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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章程份正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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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农业大学章程山西农业大学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校训、校徽 第三章 办学规模及学科专业设立 第四章 教育形式 第五章 校内管理体制 第六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七章 学 生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制度 第九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解决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章 附 则 山 西 农业 大 学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西农业大学。第三条 学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兴农街 1 号。第四条

2、学校性质:山西农业大学为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补贴类,申请登记时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38000万元。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办学宗旨(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依靠广大师生员工,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二)坚持“全方位开放、特色化办学、内涵式发展”的办学理念,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抱负,有道德,有文化,有

3、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在保证人才培养的前提下,充足运用和发挥学校的人才优势、知识优势,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奉献。(三)立足山西,面向“三农”,辐射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建设以农业和生命科学为特色,农、理、工、经、管、文、法、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教学科研并重,重要办学指标居国内同类院校前列,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质量教学研究型农业大学。第二章 校训、校徽 第七条 山西农业大学的校训:团结 勤奋 求是 创新 第八条 山西农业大学的校徽:校徽核心图案以篆书“农”和“大”为设计

4、素材,体现了农大理信、严正、稳定、管理有序,展示出农大作为农业高校所具有的行业素质。第九条 山西农业大学校庆日定为:9月10日 第三章 办学规模及学科专业设立 第十条 在学校发展过程中,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5000人左右。第十一条 学科门类及专业设立 根据农业高等教育发展的形势,立足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对学科专业发展的需求,积极进行学科专业设立和调整。力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稳定在5个,二级博士学位授权点稳定在20个左右,硕士学位授权点稳定在40个左右;省级重点实验室达成10个,国家

5、级重点实验室争取达成3个,本科专业总数发展到55个左右。第四章 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教育。努力构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第十三条 我校学历教育要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业标准:(一)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二)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博士研

6、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系统进一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发明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第十四条 我校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3 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3 年。第十五条 在积极稳步发展学历教育的同时,根据地方经济建设需要举办一定规模的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员完毕学业,考核及格,学校发给结业证明。第五章 校内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重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7、,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毕。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第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行;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3.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4.聘任和解聘教师

8、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行奖励或者处分;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6.组织教师职务和其他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评议、推荐工作;7.领导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并组织其开展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毕校长临时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第十八条 校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要率先转变教育观念,把领导教职工发明性地实行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作为重要职责;4.维护学生、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在校长主持下,集

9、体参与校长决策的审议机构。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可吸取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参与。校长不在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主持会议。其重要职责是:1.研究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2.根据校党委的有关决定,研究制定贯彻的具体办法和实行方案;3、研究学校的教学、学科建设(学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学生教育以及学籍管理工作;4.审定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5.研究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6.研究学校管理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工作的规划方案及实行意见,教职工的调入、调出、聘任;7.研究提出每年学校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方案;8.研究提出科学研究规划和重大项目、科技开发、

10、校办产业的实行计划;9.研究教职工及学生的表彰奖励及处分事宜;10.研究审查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预算外资金开支在 5 万元以上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50 万元以上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报党委会研究决定;11.研究学校基建项目、大的修缮项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12.研究审查与国内外有关单位、个人重大合作、交流协议;13.拟订行政组织机构设立方案,聘任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14.听取有关单位的重点工作报告;15.研究涉及全校性的工作及其他事宜。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重要负责制订事业发展规划,配置人、财、物等教学资源,负责基建、维修项目的审定与实行,统一管理国有固定资产

11、,评聘教师职务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研究、决定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宜;对下属各学院及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和调控。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学校下设的办学实体,重要负责下列工作:1.全面负责本院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2.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决定本院教师及其别人员的调入与调出;3.按事业发展需求,具体提出本院研究生、本专科生的招生计划;4.积极开展本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其它有关教学建设及改革等项工作;5.检查并对的评价本院教师的教学工作;6.对本院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7.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院的国有资产;8.负责本院教职工的考核工作;9.负责本院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推荐的相

12、关工作;10.加强同国内外兄弟院校相同学科、相同专业间的联系与交流;11、负责本院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工作,安排课程考试和监考;12、积极推荐、引导毕业生就业。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后,院所属的教学组织不定机构规格。系和院所属教学部门重要负责组织教学与科研,其工作范围如下:1.在先进的教育观念指导下,提出本系各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培养方案;2.按学期授课计划,安排理论课、实验课和实习等环节的授课教师、指导教师;3.检查本系平常教学情况,维持正常教学秩序;4.根据教务处和学院的安排,负责期末考试的评卷和核分工作;5.组织本系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和科研活动,组织立项的申报和获奖项目的推荐;6.向学院提出

13、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方案,做好新设立专业申报前的准备工作;7.组织本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8,按校、院部署,依据科学的指标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本系教师的教学工作;9.提出本系教师培养方案,制定年度培训计划;10.根据培养目的和培养规格,提出本系各专业所需教材的预定意见。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学校长远

14、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校行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审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方案、决算执行情况及其它重大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制度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学校的公有住房出售分派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大型集体福利事项等;4.检查评议各单位贯彻学校校务公开有关规定的情况;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他们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5.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指挥职权。教职工代

15、表大会工作内容及组织办法应根据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细则相应条款拟定。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立,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估教学成果奖和科学研究成果奖;负责学术梯队建设方案的审议;组织全校性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组织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重要应在校内各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中选拔,也可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参与。根据工作需要还要选聘少数领导干部参与,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上级有关文献,图书馆馆长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学术委员会平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学术委员会对重

16、大问题表决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一半,并以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票数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校设立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校内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就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议。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督导机构,对全校教学单位及教学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以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的的实现。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教学机构设立如下:农学院、动物科技学院、林学院、资源环境学院、园艺学院、工程技术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经济贸易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文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现代教育技术学院

17、、体育教学部等 13 个本科教学院(部);另有研究生学院、成人教育学院、信息学院、中德学院。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管理机构设立如下: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处合署办公)、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保卫处、离退休工作处、工会、团委、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科技处、后勤基建管理处、计财处、外事处、设备处、保卫处、审计处、档案馆、图书馆、招生办、学生就业办公室、学报编辑部。第二十七条 工会是学校教职工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各级党组织保持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力量。各级党组织应树立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的思想,高度重视工会的工作,加强对同级工会的领导

18、。校党委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1.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的指示,研究和解决本校工会的重大问题;2.校党委拟定一名重要负责同志,分管工会工作;党委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工会工作的报告,党委有关会议应吸取工会重要负责同志参与或列席;3.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并为之发明必要条件;4.支持工会在职工中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为之提供一定条件;5.充足发挥工会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科技文化活动、民主办学、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维护安定团结等方面的作用;6.凡涉及研究职工利益,诸如工资调整、医疗制度改革等重大问题时,必须吸取工会负责人参与

19、;7.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成绩突出者,应予表彰和奖励;8.学校下属各级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兼职负责人,在待遇上应相称于同级副职。第二十八条 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联系广大青年教职工和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党委要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充足发挥其在思想政治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利益和在学校管理中的参与、监督作用。学校共青团组织应在下列方面充足做好工作:1.按党委部署和团的工作任务,抓好团员和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广大青年团结在党的周边,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文化科学知识,提高素质、培养能力,在实践中锻炼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

20、者和接班人;2.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团员和青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奋斗的教育,引导他们对的结识国情和世界发展趋势,增强民族自尊心和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感,积极开展学雷锋,树新风和大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3.根据青年身心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科技文化活动和文体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不断提高广大青年的文明素质、文化修养和健康向上的情趣;4.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的工作;5.协助学校做好安定团结的工作;6.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团组织的先进性,发挥团组织的战斗作用与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第六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九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

21、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三十条 我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队,在学术活动中充足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估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准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享受校、院的福利待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与进修或者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2、: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毕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拟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引导广大青年把坚定对的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4.关心、爱惜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思想、文化、心理和身体素质全面提高;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

23、格规定的职责,以适应学校提高办学层次,办学水平的需要.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教师完毕教育教学任务,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对危害教师健康的教学环节,应按有关规定提供保健设施及费用;2.提供必需的图书、教材、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产品开发中的发明性工作给予支持和鼓励;4.不断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5.为教师提供培训的机会,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6.对见义勇为或因公负伤、致残的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必要的抚恤;7.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

24、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乐旨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我校教师资格。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专家、专家。我校教师取得规定的技术职务应当具有下列基本条件: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2.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3.具有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4.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各级教师职务除应具有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具体任职条件。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经评估具有某一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学

25、校按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教师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协议。未到聘任期满,随意中止聘任协议的一方应按协议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应公正、客观、准确,充足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应就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按其所属系列的任职条件,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聘任办法,与教师职务聘任办法相同。第三十八条 学校管理人员,要按国家规定,

26、逐步实行教育职工制。在实行教育职工制度之前,仍按原干部系列,由相应的组织部门进行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兼任教学和科研工作,达成任职条件者,可晋升相应的教师职务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学校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熟悉本职工作的特点及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3.树立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育人水平;4.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5.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支持其他部门的工作

27、;6.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以鼓励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的评估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第四十条 学校对校本部在编的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1.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2.遵守法纪,团结同志,服从领导;3.具有岗位职务相应的工作能力,有敬业精神;4.身体健康,能坚持本岗位工作。聘用原则是:1.聘任制在定岗、定员基础上进行,原则上一人一岗或多岗;2.以本单位聘用为主,跨部门流动时需通过双向选择,平等竞争;3.签订聘约后,聘用和受聘用双方应信守聘任协议,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受

28、聘人员享有的基本权利是:1.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受聘单位职工应享受的一切待遇;2.享受学校规定的其它各项待遇;3.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申诉.受聘人员基本义务是: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认真完毕聘书规定的工作任务,接受聘任单位考核;3.努力学习本岗位业务结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4.自己违约时应按聘任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承担应承担的责任;5.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参与岗位聘任,对的解决个人与集体,在拟定的岗位上充足发挥自己的作用。第七章 学 生 第四十一条 凡我校学生,不管教育形式、教育层次如何,均应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列主

29、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刻苦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培养未来工作与生活必需的各项能力和素质,遵守法纪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即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抱负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逐步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共产主义世界观,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四十二条 我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1.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

30、评价,完毕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或获得其他奖励;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及管理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三条 我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毕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与体育活动,达成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规定;4.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

31、费等项费用。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勤工俭学活动重要指与专业学习结合的科技与文化服务;有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服务。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第四十五条 我校学生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举行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不准张贴大、小字报,不得从事法律严禁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队,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管理和领导。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涉及:1.财产补贴收入,具体有: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国

32、家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涉及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其他经费拨款,即上述经费外的事业经费,涉及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2.上级补贴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贴收入。3.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教学收入,指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科研收入,重要涉及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征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4.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5.附属单位上缴

33、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6.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涉及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涉及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涉及固定资产(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钞票、各种存款、应收和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指学校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五十条 学校财务工作

34、实行校长负责制。第五十一条 计财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学校如因需要在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其他部门设立财务机构时,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第五十二条 学校计财处全面负责学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派、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及财务清算,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内部监督制度。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级财务主管人员和具体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政策、法规,在

35、上级和学校规定的职务权限内行使管理职权,严格按章办事,依法办事。凡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制度所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本人负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应严格坚持下列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对的解决事业发展和资金供应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应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第九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是山西省教育厅。学校党

36、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第五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举办者的重要职责是:1.为学校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并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学校经费逐年增长;2.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情况;3.根据人才需求预测,审批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组织领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对学校的专业设立进行审查、审批;4.管理学校基建投资,事业经费分派及决算;5.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和后勤工作;6.组织校际间学术、人才、资源等方面的交流,对学校进行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7.根据高等教育改革趋势,积极支持学校面向社会和经济建设主战场,扩大合作办学领域与资

37、金来源渠道;进一步明确学校权利与义务,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使学校成为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和具有有效自我约束机制的法人实体。第五十八条 学校享有如下权利: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2.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3.依照专业目录,自主设立和调整学科、专业;4.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行教学活动;5.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学校之间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7.根据实际需要和

38、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拟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备;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派;9.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贴,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有如下义务:1.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及对学校教学、科研、思想政治工作及后勤等方面的指导,按规定向举办者请示、报告工作,在举办者认可的范围内,行使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2.对举办者提供的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贴收入及学校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前提下,解决好资金供

39、应与事业发展的关系,将有限的经费用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上,并按有关程序,向举办者报告财务状况,接受举办者或其委托部门的检查与监督;3.结合本校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需要转让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时,要经举办者批准,有关收入及支出,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4.充足运用举办者提供的条件,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成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学校的的宗旨是培养高等学历专业技术人才,促进科技发展。业务范围是理工及相关学科大专、本科、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从事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

40、学术交流等相关社会服务。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拟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的和规定,组织实行教学活动。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奉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第十一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解决 第六十五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1完毕章程规定的宗旨;2原审批机关决定撤消;3因合并、分立、解散。第六十六条 学校终止,应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查批准。第六十七条 山西省教育厅批准终止后,

41、在山西省教育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审查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省教育厅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第七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山西省教育厅审查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 20 年 月 日讨论通过生效,并报教育厅审核批准或备案。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下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规定并说明需要修改的理由,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是否修改及修改的时间。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以后凡学校各部门制订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时,均应严格遵循本章程。(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事业单位公章: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举办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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