五条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经理应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符合拟承揽项目等级要求;2.房建、市政、装饰类企业,其项目经理近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省辖市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施工业绩不得低于本次拟承揽项目的规模标准;3.属分包
3、工程的,应当征得业主和总包单位同意;4.企业信用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工程业务前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办理投标手续或直接发包手续。第七条 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工程业务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登记完毕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进苏登记通知书。企业持通知书办理投标手续或直接发包手续。第八条 办理资质核验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
4、件及复印件;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6.招标公告,属直接分包的提交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文件;7.现场经办人员身份证、申请进市企业为其交纳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项目经理施工业绩证明:优质工程、文明工地获奖证书或相应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10.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企业诚信状况证明和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原件。以上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还。第九条 办理企业登记除按第八条19项规定外,还应当提交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
5、企业诚信状况证明和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原件。第十条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其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保存。工程竣工或工程主体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保存单位退还持证人。第十一条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应当自工程承包合同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领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申领程序和条件按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苏承揽工程的项目经理和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一次性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和岗位证书等,并应按登记名单实职到位。项目经理和专职管理人员、地址、电话等发
6、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现状是否符合所持信用手册条件以及项目经理、专职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实行动态核查。第十四条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的年度综合考评按照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苏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监管,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按通知要求
7、出席有关会议,按时报送各类报表、信息。第十六条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办理资质核验和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进市手续。第十七条 动态核查中发现企业现状条件不符合所持信用手册条件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于15日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条件的,由核发部门收回信用手册。第十八条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苏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可给予市场准入限制。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原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苏建筑200235号)、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资质核验管理办法(苏建筑200326号)、苏州市外地进苏施工队伍管理工作规程(苏建筑200737号)废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