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自然人信用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自然人反保字第 号
甲方(担保受益人):
乙方(借 款 人):
丙方(反担保人):
丙方愿意以保证的方式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信用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丙方同意委托保证合同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清偿甲方代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甲方向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算(如连续多次支付代偿费用的,自最后一次支付之日起算)两年。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以个人家庭全部财产和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全部资产向甲方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后附财产清单)
第五条 丙方的义务
5.1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5.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丙方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5.3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超出五日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和单位从丙方的账户上和工资、分红等相关收益中代为扣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时,应按本合同项下反担保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丙三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八条 通知
8.1甲方对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丙方日期。
地址
5
邮编: 传真:
8.2丙方上述地之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8.3若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丙方日期。
第九条 其他
9.1丙方为数人时,其相互间就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对甲承担连带责任。
9.2本合同不受主合同和其他相关反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合同或相关反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9.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及丙方签字后生效。
9.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主要财产清单
序号
财产名称
权利证书编号
共有人/所有人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按摩技师承包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适应市场需求,强化浴场内部管理,为浴场将来拓展铺下一条坚实之路,保障技师技能优异提高,效益双赢之目的,经乙方主动提出意向,经董事会考评,研究决定,同意乙方承包工作,并负责浴场内在场 技师日常管理、培训、服务、工作,对承包工作相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具体条件如下:
一、 承包服务范围: 技师 等服务技术。
二、 甲方权益:
1、 甲方有权核定技师人数及整体素质进行考核,必须根据营业状况,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 在本协议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和奖励。
3、 在协议期内,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人员食宿。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推出合法新项目,乙方必须遵照执行,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 乙方权益:
1、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及管理人员的监督,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则按甲方规定条款予以处罚。
2、 乙方人员在与顾客沟通之间,不得诋毁公司生誉,违者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处罚(视情节轻重)
3、 乙方有义务在与客人沟通中推销其它按摩项目,并了解客观存在的问题,顾客不满意的方面及时反馈给甲方高层管理人员,以便甲方不断完善内部机制,达到顾客满意。
四、 其它事项:
1、 乙方需在人员进场前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抵押金人民币 元,协议期满后,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单方面违约或者由乙方原因对浴场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扣除押金或追加赔偿。
2、 如因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导致不能正常运营,双方将所产生的利润分配结清,协议无条件终止,损失双方自行承担。
五、 协议期限:
1、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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