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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租赁协议书
机密
协议编号: 部 门:政企客户部 签定地点:中国扬州 签定时间:二oo 八 年 六 月 第 1 页 共 6 页
甲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电 路 租 赁 协 议 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负责人:姜弘民
地址:扬州市维扬路107号
邮编:225009
联系人:林兵
联系电话:87181402
为满足甲方通信需求,维护电信设施及信息传送的安全, 双方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业务合作、利益双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内容
1.1 甲方租用乙方1条区内100m-vpn 电路用于连接 甲方至邗江区教育局
1.2 双方商定上述租用电路的设备外侧用于连接乙方 rj45 接口设备端口。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1 保证合法使用租用的电路,否则乙方有权终止租用协议,并要求甲机密第 2 页 共 6 页
方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2.1.2 合理使用租用的电路,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租用的电路转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提供给甲方所辖分支机构使用除外)。
2.1.3 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1.4 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向乙方缴纳开通电路的一次性费用和电路月租费。
2.1.5 派专人负责协助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
如因甲方原因不具备而延误开通日期,责任不在乙方。
2.1.6 当乙方对出租的电路进行维护查障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1.7 甲方自愿优先使用乙方提供的各项电信业务。
2.1.8 甲方对其欠费负有偿还责任。
2.2 乙方权利和义务
2.2.1 视甲方为重要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各类租用电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2.2.2 在甲方办理电路登记手续,按双方商定的资费标准交付开通电路一次性费用后,乙方须一个月内完成甲方租用电路的开通。
2.2.3 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对出租的电路应进行维护,保证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处理电路障碍.
2.2.4 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可向乙方客户经理或10000号申告,乙方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
第三条 电路的开通、调整和退租
3.1 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电路实际开通时间,以甲方与乙方的用户代表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电路开通日期,责任由甲方承担,该情况将视为电路按时开通。
3.2 电路调整是指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本地终端物理位置的变更。甲方需机密第 3 页 共 6 页
要对数字电路调整时,应提前向乙方提出调整电路的需求意向,包括具体内容、实施时间和技术标准。调整电路的开通时限同新开电路。
第四条 电路租费及付费
4.1鉴于甲、乙双方的长期友好合作关系,乙方视甲方为电信集团大客户,本着“三优”(优先、优质、优惠)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对本次甲方租用的电路优惠资费如下:
4.1.1一次性费用:标准资费为3000元/端;现乙方同意免收。
4.1.2电路租用费:
标准资费为:区间100m-vpn电路资费为 25000 元/月*条,乙方参照标准资费给予甲方优惠,即按照600 元/月*条的标准向甲方收取。
为了满足甲方互联网应用,中心接入点使用乙方100m光纤上网电路一条用于各vpn用户统一宽带出口,费用为5000元/月,优惠话费2000元/月,折算到每个学校付费=(5000-2000)/36=83元/月.
结合上述二项费用,各学校付费为683元/月.
鉴于双方良好合作,乙方对上述费用给予再次优惠,实收甲方费用650元/月.
4.1.3 电路租用费付费周期为 月 ,
付费方式为:银行托收
合帐付费电话为 。
4.2 若甲方在协议期内除正常业务变更原因外,提前退租乙方任一业务或由于自身违约等行为造成提前终止协议,应按实租期限和参考标准价与实际优惠价之间差额的总额,向乙方补齐事先已享受的优惠金额。
4.3 协议履行期间,若国家颁布新的电路资费政策和标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按照就低收费原则协商新的组合优惠政策。
4.4 甲方按照本协议费用标准按月缴纳电路月租费。如有逾期,甲方在向乙方补交电路租费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电路租费超过三十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4.5 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电路,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租费;对于在机密第 4 页 共 6 页
当月15日后(含15日)开通的电路,甲方按照每月应付电路租费的50%向乙方付费。
4.6 甲方进行迁址电路调整,应依据相应工料费标准向乙方缴纳电路调整费用。
4.7 在当月15日之前(含15日)退租的电路,甲方按照全月应付电路租费的50%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日之后退租的电路,甲方缴纳全月租费。
第五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
5.1 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
5.2 乙方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甲方租用电路畅通。
5.3 若协议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5.4 在乙方发现故障或接到甲方的故障申报后,一般故障应在8小时之内修复。如果电话不能解决,乙方维护人员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调度现有资源在6小时内完成故障处理。因不可抗力造成用户光纤中断,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乙方负责尽快赶到现场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属于甲方自购终端设备造成的故障,乙方不承担损失的责任。
5.5 双方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第六条 保密
6.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未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及乙方同意,擅自利用租用的电路经营公众电信业务和国家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电路出租服务。
7.2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条款的应视为违约,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发出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二十日内纠正该违约行为并通知守约方。如二十日内违约方没有纠正,则守约方有权选择提前终止协议,而且无需通知对方,并且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机密第 5 页 共 6 页 篇二:电路租用协议书-
电 路 租 用 协 议 书
甲 方:乙 方:合同编号: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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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以下简称“甲方” )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在充分协商和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就甲方租用乙方光纤电路组建网络事宜签订本协议。该协议条款均系双方共同商定。
乙方出租给甲方的电路,从物理上体现为:在乙方铺设的到达甲方入网单位指定位置的光缆的接头和到达甲方对端入网单位指定位置的光缆的接头之间的部分,不包含用户端设备。
第1章 权利和义务
1.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同意租用乙方提供的 电路组建 网络,并保证按协议约定的缴费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各项费用。
第二条 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具有国家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并符合乙方局端设备对用户端设备的要求。
第三条 各入网单位应派专人负责提前做好用户端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提供场地、电源、空调等合适的机房环境,并完成用户端设备(含网络接入设备)的准备工作;
负责处理用户接入线路部分施工期间及租用期间涉及甲方或第三方的施工协调工作,具体与甲方或第三方单位院内线路施工主管部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以及建筑物内线路施工主管单位的协调工作等;
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第四条 给出电路开通时间表,并根据开通时间表提前一个月到乙方办理手续,填写业务受理单。
第五条 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第六条 若要求提高或者降低速率,需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保证所租用乙方电路仅供组建 网络开展日常业务使用,不用于其它用途,或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八条 负责用户端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负责乙方放置在甲方机房的设备的安全问题和正常运行。
第九条 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自建网站,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对未经备案或许可擅自接入的网站,乙方有权停止接入。由此引起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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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视甲方为全市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各类租用电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第十一条 在资源满足情况下,受理甲方电路申请,向甲方提供所租用的电路,负责电路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保障电路的正常运行,如发生电路故障,随时响应,具体服务质量标准详见第 四章。
第2章 协议标的
第十三条 本协议标的物为甲方租用乙方的 10m光纤 电路5 条。
第十四条 本协议标的额为 万元(每年万元×年)。
第3章 租用电路情况及资费
第十五条 甲方组建 互联 网络,具体电路类型、传输介质、电路数量及开通时间详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 鉴于双方长期友好合作关系,甲方如开通新的网络,乙方将依照本协议相关规定予以同等优惠,但甲方需提前三个月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资费调整,双发另行协商。在双方达成新协议之前,按本协议实际收费执行。
第4章 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电路开通时限:指甲方(或甲方各入网单位)到乙方办理手续,填写业务受理单并缴纳一次性费用之日起,至为用户开通租用的电路(不包括用户设备)实际占用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具体开通时限遵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电路开通标志:两端线路均按要求到达用户指定位置,甲方两端入网单位都签字认可后,即视为开通。另外如遇以下情况,也视为电路开通:
由于甲方原因(如:用户端设备、场地等原因)而造成电路调通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施工、测试完毕确保电路畅通后而甲方入网单位拒不在竣工单上签字、并超出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电路开通时限的。
如遇以上两种情况,由乙方工作人员在电路开通竣工单上注明原因和日期后,自动认为电路开通,同时,甲方有责任督促该入网单位在竣工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故障修复时限【数据电路】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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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数字电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执行。若国家颁布新的标准,乙方应按新标准执行。
第5章 帐务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电路租费和违约金。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费用主要包括:工时费、手续费、调测费和双方协商的其他一次性费用等。鉴于双方长期友好关系,乙方本次对甲方租用的电路免收一次性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电路租费按月结算,自电路开通之日起开始计费。在开通当月,甲方向乙方缴纳当年的电路月租费用,预存 元/条使用一年,次年及以后均按照预存缴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在以上结算时间内,甲方各入网单位以现金/银行转帐/同城委托收款等方式向 乙方结算电路租费。
第二十六条 结算周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为:
结算金额=∑(电路租费±违约金)
(说明:如甲方违约则使用“+”,若乙方违约则使用“-”)
违约金的计算详见“第7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当月15日之前(含15日)申请开通的电路,甲方缴纳全月费用;在当月15日之后申请开通的电路,甲方按照每月应付电路租费的50%向乙方付费。
第二十八条 在当月15日之前(含15日)退租的电路,甲方按照每月应付电路租费的50%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日之后退租的电路,甲方缴纳全月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一点结算支付方式:乙方在协议约定的结算时间前5天内向甲方提供付款通知单。甲方收到付款通知后按规定时间付款,乙方收到付款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反馈。
第三十条 甲方如对租费有异议,应先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内按付款通知单向乙方缴纳费用。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一结算周期内调整。
第6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条 不可抗力必须是指不可控制、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雷击、火灾等;
2) 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骚乱等。
第三十二条 协议生效后,由上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电路故障,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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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十四日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可不予承认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有权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的继续履行问题, 并尽快达成新的协议。
第三十五条 不可抗力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7章 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甲方不按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如期支付相关费用,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本条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服务中断而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未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到 乙方 办理手续者,不再享受本协议的优惠条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的用户端设备私自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造成乙方设备丢失、损坏的,由甲方按照设备厂家报价赔偿。(或赔偿相同设备)
第四十条 乙方在以下条件下有权自动解除给予甲方的优惠条款,甲方应按照协议期限和未经优惠的国家资费标准向乙方补缴已开通电路在已履行期间的优惠差价总额,并在剩余协议期内执行未经优惠的国家资费标准产生的电路租用费用:
甲方如开通新的地市城域网或增加新接入网点,未按照本协议执行 ;
协议有效期内,对本协议中涉及的电路,甲方在未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租用或改租其他运营商的电路 。
第四十一条 甲方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乙方有权对甲方电路进行关停。
7.2 乙方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线路(或主备用线路同时出现)障碍又不能按规定时间恢复的,则乙方应减收甲方实际发生故障时间所应付的租费(即实际故障天数*月租费用/30天,尾数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实际故障时间超过15天的,免收当月故障电路月租费用。乙方在资源满足的情况下,没有按开通时限开通甲方申请的电路,每超过一天,乙方应按该条电路甲方所交一次性费用的3‰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7.3 其它事项
27·篇三:数字电路出租业务协议
数字电路出租业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分公司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并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成为其全资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 移动”)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 铁通”)为了更好地服务用户,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共同为用户提供数字电路出租业务。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应尽的义务,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各方就甲方使用数字电路出租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 服务内容
1、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至_______数字电路出租业务,甲方租用的数字电路清单详见《数字电路需求单》(附件1)。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若产生新的数字电路租用需求时,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盖有甲方公章的电路申请材料及《数字电路出租业务受理单》(附件2),该材料及《数字电路出租业务受理单》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3、甲方知悉,甲方租赁的数字电路为乙方专门为乙方建设,因此甲方首次租用及新增租用数字电路,首次租用以及新增租用的每条数字电路租期均不得少于 个月,在上述租期内,甲方不得申请退租等业务。甲方在承诺最低租期内申请退租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导致租赁提前终止的,甲方应按未履行的租赁期限占最低租赁期限的比例赔偿乙方数字电路相应建设成本。
4、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数字电路其它技术要求及服务要求。 二、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乙方依法开办的各类通信业务和接受相应的通信服
务,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受理、咨询、障碍申告、帐单等服务。
2. 甲方办理业务时,客户名称与单位所盖公章、付款单位的全称必须一致。
如遇特殊情况由相关单位代付款的,需书面说明,加盖付款单位公章、提供付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以示同意代为付款,并经乙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受理。
3. 乙方按《电信服务规范》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对乙方通信质量和服
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4. 甲方在办理业务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甲方资料
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甲方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5. 甲方以《数字电路出租业务受理单》的形式向乙方书面提供开通的详细业
务信息(如: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方式、资费等信息),并确保业务信息的准确性。因甲方提供业务信息不详或有误造成施工迟延的,迟延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施工期顺延。
6. 甲方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入网前期的组织、
协调工作;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的准备;负责协调各入网机构配合乙方的施工调测工作;负责协调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以及其他乙方要求的准备工作。
7. 甲方如有业务变更需要乙方配合,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以便乙方做好准备工作。
8. 在乙方人员对甲方租用电路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
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9. 甲方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并自行保管业
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因其自身原因使用不善、保管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终端及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0.
11.
12. 乙方对业务服务功能作出调整时,甲方应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 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法律保护。 甲方接入公众通信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利
用公众通信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公众通信网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公众通信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或其他违法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及方式将租用乙方的业务转移或转租给第三方。如甲方有以上行为的,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13. 甲方改址需移机的或使用权转让给其它客户的,甲方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
按乙方业务规范及时办理移机或过户手续。对于乙方网络资源未到位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地方,乙方有权不予办理移机、过户等业务。
14. 数字电路出租业务的付费方式为后付费,通信费的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
时至最后一日24时。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上一周期的通信费
用。甲方逾期不缴纳费用,每日应按所欠费用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支付的,乙方有权暂停服务,暂停服务期间乙方仍有权向甲方收取月租费和违约金。逾期90日未支付的,乙方有权按拆机处理(即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提供服务),拆机次月起月租费不计,但不停止违约金的计算。拆机后,乙方仍有权继续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15. 每条数字电路租期届满,甲方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续租或退租,甲方申
请对租用的数字电路进行退租,需在退租日的15天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15天内完成相关的业务操作并于退租之日起关闭租用的数字电路,租用数字电路的租费收至退租日。每条数字电路租赁期满,甲方和乙方均未提出终止租赁的,该数字电路视为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续租一年,续延次数不限。
三、
1.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业务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权向甲方
收取通信服务的费用。
2. 在资源及施工条件具备的条件下,乙方在本协议及《数字电路出租业务受
理单》生效后___个工作日内,完成数字电路出租服务开通工作。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并且工期顺延,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 业务开通后,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服务质量标准为甲方提供通信业务
咨询、查询、组网建议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同时接受甲方服务质量监督。
4. 乙方负责数字电路开通工作,数字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
侧的数字电路全程测通。甲方所租用数字电路开通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数字电路业务开通通知单》(附件3)。甲方在收到乙方送达的开通通知后,应在5日内在开通通知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视为该电路正式开通,并起算费用;甲方如有异议,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在5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按时签署开通通知,则视为甲方确认电路开通,业务的开通日为业务全程测通之日后第6日。
5. 为建立与甲方的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使
用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
6. 因甲方欠费等信用原因,在甲方缴清所欠费用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其登记
各类通信服务项目以保护乙方自身权益,并有权限制或要求其变更支付方式。
7. 由于乙方通信服务的内容、方式、资费等可能发生变化,乙方无法就此逐
一告知甲方,但将至少提前48小时通过受到影响地区的主要报刊、广播或电视进行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经乙方公告后,甲方继续使用本协议服务的,视为同意乙方所做的变更。
8. 乙方在甲方以后的网络扩容及网络升级中继续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 9. 为改善服务和通信质量,乙方有权对业务服务功能进行调整,有权对网络
进行扩容、调整、软件版本升级、割接等,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对由此造成的影响予以谅解。
四、
1. 费用条款 数字电路出租具体资费标准详见《数字电路出租业务资费标准》(附件4),
具体缴费方式双方在《数字电路出租业务受理单》中约定。
2. 开通阶段,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提供通信服务,每延迟1天,乙
方按甲方迟延开通业务的基本月租的1‰支付违约金,直到开通业务为止,并继续履行本协议,违约金在第1个月的通信费用中扣减;如果在3个月内仍然不能够提供,本协议自动解除,乙方按照迟延开通业务的基本月租的10%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不可抗力或非乙方原因,例如甲方管道、楼内线管、设备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时提供通信服务的,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五、
1. 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 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
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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