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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年 月 日
成都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方式: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套内面积:
1.3 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设计图及预算书
1.4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料。
1.5 工程期限 天,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6 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预算造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第二条 工程监理
本工程由 进行全程监理,电话: ,联系人: 。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设计费: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由甲方支付(此费已包含在工程款内)。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 开工前,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
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 开工前将原有的电话设备拆除;提供施工期间的水、电、气;
4.3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 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
设备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移动或改造暖气、燃气管线;
4.5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
工作;
4.6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3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5.4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5 在甲方未正式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前,严禁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暖气及燃气管线等,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5.6 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而引起的罚款及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5.7 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指派项目经理做为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应与乙方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5.8 乙方计算工程量应尽量准确,在不增减工程项目及工作内容的前提下,除水电改造及代购主材外的乙方施工部分。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设计变更书,明确工
程变更的相关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凡甲方直接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2 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总工程款5%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
总额8%的变更费。若甲方减项所用的材料乙方已定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支付材料来回托运、损耗及退货费用;若甲方要求减少的施工项目已施工,甲方需支付乙方该项目的施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及拆除费;
6.3 甲方增加的施工项目,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该增加项目100%的工程款后方予
以施工。
第七条 材料的提供
7.1 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
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7.2 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并接受
甲方检验;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7.3 甲方确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价位标准,由乙方负责为甲方代购的,在
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后方可使用。乙方收取甲方的材料代购费为材料采管费(材料款的10%)+材料运输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换货,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7.4 除合同注明外,五金(门锁、拉手、水龙头等)、石材、瓷砖、设备、洁具、
灯具、橱柜、开关插座等,均由甲方购买并按时运到现场;若需要乙方代购,加收所购材料款10%的采购费及运输费。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甲方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工期延误。
8.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
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3 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
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
(1)可向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家庭装饰装修投诉中心或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投诉进行调解;
(2)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养
10.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 隐蔽工程验收;
(2) 竣工验收。
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0.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
收,过期视为认可。
10.3 工程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向甲方开
具工程保修单,承担贰年的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
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第一次支付的进度款金额为装饰公司施工部分的60%;第二次支付的进度款金额为装饰公司施工部分的35%加上承包方为甲方代购材料的全额费用;
11.2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2日内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甲方接到资料后
2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并应同时结清工程尾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
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2.2 未办理验收手续或未结清尾款而未移交,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
品的,工程视为合格,由此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并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保修及维修权利且乙方仍有追收尾款的权利。
12.3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
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12.4 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所
需要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5 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
总造价的2‰作为违约金。未按时付款,乙方收取甲方每日3‰滞纳金。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几项具体规定
14.1 工程地在市区以外的装饰工程,乙方加收工程总造价的3%--10%的远程施
工费;
14.2 施工期间,甲方将外屋钥匙 把,交给乙方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
甲方自行负责更换新锁。
14.3 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应遵守所在住宅区的物管部门的管理要
求。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附则
16.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6.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6.3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16.4 本合同附件包括施工图纸、报价表、预算标价说明书及设计变更书、隐蔽
验收签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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