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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居间合同出售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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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居间合同(出售) ……………………………………………………………………………………………………… 订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将房地产委托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居间中介出售,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再自行出售或另行委托其他第三者从事与乙方同样的居间中介行为,双方合意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循。 第一条:房地产情况、权利存在情形 (一) 、房地产情况 地址: 市 区(县) 路 弄 号 室 权利证明资料 ○产权证○预售合同○其他 权利来源 房地产权证号 权利人 证件号码 房屋 状况 所有权性质 建筑面积 类型 结构 所处层数 总计层数 竣工日期 土地 状况 权属性质 用途 使用期限 使用面积 使用类别 ○住宅 ○商业店面 ○办公用房 ○工业厂房 ○娱乐 ○其他 (二) 、权利存在情形 抵押权 ○无○有 抵押权人: 抵押金额: 抵押期限: 租赁权 ○无 ○有 租期至 年 月 日止 可否随 时交屋 ○可 ○不可于 年 月 日交屋 房屋使用状况 ○无缺陷 违章 搭建 ○有 权利限 制状况 ○有 相邻 关系 ○正常 ○有缺陷 ○无 ○无 ○不正常 其他 *甲方保证提供的该房地产相关权利证明资料真实,提供的该房地产状况与实际状况相符。 第二条:委托价格及收受房款条件如下: (一) 委托价格 委托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美元 元整,共计人民币/美元 元整,本委托价格系甲方愿意出售本房地产之价格,成交后甲方应另行负担本合同约定之服务报酬及交易所产生之各项税、费。 (二)收受房款条件如下: 1、 存量房交易 (1)买受方办理购房抵押贷款(房款总额扣除可贷款金额后,余款按如下方式收取): 第一次 签订买卖合同时,收受总房款 %。 第二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产权转移申请之日起1日内,收受其余额。 第三次 银行贷款金额,于银行发放贷款时,一次性收取。 (2)买受方不办理购房抵押贷款(房款总额按如下方式收取): 第一次 签订买卖合同时,收受总房款 %。 第二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产权转移申请之日起1日内,收受总房款 %。 第三次 交付房屋,买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时,收受总房款 %。 2、 预售合同权益转让(预售屋转让) (1)买方办理购房抵押贷款(房款总额扣除可贷款金额后,余款按如下方式收取): 第一次 签订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时,收受总房款 %。 第二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权益转让登记之日起1日内,收受其余额。 第三次 银行贷款金额,于银行发放贷款时,一次性收取。 (2)买受方不办理购房抵押贷款(房款总额按如下方式收取): 第一次 签订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时,收受总房款 %。 第二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权益转让登记之日起1日内,收受总房款 %。 第三次 办妥预售合同权益转让登记时,收受总房款 %。 (三) 、甲方愿意附赠买方如下设备、设施及费用: 房屋装潢 房: 墙面 地面 家具 电器 空调 厅: 墙面 地面 家具 其他电器 厨: 墙面 地面 设备:○橱柜○脱排油烟机○煤气灶○热水器○煤气 电话 门 号码 卫: 墙面 地面 设备○马桶○洗脸盆 ○浴缸○淋浴房 费用 ○维修基金○其它 第三条:委托期限 自公元 年 月 日起至公元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服务报酬 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之居间中介出售行为时,即甲方与乙方所介绍之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甲方得向乙方支付约定之服务报酬。 (一) 约定报酬额:为实际成交价总额(含装修款)的1%。 (二) 给付时间:甲方与乙方所介绍之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一次支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应依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委托价格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一)、委托期限内,甲方自行出售或经第三人介绍出售者; (二)、甲方于委托期限内或届满后六个月内,与乙方所曾介绍之买方成交;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而与第三方成交; (三)、委托期限内,买方愿以甲方委托条件买受,而甲方反悔不愿以委托条件与乙方所洽妥之买方成交,或甲方未能提供必要的配合,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 (四)、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乙方利益的; (五)、委托期限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随意终止本合同; (六)、甲方有其它违约行为,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第六条:乙方义务 (一)、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二)、乙方应积极努力透过市场正常流通管道尽速寻找买方,协助甲方与买方成交条件的斡旋,早日完成甲方委托之交易。 (三)、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时,协助甲方与买方签订成交合同,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不得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甲方的利益。 (五)、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中介销售服务所作市场调查、广告企划、买卖交涉、咨询服务、差旅出勤等活动与支出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除依本合同第四条收取服务报酬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甲方补贴。 (六)、在委托期限内,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保证对委托出售之房地产有出售之权利,且产权清楚,并依约配合交屋,否则,由此给买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为促进销售,买方需办理购屋贷款时,甲方需配合办理。 (三)、于买卖成交时,甲方应依法自行交纳有关之交易税、费。 第八条:买卖合同之签订及产权转移 乙方依本合同于居间中介完成时,甲方应依乙方通知,与乙方所介绍成交之买方另行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第九条:甲方及/或代理人无权出售所委托的房地产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致本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则甲方及/或代理人应依本合同第二条所委托之价格总额的1%支付乙方作为赔偿,若同时造成买方损失,亦应赔偿之。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而失效。即便合同无效,本条款仍独立适用于甲方及/或代理人、乙方。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原则公平解决之,甲乙双方同意以房地产所在地法院为本合同有关事项之管辖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系经双方签署后即生效,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为准,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 证 件 号 码: 联 络 地 址: 住 址: 业 务 员: 电 话: 联 络 电 话: 代 理 人: 执 业 经 纪人: 证 件 号 码: 证 号: 住 址: 电 话: ·第一联 (黄)契约部 · 第二联 (白)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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