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餐协议书供餐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2012_年_11_月_ _日在中国深圳市_ 区_签署。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需要乙方为其员工供餐,且乙方具备提供该供餐服务的资格和能力,双方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本供餐服务协议,内容如下:一、服务1.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附件中所载明的服务,并且按此附件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向甲方提供膳食服务。二、期限2.1 本协议从 2012 年 月 日起开始履行至 201 年 月 日结束,如在供餐期间双方无异议,本协议将以 年为基本单位自动顺延。三、价格3.1 乙方按以下价格向甲方提供供餐服务。中餐:每人每餐的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晚餐
2、:每人每餐的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每餐组成情况详见附件内容。乙方有权根据每年上涨的物价指数提出调整价格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商议解决。四、付款4.1乙方按照本协议及附件的约定提供服务后,将在每月3号前根据甲方上月实际发生的供餐总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应在收到该发票后的30日内以支票或转帐的形式向乙方付款,即每月结帐一次。4.2如果甲方对乙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存有异议,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1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并附有必要的确凿依据,否则甲方应按原发票金额和约定按时付款。如乙方原计算的金额确有误差,乙方应按双方共同认可的金额重新开票,而甲方应在收到此修正发票后30日内以支票或转帐的形式向
3、乙方付款。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滞纳金5%/日。4.3乙方承担因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供餐服务而产生的应缴税费。五、乙方的义务5.1 人员配备乙方将派谴训练有素、符合餐饮服务健康标准的人员来提供约定的供餐服务。5.2 采购乙方为提供约定的供餐服务可从乙方认为合适的供应渠道采购制作食品所需的原材料和消耗材料,并保证所购原材料和消耗材料质量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标准。5.3 安排乙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负责安排菜单及其它有关的供餐服务事宜。5.4 卫生乙方在供餐服务中应保持卫生清洁,遵守政府的有关卫生与健康规定。5.5 产品质量乙方承诺所制作的食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并对每天提供的主要食品留样48小时。5.6 检查
4、乙方接受甲方授权人员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检查供餐场所及相关工作。5.7 监督乙方将专门指派一名员工担任现场服务主管,负责供餐服务现场的监督和协调工作以及同甲方的日常联络工作。六、甲方的义务6.1 提供供餐场所甲方应向乙方免费提供符合卫生部门要求的必要服务场地或场所(以下简称“供餐场所”)和必要的行政许可证明,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便乙方能良好地履行本协议以及有效附件约定的义务。甲方为乙方车辆及人员办理出入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工作场地的证件。此服务场所位于: 。6.2 提供设备与餐具6.2.1甲方应向乙方免费提供为履行本协议之供餐服务而需使用的一切服务设备和用具,包括但不限于刷卡系统
5、、水箱、洗涤设施、餐具、供餐场所内的固定装置以及为提供就餐服务所需的其他设备与用具。6.2.2在乙方开始提供服务之前,甲方应当制作一式两份价格超过200元的设备、设施盘存清单(易耗品除外),然后由双方当场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确认,再各执一份留存。6.2.3 甲方应保证供餐场所内水、电、煤等的正常供应和相关必要设备的正常运转,并负责相关设施与设备的常规维护、维修与保养;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在供餐场所内所使用的一切设施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电费、水费、煤气费)及相关设施与设备(含刷卡系统)的维修、维护与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6.2.4 如本协议提前终止(且非因乙方过错所致),则属乙方投入的装修、设施设备等
6、相关费用应按照相应的剩余分摊期限由甲方承担,并分别按以下公式执行:a.设备设施类分摊费=原价/折旧月数*剩余合同月数(含解除当月)b.装修、装饰、特定设备设施类分摊费=原价/合同月数*剩余合同月数(含解除当月)(上述所涉折旧月数,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按相关规定标准及惯例)6.2.5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向甲方提出通风管道的清洁要求,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6.3 环境保护6.3.1甲方负责餐厅环境的卫生保洁工作,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6.3.2 甲方负责餐厅、生产加工区域的“四害”杀灭工作和排污清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6.4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人员通行、车辆通行、物品运输及数个泊车位。6
7、.5甲方负责对本单位员工就餐秩序及人事行为的管理,对恶意制造事端(蓄意制造中毒现象、挑起事端、扰乱秩序等),造成乙方人员、名誉损失的,乙方将诉至司法部门,由此产生的后果和相关费用有甲方承担。6.6甲方承担因员工人数递增所产生的相关费用。6.7甲方承担现场低值易耗品费用。6.8甲方承担特殊供餐(时间)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人工费、能源费等。七、协议终止7.1 如果一方有下述7.1.1款情况发生,另一方可以立即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7.1.1 一方成为解散、清算、破产程序的主体;或者该方的债权人接管其经营,或者一方的相当大一部分的财产或资产被政府、法院扣押、查封或是没收从而实质性
8、影响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的。7.2如乙方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通知送达之日合同自动终止;且乙方无须承担任何损失。7.3由于乙方过失而发生食物中毒(以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准)等重大意外责任事故并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一周内进行整改,如果整改工作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则甲方有权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7.4本协议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其有关一切应收和应付帐款在本协议终止时即变成应收和应付款。7.5在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将撤出供餐场地。八、不可抗力1. 如果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其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并且该方在这种事件
9、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将详情书面通知对方,则该方义务将暂停履行,但前述义务仅限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之义务。待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该方应继续履行义务。九、权限双方明确,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乙方仅对以下人员的签字予以确认,并承担法律后果:1乙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2本协议(合同)明确约定的有权代表乙方就特定事项签字的人员就该特定事项之签字; 3持有乙方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人员在其受托权限内的签字。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签字,均不得视为乙方的意思表示,乙方对该等签字均不予确认(乙方事后追认的情况除外)。十、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协议补充条款具有等同
10、于或高于本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一、通知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或其他文件均以中文的书面形式,按下列的传真号码发送,或按下列地址(或以后书面通知的地址)邮寄发出或面交有关当事人。发往甲方时:收件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发往乙方时:收件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本协议一式 貳 份,甲方 壹 份,乙方 壹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后生效。甲方: (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附件1(附件1-3项,根据客
11、户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纳入合同附件)一、服务的定义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膳食送到本协议规定的供餐场所,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二、菜品的组成情况1.供餐形式:现场烹饪配餐2.套餐:午餐、晚餐:1大荤1小荤1蔬菜汤饭水果或酸奶 三、大型活动的聚餐乙方可提供大型聚餐服务,如甲方有此需求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同乙方协商相关事宜。提供此特殊服务后乙方另开帐单给甲方,单独结算。双方签字盖章:甲方: (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附件2:供餐时间和客数乙方于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向甲方提供供餐服务(国定假日除外)。如果甲方需要乙方在国定假日提供膳食服务或有换班工作安排,
12、则甲方必须提早两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中餐 11:3013:00 约 客左右晚餐 17:3018:30 约 客左右若乙方在送餐中途发生不可预料的情况而有可能导致送餐延误,乙方必须提前半小时电话通知甲方。甲方必须保证将每餐预计的膳食客数提前24小时预报给乙方(联系电话: 69925377 ,传真: 69925388 ),甲方同时承诺该预报客数同当日实际消费客数误差不超过当日预报客数的百分之 5 。若当日实际消费客数同甲方预报客数相比增加的客数超过甲方预报客数的百分之 5 ,乙方不承担供应不足的责任;如果实际消费客数同甲方预报客数相比缺少的客数超过甲方预报客数的百分之 5 ,乙方有权按甲方预报客数的百
13、分之 95 收取当餐餐费。这样可以确保原料的供应有充足的准备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双方签字盖章:甲方: (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附件3:损害赔偿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损害事件发生,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条款执行:A、 如甲方或接受乙方服务的甲方员工或客人,在食用乙方提供的食物时,如出现菜点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夹杂异物、变质等情况),经乙方现场负责人员确认属实的,应立即安排为其调换相同或同等的符合质量标准的菜点。同时原则上对该份餐点以一罚十,结算时扣掉。但因情况各异,具体发生时还需甲乙双方协商解决。B、 如甲方或接受乙方服务的甲方员工
14、或客人因乙方过失导致用餐过程中受到直接的人身损害时,经乙方现场负责人员确认属实的,按如下情况处置:a、 对于需要立即就医的情况,由甲方协同乙方安排受害人立即就医,因此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药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由乙方承担。b、 对于可以稍候就医的情况,由乙方安排人员协同受害人在七日内就医,因此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药费由乙方承担。c、 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如存在不可恢复的状况(仅限于口腔破损、牙齿缺损、烧烫伤遗痕),向乙方提出支付赔偿金时(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损失费、抚慰金、补偿金),如要求确系正当且合理时,乙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受害人支付不高于500元的赔偿金。具体执行时应当按如下标准执行:(1
15、) 口腔破损,每次不超过100元;(2) 中切牙、侧切牙(俗称门牙)缺损,每只每次不超过200元;(3) 尖牙(含双尖牙)、磨牙(含智牙)缺损,每只每次不超过100元;(4) 如受害人原有牙科或口腔科疾病或受损牙齿原有残损,则按上述标准减半确定赔偿上限。(5) 烧烫伤(脸部除外)不超过50平方厘米,每次不超过100元;(6) 烧烫伤(脸部除外)超过50平方厘米,每次不超过300元;(7) 脸部烧烫伤时,每次不超过500元;d、 如受害人遭受的是骨折类伤害(具有可恢复性),每次不超过200元。e、 除以上情况外,乙方应当或有义务支付赔偿金的,每次不超过100元C、 如乙方员工在甲方处服务时因甲方
16、过失而受到直接的人身损害时,由甲方按照上述约定标准执行。D、 如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可依据一方所参加的商业保险或社会保险获得赔偿时,有权申请索赔的一方或当事人均不得放弃该权利,否则由放弃权利人按可能取得的最大索赔金额为标准承担赔付责任。商业保险或社会保险所支付的理赔金应当视为赔偿义务方所支付的赔偿金的一部分,即赔偿义务方仅需承担理赔金外的余额赔偿责任。E、预期利润互免约定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因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失时所承担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受害方的直接损失,即双方就对方直接损失范围之外的损失(如间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互不承担责任。双方签字盖章:甲方: (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