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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旨在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定义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特征
1、以完成一定工作成果为标的
2、以定作人对承揽人能力、条件的信赖为基础
3、工作成果通常为非标准品
4、为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三、承揽合同分类
1、加工合同,定作人提供材料 2、定作合同,承揽人提供材料
3、修理合同 4、复制合同 5、测试合同 6、检验合同
四、承揽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一)与买卖合同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
1、标的通用程度不同
2、定作人与买受人的指示不同
性质:蛋糕店订购生日蛋糕、成衣店定制西服?前一个不是,后一个是。
(二)与雇佣合同
1、雇佣为纯劳务,工具、设施、场所均由雇主提供
2、工作管理、人身属性不同
五、承揽合同对承揽人的效力
(一)完成约定工作
1、依约完成工作任务
但因定作人的材料、设计、变更及其资料,导致延误免责,可索赔
2、承揽人自行完成
可约定外包,紧急外包
3、达到约定质量标准
(二)材料、资料
自备材料符合约定和合同要求,接受材料、资料需及时验收检验,接收材料不合约定及时异议
(三)工作成果交付
(四)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有关证明
(五)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
(六)保密和通知 :对定作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依约定保密
(七)保管:在交付工作成果前妥善保管材料和工作成果
六、承揽合同对定作人的效力
(一)支付报酬
(二)协助
(三)检验、受领工作成果
(四)单方随时解除权,但应对对方损失担责
七、风险分担
1、材料及工作成果,除特别约定外由所有权人承担
2、报酬,交付成果前除特约外由承揽人承担
八、承揽合同的终止
(一)履行完毕
(二)意定解除(合意解除,依约定单方解除)
(三)法定解除(一方根本违约)
(四)定作人任意解除
九、承揽人的留置权 :在修理、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享有留置权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一)概念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安装等合同
(二)特征
1、标的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2、承包人需法定资质
3、受国家严格管理 4、要式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订立
(一)订立的一般程序:采用招投标方式
(二)合同形式:总承包合同、单项承包合同
(三)合同分包:
1、发包方同意 2、主体工程禁止分包 3、分包人具备相应资质
4、禁止再分包 5、分包的连带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效力
(一)承包人义务
1、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并交付
2、容忍发包方的监督、检查等
3、通知义务:隐蔽工程等检查通知
(二)发包人义务
1、协助义务,提供资料、施工条件
2、工程验收
3、接受工程和交付工程款
(三)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
1、优于意定抵押,不对抗付款买受人
2、自竣工或约定竣工日六个月内行使
第十四章 旨在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概述
(一)运输合同含义
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
(二)特征
1、通常为有偿、双务合同(例外?)2、通常为诺成、格式合同3、公共性4、标的为运送服务4、合同形态多样
(三)分类
1、根据运输对象:客运合同、货运合同
2、根据运输工具: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
3、运输方式:单式运输合同、联运合同
4、运输区域:国内运输合同、国际运输合同
二、客运合同
(一)客运合同含义 :运送旅客及其行李的合同
(二)特征
1、以载运旅客到达约定地点为目的,以提供运送服务为内容
2、通常采用票证形式
3、通常包含行李的运送
4、旅客可任意解除合同
(三)客运合同生效:合同的约束力与合同的履行 ?P344
(四)客运合同对旅客效力
1、票款支付义务(补票)
2、附随义务(安全义务,超额行李付费)
(四)客运合同对承运人效力
1、运送义务(时间、班次、点到点、条件)
2、附随义务
(1)告知义务(2)救助义务(运送过程中旅客遇险)
(3)对旅客的安全保护义务(是否严格责任?与第三人侵害关系?)
客运合同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样为严格责任原则。在涉及对旅客的人身安全保护上,《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根据此条,可以认定我国《合同法》对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只要在从事运输的过程中导致了旅客的人身伤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是否具有过错为考察要件。但对于旅客自身携带行李、物品的损毁灭失,《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此条,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判断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与承运人的责任是否相关,关键在于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对安全运输的定义,以及范围。如果承运人对旅客提供的运输服务有瑕疵,导致旅客伤亡的,应付赔偿责任,但是保证旅客免受第三人等来自外界的不法侵害,属于治安管理范畴,不属于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运输服务范围。第三人等不法侵害造成旅客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及时、充分履行救助义务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4)行李安保义务
三、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的含义:运送货物到达约定地点的合同
(二)特征 :1、往往涉及第三人2、合同的交付义务特殊
(三)货运合同对托运人效力
1、支付运费(承运人享有留置权)
2、附随义务
(1)说明与指示义务(合同履行必要,安全与费用必要)
(2)办理审批(针对特定管制物)
(3)包装义务
(四)货运合同对承运人效力
1、运送义务:提单运输中提单流通性,合同关系特殊性
2、附随义务
安保义务(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因素、托运人或收货人原因免责),保管、通知义务
3、留置权
(五)货运合同对收货人效力:1、及时提货及支付逾期费用 2、支付未付或少付的费用
四、多式联运合同
(一)多式联运合同的含义 :在一份运输合同中,存在多个不同运输形式的承运人的合同
(二)对经营人的效力
1、履行或组织履行运送义务
2、收到托运货物后出具联运单据
3、经营人可与区段承运人进行运输安排
4、经营人对运输全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对托运人(运单持有人)的效力: 托运人承担因托运过错致承运人损失责任
第四节 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概说
(一)委托合同含义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二)特征
1、存在高度信赖基础
2、目的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具有人身属性的事务不能委托)
3、通常为双务、有偿合同
4、诺成、不要式合同
(三)与委托代理:委托合同需要代理授权,代理授权为单方行为,委托合同双方行为
二、委托合同的效力
(一)对受托人的效力
1、谨慎处理受托事务 2、报告义务 3、移交事务处理结果 4、后合同义务
5、赔偿责任,向委托人承担过错损失责任
(二)对委托人的效力
1、接受事务办理结果
2、费用支付义务(事务办理的必要费用)
3、支付报酬(无偿特约例外)
4、介入(接管)权,委托人可以随时接管委托事务,但应承担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三)任意解除权:双方均享有,但应承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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