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ZXFT(YW)【】
【】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与
【】
保证合同
本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保证人:
住所:
电话:
债权人(出租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住址:北京市通州区安顺北里18号楼安顺2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东环广场写字楼A座3层
联系人
电话:010-6419
传真:010-64196700
债务人(承租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1)债务人与债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XFT(YW)】(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
(2)为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3) 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本合同下的主债权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租赁本金人民币【】(小写:¥【】元)、利息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 担保范围
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承担的所有付款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赁本金和利息)、保证金、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名义货价、提前还款费用、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该连带保证责任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自《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债务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笔付款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 保证责任的履行
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向其发出的承租人未按时足额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通知后三(3)个工作日内,向债权人指定的账户足额支付该等款项。超出三(3)个工作日的,债权人有权委托相关银行和单位从保证人的账户上和工资、分红等相关收益中代为扣还。
第六条 保证人的陈述和承诺
保证人的下述陈述和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的;
(二)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保证人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内以其个人家庭全部财产和所有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的义务
(一)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二)保证人应及时提交债权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保证人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要财产;
(四)保证人不得签署任何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文件,或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五)若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包括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存在物的担保而提出抗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或其在本合同第六条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保证人应予赔偿。
第九条 合同的独立效力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被撤销或部分无效、部分被撤销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保证人应继续对债务人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被撤销、部分无效或部分被撤销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债权人依法转让《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权的,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办理,如《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相关规定,则由各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本合同一式陆(6)份,债权人执肆(4)份,承租人执壹(1)份,保证人执壹(1)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东城区。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各自然人当事方亲笔签字,各法人当事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 保证人个人及家庭财产清单
1. 房屋
序号
产权证编号
坐落
建筑面积
1
2
…
2. 车辆
序号
品牌型号
号牌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号码
1
2
…
3. 存款
序号
开户行
户名
账户
金额
1
2
…
4. 股票基金
5. 其他
(签字页)
保证人:
【】(签字、手印) 【】(签字、手印)
债权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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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ZXFT(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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