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政策规定, 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并共同信守下列条款: 合同编号:一、 品名, 规格, 数量, 价格, 交货日期: 签约日期: 2008.09.01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 价金 额交 货 期货款总额(大写)人民币: 柒仟零玖拾伍圆整(小写)¥7095.00二、质量标准、验收方法:以客户来样为准,并需最终通过客户QC验收。三、包装要求、费用负担:出口纸箱包装。四、收货单位、交货地点:货送至需方仓库。五、运输方式、费用负担:卡车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六、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出货后三十天内,需方凭供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付清货款。七、供方经济责任: 应按合同规定、按时
2、、按质、按量交货,否则应承担需方由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如发生未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的情况,对于已交部分的货物需方有权作退货处理,对于未交的货物是否需要补交,何时补交,均按需方的要求办理。八、需方经济责任: 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而未及时通知供方,需方应承担供方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供方在送货之前,应与需方联系,确定仓库后,再行送货。如需方无故拒收,应承担供方的运费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金。 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需方应承担供方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九、供方须凭货物进仓单、增值税发票及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向需方收取货款,如需方(或客户)提供主、辅材料以及包装、则此费用由供方承担,并在货款给付时扣除。十、本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法另立协议。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供、需双方约定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解决。十二、备注:1以上交货期为出厂日期,供方需严格遵守,如有任何推迟,供方需接受每星期5%的罚款。2.出货数量不允许短装。需方(订货单位)供方(供货单位)代表人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邮编 传真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