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类市场开发合同 甲方:绿林酒业法人代表:_地址:_邮编:_电话:_传真:_乙方:易三涛 万言平地址:_电话:_传真:_签订地点:_签订日期:_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酒类市场开发项目的内容、推广进度与安排、价款、交付和推广期限等由附件载明。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按照附件规定的工作进度决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该期限(以下统称合同期限)。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以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开发与推广目的。第四条乙方承诺在履行合同时不进行有损甲方形象、声誉等
2、的行为。 第五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1 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等,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5-1-2 保证本合同涉及开发与推广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发生显著的变化。5-1-3对违反5-1-1和5-1-2的要求而引起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影响、后果承担全部责任。5-1-4 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完成本合同规定的酒类市场推广与新酒品种的开发,提交开发与推广工作的实施报告。5-2-2 对开发与推广工作成果进行跟踪检查
3、以确保其有效性。5-2-3 依合同获取工作报酬。第六条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第七条甲方承诺,委托乙方进行的开发与推广项目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犯第三方的权利的情形,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乙方如有需要须将本合同项目有关内容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应保证该有关工作的质量符合附件一的要求并保证甲方在本合同中的利益不会受到不利影响。第九条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而导致的延误,其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十条双方当事人应当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第十一条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
4、力的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第十三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
5、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上述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合同的解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第十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有具体约定时,从其约定。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
6、的,应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第十九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根据原意并结合本合同目的进行。第二十条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
7、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二0一0年月日附件酒类市场推广与新酒品种开发项目工作安排、价款、付款方式一、推广与开发项目基本情况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到湖北南部区域与湖南北部区域十个左右的县市开发新酒品种和开发这一部分市场,其间乙方以甲方名义进行市场开发与营销活动。2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2010年10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新开发市场辅导期,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为合同履行期。2乙
8、方应当开发十个以上(包括十个)县级市场,销售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仟万元。每个市场应该有一个成熟的经销商,并做好广告投放,报甲方审批后执行。3新产品的开发,乙方有义务按照拟开发市场的需求向甲方提出新产品开发的意见和建议,明确提出新品种酒的口感、受众、价位、营销可行性报告等。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立项进行新产品的研发,甲方承诺在可行性认证方案被通过后两个月内,将新产品投入新开发市场。二、项目金额及付款方式明细1市场辅导期间甲方同意每月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1000元/月,并根据乙方合理的要求借支不超过2000元的差旅费。 2在乙方开发的市场销售的产品按照甲方原有品牌的33%,根据乙方提议开发出的新品按照45
9、%计提费用。计提的方式是按照新开发市场经销商汇入甲方销售货款回笼情况据实提取,按月结算。上述费用包含销售人员工资、广告费用、市场支持费用、差旅费用、开发市场执行费用等一切费用。3乙方工资核定为市场辅导期满达到推广目标后,易三涛的工资为8000元/月,万言平的工资为5000元/月(辅导期的工资亦按此标准补齐)。上述工资直接从销售费用中提取。4为了顺利履行合同,乙方自愿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15000元,其中易三涛10000元,万言平5000元。此款从乙方应发工资中扣除,2011年年终乙方完成任务后甲方予以退还。三、推广工作进度: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开始推广项目工作。2乙方应在辅导期满后达到推广目标。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推广项目工作不能达到推广目的,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四、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10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五、产品推广计划 月份新开发品种销售目标原有品种销售目标合计辅导期2011年1月2011年2月2011年3月2011年4月2011年5月2011年6月2011年7月2011年8月2011年9月2011年10月2011年11月2011年12月合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