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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旨在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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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三章 旨在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第一节 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定义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二、特征1、以完成一定工作成果为标的2、以定作人对承揽人能力、条件的信赖为基础3、工作成果通常为非标准品4、为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三、承揽合同分类1、加工合同,定作人提供材料 2、定作合同,承揽人提供材料3、修理合同 4、复制合同 5、测试合同 6、检验合同四、承揽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一)与买卖合同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1、标的通用程度不同2、定作人与买受人的指示不同性质:蛋糕店订购生日蛋糕、成衣店定制西服?前一个不是,后一个是。(二)与雇佣合

2、同1、雇佣为纯劳务,工具、设施、场所均由雇主提供2、工作管理、人身属性不同五、承揽合同对承揽人的效力(一)完成约定工作1、依约完成工作任务但因定作人的材料、设计、变更及其资料,导致延误免责,可索赔2、承揽人自行完成可约定外包,紧急外包3、达到约定质量标准(二)材料、资料自备材料符合约定和合同要求,接受材料、资料需及时验收检验,接收材料不合约定及时异议(三)工作成果交付(四)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有关证明(五)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六)保密和通知 :对定作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依约定保密(七)保管:在交付工作成果前妥善保管材料和工作成果六、承揽合同对定作人的效力(一)支付报酬(二)协助(三)检验、受领

3、工作成果(四)单方随时解除权,但应对对方损失担责七、风险分担1、材料及工作成果,除特别约定外由所有权人承担2、报酬,交付成果前除特约外由承揽人承担八、承揽合同的终止(一)履行完毕(二)意定解除(合意解除,依约定单方解除)(三)法定解除(一方根本违约)(四)定作人任意解除九、承揽人的留置权 :在修理、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享有留置权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一)概念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安装等合同(二)特征1、标的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2、承包人需法定资质3、受国家严格管理 4、要式合同二、建设工程合同订立(一)订立的

4、一般程序:采用招投标方式(二)合同形式:总承包合同、单项承包合同(三)合同分包:1、发包方同意 2、主体工程禁止分包 3、分包人具备相应资质4、禁止再分包 5、分包的连带责任三、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一)承包人义务1、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并交付2、容忍发包方的监督、检查等3、通知义务:隐蔽工程等检查通知(二)发包人义务1、协助义务,提供资料、施工条件2、工程验收3、接受工程和交付工程款(三)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1、优于意定抵押,不对抗付款买受人2、自竣工或约定竣工日六个月内行使第十四章 旨在提供服务的合同第一节 运输合同一、运输合同概述(一)运输合同含义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

5、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二)特征1、通常为有偿、双务合同(例外?)2、通常为诺成、格式合同3、公共性4、标的为运送服务4、合同形态多样(三)分类1、根据运输对象:客运合同、货运合同2、根据运输工具: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3、运输方式:单式运输合同、联运合同4、运输区域:国内运输合同、国际运输合同二、客运合同(一)客运合同含义 :运送旅客及其行李的合同(二)特征1、以载运旅客到达约定地点为目的,以提供运送服务为内容2、通常采用票证形式3、通常包含行李的运送4、旅客可任意解除合同(三)客运合同生效:合同的约束力与合同的履行 ?P

6、344(四)客运合同对旅客效力1、票款支付义务(补票)2、附随义务(安全义务,超额行李付费)(四)客运合同对承运人效力1、运送义务(时间、班次、点到点、条件)2、附随义务(1)告知义务(2)救助义务(运送过程中旅客遇险)(3)对旅客的安全保护义务(是否严格责任?与第三人侵害关系?)客运合同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样为严格责任原则。在涉及对旅客的人身安全保护上,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根据此条,可以认定我国合同法对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7、,即承运人只要在从事运输的过程中导致了旅客的人身伤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是否具有过错为考察要件。但对于旅客自身携带行李、物品的损毁灭失,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此条,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判断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与承运人的责任是否相关,关键在于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对安全运输的定义,以及范围。如果承运人对旅客提供的运输服务有瑕疵,导致旅客伤亡的,应付赔偿责任,但是保证旅客免受第三人等来自外界的不法侵害,属于治安管理范畴,不属于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运输服务范围。第三人等不法侵害造成旅客损害的,由侵权人

8、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及时、充分履行救助义务后,不承担赔偿责任。(4)行李安保义务三、货运合同(一)货运合同的含义:运送货物到达约定地点的合同(二)特征 :1、往往涉及第三人2、合同的交付义务特殊(三)货运合同对托运人效力1、支付运费(承运人享有留置权)2、附随义务(1)说明与指示义务(合同履行必要,安全与费用必要)(2)办理审批(针对特定管制物)(3)包装义务(四)货运合同对承运人效力1、运送义务:提单运输中提单流通性,合同关系特殊性2、附随义务安保义务(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因素、托运人或收货人原因免责),保管、通知义务3、留置权(五)货运合同对收货人效力:1、及时提货及支付逾期费用 2、支付未

9、付或少付的费用四、多式联运合同(一)多式联运合同的含义 :在一份运输合同中,存在多个不同运输形式的承运人的合同(二)对经营人的效力1、履行或组织履行运送义务2、收到托运货物后出具联运单据3、经营人可与区段承运人进行运输安排4、经营人对运输全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三)对托运人(运单持有人)的效力: 托运人承担因托运过错致承运人损失责任第四节 委托合同一、委托合同概说(一)委托合同含义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二)特征1、存在高度信赖基础2、目的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具有人身属性的事务不能委托)3、通常为双务、有偿合同4、诺成、不要式合同(三)与委托代理:委托合同需要代理授权,代理授权为单方行为,委托合同双方行为二、委托合同的效力(一)对受托人的效力1、谨慎处理受托事务 2、报告义务 3、移交事务处理结果 4、后合同义务5、赔偿责任,向委托人承担过错损失责任(二)对委托人的效力1、接受事务办理结果2、费用支付义务(事务办理的必要费用)3、支付报酬(无偿特约例外)4、介入(接管)权,委托人可以随时接管委托事务,但应承担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三)任意解除权:双方均享有,但应承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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