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团控股有限企业
劳动安全卫生专题集体协议
第一条为深入规范*******集团控股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有关权益,增进企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协议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企业和全体职工就劳动安全卫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指劳动安全卫生重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目、任务;
(二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三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防治措施;
(四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培训;
(六劳动安全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七特殊设备使用及管理;
(八安全及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九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需要加以处理突出问题;
第三条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编写各项作业原则、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行业原则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组织制定和实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减少工伤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及其有关权益。
第四条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积极参与企业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安全卫生保障。
第五条企业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加强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其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保证职工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措施、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职工不按规定对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企业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职工,企业有权查处。
第六条工会应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状况进行监督。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健康及其有关权益。
第七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措施》规定,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工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专题资金使用状况,保证专款专用。
第八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对劳动安全卫生项目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如下简称“三同步”,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使用。
工会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项目“三同步”审查验收工作,对存在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提议。
第九条企业应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职工,要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健康检查,同步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检查成果应如实告知职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对有职业禁忌职工,应及时予以治疗休息;对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职工,调离原岗位。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工资和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及时组织事故救援、抢险工作,
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
第十二条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用也许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此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协议。
第十三条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向企业提出处理提议,采用防护措施;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状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
第十四条企业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在岗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事故防止机制。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者未准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原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协议履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企业职代会规章制度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1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协议状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本协议履行状况。
第十六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处理,协商不能到达一致意见,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本协议有效期为3年。本协议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与否续订本协议进行协商,同意续订,应当在本协议期满前续订。
第十八条本协议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企业将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协议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协议即行
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协议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九条企业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协议正式文本,同步送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二十条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协议,应按第十八条规定送审。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协议内容与新公布实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公布实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合用范围:大冶有色金属股份有限企业、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企业、大冶有色鑫诚铜业企业、大冶有色总医院。
企业(盖章: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月日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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