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产品仓储合同(液体) 存货人(甲方) :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保管人(乙方):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第一条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化工产品仓储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仓储场所及条件1.乙方同意提供其依法所有的位于 的 罐区,作为储存甲方本合同约定化工产品的保管场所。2.乙方应当保证提供上述保管场所内的仓储设施及附属设施已通过安全、消防等部门核准并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对用于储存甲方危险化工产品时,乙方所提供保管场所应符合委托保管产品的安全要求,并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许可。3.乙方承诺上述提
2、供给甲方的保管库容不少于 m3,不超过 m3。4.乙方配备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保管的上岗资格及相关专业素质。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保管场所及保管条件,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第三条 保管标的、数量、存储罐区编号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存储罐区第四条 保管物的质量及检验1.质量甲方承诺交付乙方保管的化工产品,产品质量符合 标准。2.检验(1)对甲方交付的化工产品,在入库前,乙方有权对其质量进行检验,检验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乙方的质量检验设备应经有检定资质的单位检定合格并在有效周期内,检验人员应具有上岗资格;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的,第三方应具备相应检验资质。
3、(2)乙方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及地点:用汽车运输的液体化工产品,应在运输车辆到达保管场所 小时内抽取/保留样品进行检验。以船运方式到达的化工产品,在到达指定泊位后 小时内抽取/保留样品进行检验。其他 。(3)非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迟检验或重复检验超过规定的检验期限,造成压车、压船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乙双方因质量检验结果发生纠纷,可将双方共同抽取的样品送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按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执行,复检不合格的,免除乙方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任。3.产品检验合格,须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员共同签署产品质量检验单后方可卸车(船)入
4、库,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未经甲方签署产品质量检验单卸车入库的,视为乙方接卸化工产品的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第五条 保管物的计量1.甲方化工产品到达乙方罐区专用线(码头),乙方应在 小时内通知甲方,由甲方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共同负责在 小时内计量,未经双方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共同计量确认,乙方不得进行化工产品卸载及入库操作。2.非因甲方原因造成计量延迟或重复计量,导致超过前款规定的计量期限而造成压车、压船,因此而发生的压车、压船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甲乙双方因计量结果发生争议,应及时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确认计量。确认计量结果符合乙方主张计量结果时,因此而超过计量期限的
5、,按前款的规定执行;确认计量结果符合甲方主张的计量结果时,免除前款规定的乙方责任。4.乙方未经计量或计量结果未经甲方确认,而进行接卸或入库操作,则按甲方提供的有效单据载明数量作为入库数量,由乙方出具入库凭证。5.化工产品入库后,甲乙双方每 天联合进行库存盘点,化工产品保管损耗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核算(双方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核算结果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6经双方盘点,库存化工产品损耗大于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损耗标准的,由乙方依照按盘点当天的最高市场价赔偿甲方超过损耗标准以上的损失。7甲乙双方于每日 时,根据甲方出具的出库提货单,对乙方前一天出库的化工产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
6、后,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在每次化工产品入库前,提前 小时向乙方提交委托存储计划,包括车号/船名、吨位、到站/港口、数量、时间等相关信息,以便乙方调整库容,做好接卸化工产品的准备工作。2.甲方承诺交付存储的化工产品符合约定标准,如因质量瑕疵造成乙方设施损坏,甲方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如果需要,甲方可以在乙方保管场所派驻工作人员,甲方保证派驻乙方保管场所的工作人员遵守乙方的化工产品保管规章。如甲方派驻人员因职务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乙方的相关保管规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4.甲方承诺依照约定及时交纳保管费,非经乙方同意不得延迟。5.甲方所租用库
7、区等仓储设施和附属设施只限于甲方使用,不得任意转租给第三方。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委托存储计划后 日内,做好接卸准备和库容调整。甲方化工产品进入乙方专用线并经乙方检验合格后,乙方应当负责该化工产品的接卸入库工作。如因乙方接卸不及时,造成延期入库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乙方负责库区管理及接卸化工产品的安全工作,除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外,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保证库区各种设施、设备完好、安全可靠,如因乙方设备故障或保管不善造成甲方化工产品质量下降、灭失、短少、变质、污染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3.乙方应当凭甲方出具的有效提货凭证及时交付产品
8、,其它凭证一律无效。乙方应当保证付出的产品质量与甲方入库凭证所载的产品质量一致,并计量准确,否则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4.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处置甲方库存的化工产品。5.为保证甲方经营活动的开展,乙方不得留置甲方的库存化工产品。6.除因诉讼被司法部门依法扣押的,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人处置甲方库存的化工产品。第八条 费用及结算方法1.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下 ,共 项费用。(1)仓租费:甲方向乙方租用总库容 m3 ,仓储费用按下列 支付。仓储租金按 元/ m3.月计收,每月 日结算。仓储租金按 元/吨.天 计收,每月 日结算。(2)输送费:管输费价格 元/吨。每
9、月的管输数据以月末前一天截止,月末最后一天乙方以书面传真与甲方核对数量并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时间下月 日,与仓租费一同结清。(3) 装车和装船费装车费 元/吨(含税价)、装船费 元/吨(含税价)。每月的装车(船)量数据以月末前一天截止,月末最后一天乙方以书面传真与甲方核对数量并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时间下月 日,与仓租费一同结清。(4) 其它费用 2结算后,甲方于每月 日前将上述费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3甲方交纳仓租费等费用的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的发票凭证。第九条 保管责任期间1保管期间从甲方产品进入乙方罐区时起,至乙方依照甲方的出库提单将产品交与承运人时止。2保管期间化工产品
10、损毁灭失的风险及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条 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仓租费等费用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2如因乙方检验不及时或检验结果不准确,造成甲方存储产品延期入库的,应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3乙方违反第六条第四、五款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依照当时的市场零售价赔偿甲方产品价款,并支付产品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如造成甲方对第三人给付延迟或不能给付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4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致使甲方损失的,按照本合同中相应条款执行。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1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或当地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
11、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乙方提供的保管场所条件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条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3. 在本合同保管期
12、限内,经双方共同盘点,库存产品损耗率超过双方约定达到 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条约定,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市场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5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四、五、六款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6 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采取以下 方式解决:1. 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提交 (注:填写双方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仲裁委员会在 (注:填写双方选择的城市名)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十四条 通知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地址: 地址: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项1本合同自 起生效。2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4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5.合同签订地点: 。存货人(甲方): 保管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