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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暨管理合同(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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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商 铺 租 赁 暨 经 营 管 理 合 同 书 本合同当事人: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沈阳香江好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物业管理方(以下简称丙方): 为确保 香江家居国际博览中心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序实施,保障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 香江家居国际博览中心 营造成一个整洁优美 、舒适安全、文明礼貌的购物场所,同时为了不断提高各租户的经营效益、切实维护各方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租赁铺位暨经营管理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 商铺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1.1 商铺的位置和面积该商

2、铺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2号“香江家居国际博览中心”(以下称“博览中心”) 区 层 号铺。商铺的计租面积为 平方米。乙方负责提供用于合作经营的商品,并单方面负担商品上铺销售前后的各项费用及税金。 1.2 商铺的用途 乙方承租商铺经营 品牌 系列商品。非经甲方和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擅自变更租赁用途/经营品种。第二条 租期2.1租期自 2005 年 月 日起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止。无论乙方是否在甲方开业或试营业之日按时进场,都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2.2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前60天,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是否续租,否则,按照合同期满不续约进行处理。

3、2.3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第三条 租金和其他费用3.1 双方在订立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交纳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元,合同期满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或其他相对于甲方和丙方的义务时,该保证金在乙方退场一年后,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3.2 双方在订立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合同期满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或其他相对于甲方和丙方的义务时,该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还或抵冲最后一个月的租金或管理费用。3.3出租铺位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按计租面积计算,租金及管理费于2006年8月31日前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每月合计人民币 。原有沈阳香江家具装饰材料大市场厂商重新进场经营,原租赁面积在

4、2006年8月31日前享受现租金价格的8折优惠,优惠部分的月租金为 元,增加面积部分的月租金为 元,每月租金合计为 元。2006年9月1日至本合同期届满之日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在上一付租期间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3.7水、电、物业费用按照实际计量或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3.8以上费用3.1、3.2条按该条约定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实行按月计算(开业或试营业之日为乙方付租起始日),按付租期交付的方式:以季度(三个月)为付租期的,第一个付租期缴纳租金 ,第二个付租期缴纳管理费 ,依次交替类推。以半年(六个月)为付租期的,第一个付租期缴纳租金 ,第二个付租期缴纳管理费,依次交替类推。以

5、壹年(十二个月)为付租期的,第一个付租期缴纳租金 ,第二个付租期缴纳管理费 ,依次交替类推。乙方应于订立合同当日将第一个付租期的租金交付给甲方,以后在每个付租期前15日向甲方交付该付租期的租金或管理费。依次类推;其他费用需于每月5日前缴清。如乙方未如期向甲方缴清以上费用,甲方将按所拖欠金额向乙方收取每日1的滞纳金。在租赁及经营管理方面第四条 续租4.1 如果乙方愿意在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商铺,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但此申请须租期终止前六个月提出。如果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未收到乙方的书面续约通知,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本合同自租期终止自行终止,前述六个月期间,甲方有权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

6、下客户查看商铺场地,乙方应予配合。4.2 如乙方续租,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的收费标准。4.3 在租期届满前,甲方与第三方确定租赁意向,且就租赁条件达成一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如果乙方在前述期间没有给予甲方书面答复,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第五条 进场移交5.1 甲、乙双方办理商铺移交手续的时间以甲方或丙方通知时间为准。5.2 商铺移交时间状态见乙方与甲方或丙方确认的移交记录。5.3 乙方进场后,甲方和丙方仍有权继续进行周边环境的建设、公共区域或个别卖场区域的装饰、宣传广告工作及其他改造、修缮工程。甲方和丙方无须为此而对乙方作出任何赔

7、偿,乙方同意不干涉。5.4 如由于甲方自身原因致使乙方延期进场,起租日期和租期均相应顺延。第六条 商铺的使用6.1 装修和改造乙方自行承担商铺装修或改造费用和责任,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方案必须经过甲方和丙方的审查书面认定,但甲方和丙方并不因审查而承担任何责任。装修或改造应当遵守博览中心装修管理制度和规定。甲方和丙方有权监督乙方的装修工程施工过程,并随时对不符合装修管理制度的行为加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如果乙方拒绝改正,则甲方和丙方有权自行加以纠正,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6.2 乙方应严格遵守丙方制定的博览中心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各项物业管理公约和制度,以及甲方与丙方签署的关于经营管理和物业

8、管理的委托合同。因违反相关制度、规定所遭受的处罚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6.3 乙方应在其经营范围内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各项设施、设备、保持商铺在租赁期间内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因为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6.4 乙方应自行为商铺内部的装修、设备和其他财产购买保险,否则应自行承担上述财产及造成他人损失的风险。6.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将商铺转租或分租给任何第三人。乙方擅自转租或分租的行为无效,转租或分租期间乙方所收租金或其他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选择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离店7.1 因任何

9、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后10日内,乙方应将商铺交还给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保留铺内所有装修,或者乙方应将商铺恢复至接收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及时间因素的耗损除外)。7.2 乙方在前述期限交商铺前应付清所有应付甲方、丙方及其他应付款项(含违约金、损害赔偿、罚款等)。7.3 如乙方尚未付清所有应付甲方和丙方相关款项及其他款项,甲方或丙方有权不批准乙方离店。如不批准乙方离店的,甲方或丙方有权扣押乙方在商铺内的财产直至乙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乙方在未付清甲方应付甲方或丙方款项情况下自行离店超过 60日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在商铺内的财产所有权,甲方和丙方可自行处置上述财产。第八条 优先购买权甲方有权随时向

10、任何第三方转让商铺,但应在转让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该商铺。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超过该期限乙方未答复的,视为乙方放弃该商铺的优先购买权。第九条 商品管理 9.1乙方所售商品须是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的合格产品,并附有相关的技术鉴定、销售证书等资料,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一切后果和责任以及引起的顾客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尊重乙方独立经营的原则下,对乙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质量跟踪,必要时有权对其商品抽样送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确保消费者的权益。9.2 乙方所经营的产品符合甲乙双方所

11、约定的经营商品档次,不应经营低质量、低档次的商品,以免与商场广告宣传以及商场定位不符。如乙方经营与整个商场形象不相称的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不改正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9.3 乙方应保证对经营的品牌产品具有经营权,因不具有经营权或侵犯了他人受保护的知识产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赔偿责任。9.4 为了保证床垫质量,乙方(除其他约定外)在本商场内只能经销甲方认可品牌的床垫,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不改正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9.5 乙方按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商品售价,并承担因违反国家物价管理规定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商品售价不得高于市内同类商场或专卖店价格,不得牟取暴利

12、,如因此不正当行为而遭到消费者投诉或有关部门查处以及造成甲方信誉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同时乙方所交的质量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全部予以追缴,不予退还。9.6乙方商品在甲方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时,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促销活动。乙方同类商品在同城其他商场或专卖店促销时,须提前通知甲方并同时进行。同样,乙方也须配合和参与甲方举办的各类广告宣传、促销和优惠活动。9.7 乙方在本商场的商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如在营业时间内发生被盗,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在营业时间外出现的被盗,甲、乙双方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第十条 营业管理1

13、0.1 乙方应保证其代表、顾客、访客、搬运人员服从商场的管理规定,若上诉人员不遵守规定造成商场的设施、场地的损坏、人员伤亡或其他事故,则视为乙方的责任。乙方所派营业员(含驻场代表)须在甲方登记备案,纳入甲方统一管理(包括作息时间、工作纪律、职业形象、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严禁乙方附属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派营业员、代表、雇员、访客、搬运人员)在商场内发生争吵、诋毁同行商家、拉扯顾客等现象。10.2 甲方对商场进行全面管理和宣传,对商场布局、商品档次协调进行全面规划,并编制实施宣传推广计划。乙方在商场内张贴任何宣传招贴,设立广告招牌,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可以随时予以清除,因此而产生的费

14、用和支出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整体布局的要求需要对场地进行调整时,应兼顾考虑乙方的要求,以达到场地布局的最佳效果,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10.3 乙方应遵守商场每天的开业、歇业时间,不得提早或推迟,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早或推迟关门则应提早通知甲方,由甲方相应安排。非营业时间,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进入商场。铺位在营业时间内不得擅自停止营业。10.4 乙方应爱护整个商场的清洁卫生、设施,将废物、垃圾倾倒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不得向公共场地丢掷杂物或损坏公共设施(包括消防、供气、供电、暖气等设施),且乙方不得在商场内播放音乐并大声喧哗。10.5 乙方进场时须向甲方提供与经营产品相关的资料文件(如营业

15、执照、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经甲方审批后,方可上铺销售。10.6 乙方不得将已经营的铺位私自转让、承包给第三方经营。如果乙方确需转让或承包给第三方,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转让或承包给他人经营,同时第三方须与甲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已交的质量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0.7 本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聘用对方员工,否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对方相当于该员工被解聘前在对方任职期间工资总额的违约金。10.8 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及统一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代收销售款,甲、乙双方结算方式为:每7日为一个结

16、算周期,甲方于每周一开始与乙方核实结算上一周期款项,无误后的次日由乙方提供收款票据,甲方予以返款,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如乙方结算得款项含有顾客订(定)金,则须经商场与顾客确认已签收相关单据后,方能进入结算程序,且不受上诉时限限制。甲、乙双方结算时,甲方有权在乙方销售款中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税金、租金及其他管理费用。10.9 乙方应适用甲方统一的销售单和销售订货单。换领销售单据须由乙方授权人员负责办理,将原销售单据存根联交回甲方财务部,经核销后,方可换回;若存根联无法收回,乙方必须提供书面承诺,承担该单据涉及的相关责任。10.10 乙方开具的销售单据必须字迹清晰,内容正确明了,对项目不全或不清晰的

17、销售单据,甲方有权退回乙方,要求重新开具符合要求的销售单据。10.11作废单据必须联次齐全,一旦发生少联、缺联,乙方应按每张五百元承担违约金。在物业管理方面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11.1乙方自愿将所租本博览中心内商铺及其共用部位、有权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给丙方进行管理,并承诺接受丙方对自己在本博览中心内的经营行为所进行的管理及所提供的服务;同时,甲方和丙方保证以促进本市场的发展繁荣为宗旨,致力于向乙方提供高质量的管理与服务。11.2丙方将采取有力措施宣传、推广和完善本市场的商业形象,以不断促进市场的活跃、成熟和繁荣,为此,甲方应积极进行广告宣传、招商工作,并根据市场情况对专业市场及商户的经营范围

18、、经营品种、经营方式、营业时间进行调整及采取适当的促销活动,促销措施或其他商业手段,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积极配合。113乙方承诺遵守丙方制定的本博览中心的管理公约及/或其它分约及不时制定之相关守则内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内容12.1商铺外观及博览中心整体形象的维护和完善,商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并严格按照建设部标准保养、维护设备,保障各类设备正常运行。共用部位指商铺公共屋顶、户外墙面、走廊通道、设备机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共用设施设备指共用的电梯、空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供电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池井、广场、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19、。12.2环境卫生:负责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清洁卫生,并委托或派专人定期清扫。12.3保安:保安人员24小时在市场巡逻,并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博览中心公共秩序和治安防范。12.4交通秩序:对博览中心内各种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管理,使市场内车辆管理有序,保持道路畅通。12.5商铺装饰装修管理:对报送的商铺装修方案进行审批,对商铺装修违章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12.6消防:积极协查消防隐患并监督整改,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市场内的消防隐患进行检查。第十三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丙方可向乙方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费用),

20、收费标准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第十四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14.1车位及其他管理费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丙方有关规定执行。14.2丙方可根据本市场实际情况,开展各项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提前解除15.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不得提前解除(包括在本合同签署后至起租日期前解除的情形)。15.2 因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或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和丙方有权不返还乙方全部已付款项。乙方除应补交免租期的租金外,还应承担下述违约责任;15.2.1 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付足商铺六个月的租金,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15

21、.2.2 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六个月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提前三个月时间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15.3 下述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乙方按照本合同16.2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3.1 乙方拖欠任何一项应付甲方和丙方的费用超过30日,因违反本款约定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还应同时承担逾期滞纳金。15.3.2 乙方未经甲方和丙方同意对所租房间或其他部位进行装修、改修或其他破坏行为。15.3.3 乙方违反博览中心经营或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或博览中心经营或物业管理规定的。15.3.

22、4 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5.4 因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在扣除乙方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费用后,退还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剩余部分(不计利息)。15.4.1 如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9.4所规定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壹万元(大铺贰万元)的装修补偿,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15.4.2 如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六个月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执行9.4所规定外,甲方应提前一个月时间书面通知乙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如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不能预见或

23、不可避免的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所租商铺在租赁期内不能正常使用,租期相应顺延,但如果商铺已无法继续使用,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7.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7.2 甲、乙、丙方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生效18.1 本合同中未确定的时间和日期由沈阳香江好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通知甲乙丙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为准。18.2 本合同中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均自动成为乙方与丙方签署的有关物业管理文件的条款。18.3 本合同自甲、乙、丙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沈阳香江好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二00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 沈阳市铁西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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