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动车维修合同甲方(承修方):乙方(托修方):乙方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甲方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合同签订地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经诚信协商,签订以下机动车维修合同。一、有关维修的约定、托修车辆基本信息车牌号码号牌颜色品牌型号车架号VIN发动机号码行驶里程(公里)注册登记日期车身颜色、托修车辆维修项目:。、配件提供方式。车辆维修需要更换配件的,由提供,如甲乙双方混合提供或混合选用,附清单说明。、预计维修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乙方预付金额为人民币
2、(大写)元。甲方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补充维修合同。补充维修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费用为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结算清单,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若配件由乙方自备,则维修期限应从乙方向甲方交付自备配件之日起计算。维修期限届满或在维修期限内经甲方通知,乙方应日内到甲方验收车辆。验收合格,乙方结清费用后接车。、结算方式为。结算期限为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其他机动车
3、维修经营者进行修理,相应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签订维修合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若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则甲方对该修竣车辆享有留置权。若甲方享有留置权,则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维修费用,并经甲方催告后自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支付维修费用的,甲方有权就该送修车辆与乙方协议折价,或将该送修车辆拍卖或变卖后优先受偿维修费用。该送修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维修费用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清偿。二、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权利义务、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维修标准和规范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维修车辆。、甲方不
4、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车辆维修质量问题的,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配件由乙方提供,甲方应收取乙方配件总额5%管理费,对无配件合格证明或配件表面有瑕疵的,甲方应拒绝使用,并要求乙方尽快重新提供配件。、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更换由乙方提供的配件。对于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甲方不得更换。、甲方应妥善保管送修车辆及乙方提供的配件。因保管不善造成配件损伤、毁坏、灭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向乙方交付修竣车辆时,应向乙方提供结算票据、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记录,车辆进二维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甲方还需建立维修档案并向乙方提供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7、甲
5、方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对外公示的维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维修费用。乙方权利义务、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交付维修车辆、提供自备配件、验收修竣车辆并接车。因乙方迟延验收车辆或迟延接车,车辆因不可抗拒力毁拐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乙方迟延而保管车辆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经验收合格的,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并接车。、送修车辆为事故车,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解协议等有效证明。、乙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因自备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乙方支付费用更换的配件,有权要求取回旧配
6、件。、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若甲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甲方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记录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甲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乙方提供协助的,乙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三、其他条款、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责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预计维修金额的。、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向有关部门
7、申请调解。双方还可以约定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向 申请仲裁; 向法院起诉。合同成立或与否以及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均不影响本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代理人:日期:日期: 说明一、凡本合同所附的配件选用情况清单、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清单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二、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维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8、;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自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如甲方对外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高于上述标准,则应当执行甲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
9、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
10、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
11、、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
12、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