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是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的英文名称是JIANGXI MODERN POLYTECHNIC COLLEGE.
学院的注册地址为南昌市昌东高校园区紫阳大道338号。
第三条 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职院校,从属于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学院的教育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面向21世纪,面向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培养更多更好符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的,同时承担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人才的非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适应江西省乃至全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积极与世界职业教育对接,前瞻国际高技能人才需求。
第五条 办学类型与层次定位:以全日制专科层次高职教育为主体,中档职业教育、“双沟通”教育共同发展,兼办成人教育、自考助学、职工培训,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相并存的多层次、多类型、多形式的办学模式。
第六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学院在校生规模为:高职生人,中职生人,成人学历教育人,非学历教育人。学院专业定位:以建材建筑、机械、电子、信息工程等工科类专业为主干,经、管、艺术、体育等人文社科类专业协调发展。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院长推荐副院长人选,聘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逐步扩大二级学院(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九条 校训:知行合一,止于至善。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的关系及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和江西省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和江西省省教育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享有下列权利:
(一)拟定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协助学院按规定年限实现;
(二)按干部任命权限提请任命或任命学院干部;
(三)提出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筹措学院建设和发展经费;
(二)协助学院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三)在学院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教职工的工作,解决好学院善后事宜。
第十三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依法设立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行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派,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行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自身条件,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公司事业组织、社会团队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一)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拟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备;
(十四)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五)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职工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保证学院发展规划和目的的实现;
(七)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未经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批准,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毕。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推动学院的改革与发展,维护学院的和谐稳定。
(二)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命、重要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
(三)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深化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推动依法治院工作,构建和谐校园。
(六)领导学院纪委的工作,强化党委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充足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教代会对的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经常向民主党派代表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院工作中的建言献策和民主监督作用。
(九)组织制定、修订学院章程。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三)主持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行。
(四)负责检查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调好学院党委、行政、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积极、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七)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中心学习组的学习,准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十九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一)贯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执行高等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标准,接受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主持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提请学院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以及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学生教育和管理、财务、基建、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行党委的决议。
(三)组织拟订学院的办学方针和章程,组织编制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四)组织实行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强化学院的社会服务功能。
(六)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行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建设以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
(七)组织拟订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立方案,推行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营机制;拟订岗位设立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审定增减人员计划,决定人员调入、调出和引进接受;组织拟订学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津贴和工资分派方案,决定对教职工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八)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权限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根据学院有关决定,按照权限和程序代表学院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九)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十) 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和管理院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十一)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十二)组织解决和解决教代会提案,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院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三)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四)建议修订学院章程。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毕院长委托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工作机制。
第三节 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由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的学术征询、审议机构。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专业设立与发展规划、重点专业与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
(二)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学术交流计划、科学研究项目立项、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三)组织评议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和著作、教材(讲义),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四)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或审定专业(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参与职称的评审推荐工作,指导各系、部专业建设。
(六)受理学术争议。
(七)审议和解决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四节 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推行素质教育,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学院所有工作的主线,通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学院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科研和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教学大纲,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行教学活动。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十六条 在教学工作中充足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督导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兼任督导委员会主任,其成员由主任从教务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中聘用。其重要职责是:监督教学计划及各项教学制度的执行,开展各项教学评估,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及测评。
第二十八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高专业地位,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以科研促教学。制定科研量化细则,设立科研编制和科研成果奖励津贴,进一步激发教师开展各类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三十条 学院鼓励教师及院属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并鼓励同其他高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及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积极兴办产业,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按市场经济原则和现代公司制度管理院办产业。
第五节 学院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制定学院机构和编制设立条例。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党政工作机构,决定其权责配置。学院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解决有关事务。
第六节 学院群众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校友联谊会。校友联谊会负责学院校友联谊活动,旨在弘扬学院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会与各校友分会之间的联系,积极为校友服务,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学院的建设发展奉献力量。
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等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方法,由院长颁布执行。
(三)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院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院工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教育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八节 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实行校务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合理性论证与征询。
第四十二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营机制和机构设立,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规定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院、学生、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工勤人员权利义务的、合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院其他规范性文献的制定按照公文解决办法进行。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管理、审查学院管理制度。
第四章 二级学院(系、部)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系、部)(以下简称二级院系)是学院的下属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系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院系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院系教师及其别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
(三)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规定,负责制定本院系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院系的专业设立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和组织开展本院系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基地建设。
(四)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管理制度制定本院系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院系教学工作,完毕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院系学生管理,对本院系学生的奖助学、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八)负责本院系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派。
(九)负责本院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支配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
(十一)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院系的资产。
(十二)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三)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七条 二级院系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题由行政负责人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商定。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二级院系改革与发展目的、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与课程设立和调整;
(五)人事考核和奖惩;
(六)师生教育和管理;
(七)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八)经费收支、预决算、分派;
(九)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二级院系院长(主任)或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院党委请示。
第四十八条 二级院系下设专业教研室(专业教学团队)或工作室,重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四十九条 二级院系实行二级院系院长(主任)负责制。二级院系的决策、执行、征询和监督机构分别为党政联席会、院系务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教代组。
第五十条 二级院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本院系的党组织建设、党务公开工作;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系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本院系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学生管理工作;
(五)指导本院系辅导员和班主任开展工作;
(六)根据学院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七)指导本院系工会小组、团总支和统一战线的工作;
(八)完毕院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五十一条 学院同时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院的学历教育以专科为主,目前实行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在全日制网络本科教育的基础上,逐步发明条件开办四年制高职教育和本科层次教育。非学历教育,重要开展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技术培训。努力形成职业资格认证与学历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第五十二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主线任务。学院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
第五十三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发明能力。
第五十四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通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成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学院有计划地实现数字校园与教育技术现代化。学院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验、实习、实训基地。
第五十八条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
第五十九条 学院鼓励教学教辅的基层组织和个人积极推行产学研结合,努力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
第二节 专业建设
第六十条 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按照市场需求的变化,积极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立专业,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
第六十一条 根据培养目的和人才规格的规定,坚持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重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动工学结合,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 的原则,依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与学生团队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毕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解决有异议,向学院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享有学院推荐就业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毕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成毕业规定,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成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院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与学生社团。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贴或者减免学费。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运用业余时间参与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和解决学生伤害事故。
第七十一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 教师、其它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
第七十二条 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协议管理。
第七十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七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队,在学术活动中充足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估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准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向学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毕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拟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惜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从事本院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学院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协议。
第七十七条 学院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教师根据职务聘约,获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工资、奖酬金,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九条 学院对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八十条 学院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协议制。学院工勤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保障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院经费、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
第八十一条 学院由下列各项取得办学经费: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学院上级补贴;
(三)学院事业收入;
(四)学院经营收入;
(五)学院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六)社会捐资;
(七)其他收入。
第八十二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含学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行内部审计。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院档案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学院逐步实行后勤社会化。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党委会批准,报学院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十七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的发生变化。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建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建议,并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党委会批准,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十八条 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建材集团和江西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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