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 商标专用权质押反担保合同xxx有限公司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名 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名 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开户 银行:账 户:电 话:传 真: 邮 编:债务人:(以下简称“丙方”)名 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 邮 编: 鉴于:1甲方、丙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甲方作为保证人为丙方向 申请的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业务品种)提供保证担保。2为保障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现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 商标专用权向甲方提供商标专用权质押反担保。有鉴于此,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甲方、乙方、丙方根据中
2、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如下。第一条 定义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1甲方(质权人): 2乙方(出质人): 3丙方(债务人): 4. 银行:指 5. 主合同:指丙方与银行签订的 ,合同编号: 。6.委托保证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号委托保证合同。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1. 为担保丙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或责任的履行,乙方自愿以其拥有的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商标专用权提供质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2. 乙方拥有并用作权利质押的商标专用权的具体情况为: (详见质物清单,又称“
3、质物”)。3. 乙方陈述并保证如下:(1)乙方是质物的完全、合法、有效的所有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方面的任何争议。(2)乙方完全了解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为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时完全出于乙方自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3)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确认其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已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获得了必要的同意及/或授权,为此,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向甲方提供乙方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同意本合同项下担保事宜的决议文件的正本一份,以供甲方备查。(4)乙方确认,甲方、丙方及/或银行协商变更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乙方的事先同意,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4、,除非该等变更导致乙方加重或延长期在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第三条 质物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系指乙方提供的用于为甲方设定反担保质押的商标专用权,以及该商标专用权在质押权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及派生的权益、附加物、转化物和替代物等。2. 质物的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该等价值金额仅供质押登记之用,并不作为甲方或其他有权方依据本合同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第四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1)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及甲方与银行签署的相关保证担保文件(以下合称“保证担保文件”)为丙方向银行提供的保证担保及其在该等担保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包括但
5、不限于甲方根据保证担保文件代丙方向银行偿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银行实现债权之费用等。(2)甲方在保证担保文件项下向银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在甲方对丙方及/或乙方行使追索权过程中而发生的利息损失(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款之日起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3)丙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该等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
6、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4)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5)甲方在保证担保文件项下为向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及/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第五条 质押权存续期限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质物的质押权自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至本合同所担保的甲方在保证担保文件及/或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丙方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六条 质押登记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负责到商标局办理完出质登记手续,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质权的效力甲方根据本合同
7、对质物享有以下多项权利:1. 甲方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质押权及优先受偿权;在本合同签署前,质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及/或权利限制措施,并且,在本合同签署后,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质物上设定任何其他质押权或其他权利负担。2. 甲方对质物享有了解、检查权。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乙方利用质物的使用及收益情况。3. 在质押权存续期间,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质物;乙方经甲方同意后转让质物的,乙方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依据甲方的要求向第三方提存或转作存单质押;在质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4. 在质押权存续期间,如出现下列任一
8、情形,乙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1)乙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2)质物发生权属纠纷。(3)乙方的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4)乙方的经营机制(如适用)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5)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6)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7)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5.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法定孳息。在质押期限内,对于质物产生的一切收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动用。6. 甲方对质物享有依法处分权。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行使质押权。乙方进一步同意,当丙方违约时
9、,乙方有义务依据甲方指示处分质物,并将所得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7.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甲方的权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0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其它等值财产充当抵押物/质物(补充反担保)或者在10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担保(补充反担保),以弥补质物价值的不足。乙方及丙方不提供补充反担保的,乙方有义务依据甲方指示处分质物,并将所得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1)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或全部债权到期未受丙方清偿的。(2)质物的价值减少,丙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3)乙方未经抵甲方同意擅自重复设定质押、处分质物或在质物上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性措施。(4)乙方及/或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5)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质押权的其他情形。2. 在出现第八条第1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权以如下方式行使质押权:(1)以质押物折价抵偿债务。(2)依法拍卖、变卖质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
11、权就不足部分依法向乙方继续追偿。(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第九条 质权人的权利1. 甲方可以授权其代表在任何合理时间对质物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另行向丙方追偿。2. 无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十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及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的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连带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第十一条 公证1. 甲、乙、丙三
12、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2.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丙方负责。3. 乙方确认: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4. 丙方确认:如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
13、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5. 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6. 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7. 根据本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有该证书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商标专用权及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义务与责任的,应按主合同项下
14、主债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在其反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反担保责任。2. 如因乙方、丙方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存在效力瑕疵,乙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3. 质押权存续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限期纠正、提供相应补充或替代担保的、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物。乙方同意质权人有权对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1)清偿或提前清偿乙方及/或丙方在委托保证合同、本合同项下对甲方所负有的债务。(2)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3)向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存。(4)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反担保
15、后,可自由处分所得价款。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变更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盖章(单位)/签字(个人)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本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效力的影响。在任何情形下,乙方确认其均不得以本合同、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或无效等为由,主张应减轻和/或豁免其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反担保责任。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丙三方关于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的约定优先于上款执行。第十五条 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
16、本 份,送公证处及 备案。(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仅作为商标专用权质押反担保合同之签字页)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12附:质物清单质 物 清 单编号: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名称质押权利名 称数量及单位评估价值质物价值权利凭证号登记机关有效期限上列权利凭证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核对无误。本清单作为编号 商标专用权质押反担保合同的附件。出质人移交权利凭证时签章出质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质权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出质人领回权利凭证时签章质权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出质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