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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1、本条是对《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立法宗旨的规定,同时明确了立法的依据。 2、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是《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同时依据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 处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参照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有关规章。 3、本条例所称 用户 是指使用计量器具,或者接受以计量数据为结算依据的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4、本条例所称 消费者 是指使用计量器具,或接受以计量数据为结算依据的服务活动的个人。 5、本条例所称 经营者 是指从事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计量器具或者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的单位和 个人。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 具,进行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或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产品、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等行为。 1、本条是关于本条例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条例主要调整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中发生的权利、义务、 责任关系。 3、 计量认证 是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经计量认 证合格的技术机构在认证范围内所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检验,成果鉴定作为公正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4、 计量检定 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5、 测试 是指具有试验性质的以确定被测对象量值为目的的全部操作。 6、 校准 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的一组操作。 7、 计量数据 是指用计量器具直接或者间接测得的量值。 第三条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执法主体的规定。 2、本条例的执法主体是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即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 3、 县级以上 含县级。(下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本条是关于政府支持计量工作的义务性规定。 第二章计量单位使用 第五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1、本条是对采用计量单位制度的规定。 2、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 (三)制作、发布广告; (四)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文件; (五)出版发行出版物; (六)印制票据、票证、帐册及说明书; (七)出具检测、检验数据; (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本条对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第七条进出口商品,再版、出版古代书籍,文学作品和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本条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2、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计量法》、《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本条是对从事计量器具经营和作用活动的规定。 第九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接受年度 审核。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出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1、本条是对单位和个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及对使用许可证的规定。 2、我国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和个人的生产设施、出厂检定条件、人员技术状况、 技术文件、管理制度等进行考核,合格后颁发许可证。 3、凡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证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审核。审核办 法另行规定。 4、许可证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项目效力即许可证只对经考核批准的项目有效;生产地效力即许可证仅对所考核 的生产、修理条件有效;时间效力即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申请复查换证;销售效力即制造的计量器具 取得许可证后准予销售,各部门、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限制。 第十条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计量器具说明书、产品铭牌、外包装上标注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厂名、厂址。修理 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计量器具修理合格证上,标注修理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1、本条是对已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机关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规定。 2、获证产品必须在其说明书、铭牌、外包装上正确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非获证产品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所制造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 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功能认定。 1、对获证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做了改变的,必须重新申请样机试验。 2、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必须是利用本单位的生产条件制造的。严禁购买或借用他人的样机申请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 3、 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 是指应用于计量器具,决定或影响计量性能的计算机软件。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 安装、改装业务。 1、本条是指专门对社会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的规定。 2、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给用户安装或者本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自己安装,不适用本条规定。 3、 改装 是指不影响计量器具的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的改动。 4、资格审查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禁止销售下列计量器具; (一)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合格证的; (二)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厂名、厂址的。 (三)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 (四)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 1、本条是对销售计量器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2、 以假充真 是假冒他人产品的铭牌或商标,而与实际产品不符。 3、 以旧充新 是指将用过的产品通过翻新冒充新产品。 4、 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 是指用不合格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 第十四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标记、封缄;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五)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六)伪造计量数据; (七)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1、本条是对使用计量器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2、 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是指计量器具还能够工作,但其准确度降低,已经达不到该场合的使用要求。 3、 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是指未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装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及改装后 的准确度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都在禁止之列。 第十五条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客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1、本条是对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和使用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的规定。 2、凡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定,由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第四章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十六条开展计量检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计量检定人员持有与检定专业相符合的计量检定证件; (三)在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检定范围内工作; (四)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 1、本条是对开展计量检定应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2、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所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需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需要,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需经同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需经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主管部 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没有主客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市(不含县级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 3、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 4、限定的检定范围是指在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内开展检定工作。 第十七条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必须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1、本条是对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的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2、 计量授权是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 测试任务。计量授权有两种形式:一是授权建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是授权建立专业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八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受检计量器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由检定机构与送检单 位协商确定。对送检的计量器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本条是对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期限和妥善保管送检计量器具的规定。 第十九要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费器、里程计价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应当经县级以上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 1、本条是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六种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进行首次检定的规定。 2、本条的行政相对人是以电话计费器、里程计价器进行贸易结算的经营者、为企业和居民住宅提供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 量表的安装者、经营者或者产权所有者。 第二十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的,按照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本条是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及其操作使用人员的规定。 2、对使用上述重要的或技术要求高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人员,要按照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员证 后,才能具有操作使用的资格。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未建立计量标准的, 应当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本条是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周期检定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计量认证。新增检测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1、本条是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管理的规定。 2、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 是指面向社会从事非产品检测,做出某些专业评价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是指在流通领域为社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即社会公正计量行(站)。 3、 单项计量认证是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关技术机构新增的检验、 检测项目的计量检 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第二十三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认证、考核证书 的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并接受年度审核。不得伪造检测、检定数据和证书。 1、本条是对计量认证合格的技术机构和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计量监督的规定。 2、 计量认证合格的技术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检定机构, 必须按有关标准或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 认真进行检测、 检定,如实记录检测、检定数据,正确出具检测报告或检定证书。 3、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上述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年审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制,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盗用和倒卖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 本条是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实施法制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计量行为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 的量值,标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量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缶消费者出具表明商品量值的票据。 1、本条是对经营者计量行为的规定。 2、要求经营者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保持其计量准确。 3、经营者的计量计费行为应处在用户、消费者的监督之下。用户、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索取表明商品量值的票据。 第二十六条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不得非法转嫁户外 管线或者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耗。 1、本条是对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部门经营活动中的计量行为所作的具体规定。本规定同样适用于二次或多次结算行为。 2、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部门经营者,必须按照使用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 3、管线等造成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转嫁给消费者。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不得多收少计, 缺秤少量,损害农民利益。 本条是对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中计量行为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商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应当将商品标识向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本条是对定量包装商品标识的规定。 2、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 商品。 3、商品标识(包括商品净含量的标方法)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大宗物料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结算。 本条是对大宗物料交易活动中计量行为的规定。 第三十条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得估 算计费;不得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它方法改变商品量值,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 1、本条是对经营者销售商品量值偏差的规定。 2、国家对销售商品量值的计量偏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有关标准执行。 3 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它方法改变商品量值 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改变原有附着物、包装物或 者以其它方法增大或减少商品的量值,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销售者应当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 销售者在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后,确属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计量欺诈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1、本条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法计量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2、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短秤少量的,销售者必须首先承担责任,赔偿消费者损失,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责任。 3、 追偿 是指销售者在先行承担民事责任后, 有权向应当承担责任的供货商各生产者追还因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所支付的 费用或商品。 4、 计量欺诈行为 是指经营者故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计量行为, 对计量欺诈行为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想在职场和商战中如鱼得水吗? 想在职场和商战中如鱼得水吗? 超过 12 万笔 超过 12 万笔 管理资料下载管理资料下载 企业管理资料、管理制度、管理表格、推行方 案、视频教材、行业报告、创业计划、学习课 件、英语教材、商务资源、企业信息化方案 (SAP,CRM,ERP..)、培训教材、演示演示文稿、 咨询报告、 电子书籍、 企划方案、 投资金融….. 提升管理能力的快捷方式 大量管理资 料下载 您好: 资料搜索网--庆祝突破百万名会员, 加入金牌会员空前优惠, 管理光盘赠送!! 12 万笔资料下载! 请把握时机加入 谢谢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管理资料光盘 珍贵经典的管理资料, 至少节省您 5 年时间 经理人光盘 美容行业大全光盘 模具经理大全光盘 电子电路电子书大全( PCB 行业光盘大全 连锁行业光盘大全 英语学习光盘(三) 制鞋行业光盘大全 英语学习光盘(二) 现场班组长管理大全光盘 设备管理大全光盘 电信行业大全光盘 WM5 软件及电子小说大全光盘 财务课程教材学习光盘 工程管理光盘 室内设计装修光盘 采购经理大全光盘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行业光盘 分类光盘 实用工具光盘 学习光盘 GPS 软件大全 A-手机用 儿童学习光盘大全 GPS 软件大全 A-PPC 用 英语学习光盘(一) 家电行业管理大全 酒店行业管理大全 服装企业管理大全 物流企业管理大全 房地产企业管理大全 汽车维修大全光盘 财务经理大全光盘 生产经理大全光盘 品质经理大全光盘 管理制度大全光盘 管理表格大全光盘 人力資源經理大全光盘 营销經理大全光盘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四十九条中关于 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进行赔偿。 第六章计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 监测和水、电、燃气、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商品房及生活资料结算的计量活动和计量器具进行重点监督。对用户、消费者和 有关组织反映问题突出而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可以实施重点管理。 1、本条是对计量活动和重要计量器具实施重点管理的规定。 2、 用户、 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题突出而未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 如锅炉和压力容器制造行业质量检测用计量器具, 执法部门执法监督用计量器具等等,可以参照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3、实施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 第三十三条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 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1、本条是对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行为规范的规定。 2、计量监督执法必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抽取样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妥善保管样品。监督检查结束后,除正常 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抽取的样品应当退还被检查者,未按规定退还的,责令退还或者照价赔偿。 1、本条是监督检查抽取样品和样品管理的规定。 2、监督检查需要抽取样品的,抽样方法、数量必须按照产品所采用的标准、国家有关抽样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监督检查规 定等文件的要求。 3、抽取样品必须填写统一制式的样品抽取单。 4、样品由被检查单位无偿提供,样品所有权属被检查单位,抽样单位负有保管责任。 5、检查结束后,除样品损耗和不合格样品、假冒伪劣样品外,其余样品必须退还被检查单位。 第三十五条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进行现场勘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 有关的票据、帐薄、合同、业务函电等文件资料,并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采取封存、扣押措施。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1、本条是关于计量监督执法权限和义务的规定。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限外,本条例赋予执法人员下列权力: 1)、利用摄影、录相、记录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和储存违法产品或涉嫌违法的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有关的各种资料; 3)、封存、扣押违法计量器具,生产违法计量器具或从事违法计量活动的设备、零配件; 3、本条所称的 封存、扣押 ,既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保全措施,也是 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被检查者对封存、扣押措施有疑义的,可以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 4、封存、扣押可以就地,也可以异地。 5、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泄露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给被检查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赔 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 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 1、 行政相对人有义务配合计量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资料和样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否则, 即可视为拒绝检查。 2、行政执法机亲依法就地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行政相对人负有保管责任,封存、扣押期间,发生物品丢失、 损坏及改变物品原有特征状态的,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申诉和举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呈人和有关人员;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1、本条是对计量投诉、申诉和举报进行受理的规定。 2、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是受理计量投诉和举报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发生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计量纠纷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和其他物品的状态。 1、本条是对计量纠纷处理的规定。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2、 计量纠纷 是指因计量活动所引起的纠纷。 3、处理计量纠纷有三种途径:调解、仲裁、诉讼,当事人可自由选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责令停止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 1、本条是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法定计量单位书写错误,按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处理。 3、本条例第六条中的(三)、(五)、(六)、(八)项都属经营性行为 第四十条制造、修理工、安装、改装、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 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转让方、出租 方、出借方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停止安装、改装业务、停止安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 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利用他人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的,没收样机,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封存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 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本条是对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违法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封存制造、修理、进口和销售计量器具的时间为案件结束时止,封存的计量器具按有关办法处理。 3、(一) 项中 违法所得 违法制造计量器具的按违法计量器具的货值勤计算, 违法修理计量口齿的按修理收费标准计算;(二) 、 (三)、(五)项中的 违法所得 按毛利润计算,其中,对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的, 其 违法所得 以标称值与实际值之差计算。(四)、(六)项中的 违法所得 按销售价与进货价的差值计算;(八)项中 的 违法所得 按违法的货值计算。 第四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经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限期改正,宣布向社会出具 的数据和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或者协商的期限内完成检定工作的,受检单位可免交检定费;损坏送检计量器具或者给受 检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的违法行为是指: (1)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擅自开展检定工作的; (2)未经当地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擅自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3)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或协商的日期内未完成检定工作,或者将送检的计量器具损坏的; (4)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机构未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或者新增检测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的; (5)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认证、考核证书的有效期 内不能保持原认证、考核的条件,或拒绝接受年度审核,或伪造检测、检定数据和证书的。 2、本条中的限期改正的期限由执法者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期限的规定应当科学、合理,既能起到教育违法者,督促其尽快 改正的目的,又能保证违法者经过努力能够在规定的期限里完成整改。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一五倍以下罚款。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本条是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二)、(三)项中的 违法所得 按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短缺的金额计算。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商务及零配件的,处以被处理、转移 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货值金额一倍以下五倍以下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追分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对行政相对人 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 明确规定,本条未作规定。 3、前项所称 有关法律、法规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4、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么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处理。 第四十四条以违法所得为罚款基数,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或者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本条是对以违法所得为基数进行行政处罚的补充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条是对执行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机关的规定。 2、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本条是对违反本条例,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 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本条是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有权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 3、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期限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请和举报作出是否受理决 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是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作出答复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被检查者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生效时间和《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失效时间的规定。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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