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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压柜设备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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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号: 买方: 供方: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供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 高、低压配电柜 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条款;(2)招标文件(含技术要求);(3)投标文件;(4)招标、评标、合同谈判中有关问题的补遗通知、澄清函件及会议纪要等; (5)本合同其它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它有关文件。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如有签署的补

2、充协议,以签署日期在后者为准。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元整。实际结算金额按照结算单价和实际交付验收的物资数量计算。4、供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依据。6、对本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7、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买方执二份,供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结

3、束、理赔完毕或货款两清后自行终止。附件:订货明细表二、合同条款1. 合同标的1.1. 订货明细表1.2. 供方同意卖给买方合同设备,买方同意从供方购买合同设备。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条件和保证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阐述。1.3. 供方同意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必要的所有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中。1.4. 供方应派其合格的并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到合同设备安装工地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1.5. 供方应负责在供方或供方的供应商的工厂和在合同设备的安装工地培训买方的技术人员。1.6. 在合同设备保证期内,若非买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损坏,供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修理和

4、维修合同设备必要的部件。1.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若买方需要,供方免费向买方提供关于改进合同设备的所有相关技术文件。1.8. 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1.9.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供货范围、图纸资料交付、交货进度及设备监造,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2. 供货范围2.1. 本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应符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包括了所有设备、资料、备品配件、专用工具、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等。3. 合同总价及合同设备总价3.1. 在供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义务时,其合同总价为经买方确认的“高(低)压配电设备报价汇总表”中的合计价格。合同设备总价为为经买方

5、确认的“高(低)压配电设备报价汇总表”中的合同设备总价。4.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4.1. 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4.2. 付款方式:电汇或汇票(部分货款为承兑汇票)。4.3. 合同价款按下列比例支付。4.3.1. 买方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4.3.2. 在供方按合同约定将全部产品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经施工单位、监理和买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买方累计向供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4.3.3. 在供方负责供货的所有产品安装完毕、通电运行正常并通过监理、买方、供电等政府职能部门及质监站竣工验收,买方取得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以及 项目的整体验收合格备案表

6、,买方除扣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外,向供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货款;4.3.4. 剩余合同设备总价的5%以及售后服务费作为设备质量及服务保证金,在保证期两年期满后30天内,买方全部支付。4.4. 合同设备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汇票的日期为准。此日期作为本合同第8.6条计算迟付货款违约金时间的根据。4.5. 买方有权从到期的付款中扣除合同规定供方有责任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5. 交货及运输保险5.1. 本合同的具体交货时间、进度由买方在生产供货周期前确定。5.2. 供方在收到预付款后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5.3

7、.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发现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分)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供方负责免费在2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给买方(设备安装期间,发现供应设备或部件损坏,供方应在3日内补交给买方)。5.4. 供方向买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及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4套。5.5.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

8、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5.6.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及附件、资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等,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虽未列入但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免费将所缺的设备及备品配件、资料等补上。5.7. 供方负责办理设备运输和保险,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车辆计划,运杂费、保险费、押运费等由供方承担。6. 包装与运输6.1. 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符合国家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最新规定,按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

9、装,并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保证零部件齐全。6.2.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供方均应免费负责及时更换,若因供方运输及包装原因,造成买方工程工期延误,供方应赔偿买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6.3. 质量监造6.4. 供方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设计图纸的规定。6.5. 买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

10、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质量情况,买方监造检验标准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以及供方提供的相关检验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并不由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6.6. 供方应为买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u 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u 提前10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驻厂代表;u 为买方驻厂代表查阅供方有关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及有关文件提供方便;u 向买方驻厂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6.7. 买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买方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

11、间及时到厂,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买方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的结果。6.8. 买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6.9. 不管买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买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检验报告,均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7. 产品验收7.1. 供方应在产品到货前48小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提前做好供方货到现场的验收准备工作。7.2. 供方货到现场,由买方、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根据有关规范、技术要求、封样样品和

12、本合同的有关质量要求进行检验,并由买方、供方、施工单位共同确认供货数量及供货的质量等。7.3. 供方在提供产品时,必须同时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质检报告、出厂合格证书并要求提供的产品与有关文件相符。7.4.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送检的材料,由供方负责送检并承担检测费用。7.5. 买方、监理若对供方提供产品的质量有异议,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检验,如结论为合格,则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买方有权要求供方退货,并由供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7.6. 在产品经验收交付施工单位后,若发现技术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相关要求的,供方仍应免费予以更换、并承担全部责任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3、7.7. 供方应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全面负责,买方或监理方、施工方的验收不减免供方应对其提供的产品承担的任何责任。8. 保证与索赔8.1. 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8.1.1.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供方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

14、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二个月内,对于在二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更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供方可委托买方认可的第三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其质量和所有费用由供方负责。8.1.2. 供方必须派专人免费提供必须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技术服务,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对产品的安装、开通调试以及消防验收等工作。安装过程中涉及的必备辅件、材料的(包括本合同及报价单等附件中所未涉及的),供方必须免费予以提供。同时供方应配合施工单位迅速处理现场问题,并在遇施工需要时,应买方或施工单位的要求派专人到施工现场解决问题;8.1.3. 供方在产品安装完毕后,派专人到施工现场免费配合所有产品的调试通电投运

15、工作,如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使其经调试后无法正常开通或投运的,供方须负责在48小时内无条件修复、更换产品至可以正常运转;8.1.4. 供方须保证其提供的所有产品均能被*市供电等职能部门及质监站认可和验收通过,否则即使产品已通过买方、施工单位、监理的验收,供方仍须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8.2.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买方认为如属供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10.10条执行。否则供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免费修理、更换或赔款。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由供方负担。8.3. 如由于

16、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且新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其保证期应重新计算。8.4. 由于供方责任,设备不能达到下述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供方承担违约金。8.4.1. 如果任何一台高(低)压配电设备的出厂试验未满足保证值,且在发现之日起6天内未能改善高(低)压配电设备使之满足保证值,使高(低)压配电设备运行不可接受时,买方有权中止合同或拒绝验收此设备。供方除及时无偿修理或更换外,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1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工期索赔损失。8.4.2. 如果供方未按买方要求的期限到货,则按

17、每台每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降低合同设备单价的3%,但延迟交货的违约金不应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同时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工期索赔损失。8.4.3. 如由于供方原因,高(低)压配电设备主要性能参数不能满足本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的规定,经供方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则此批设备被视为不合格。供方应及时无条件全部更换,并向买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1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工期索赔损失。8.4.4. 合同设备运至现场后,由于供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导致设备不能按期投运,供方除负责无偿修理或更换外,每逾期一周,供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8.4.5. 在保证期内,由于供方设计、

18、材料、制造缺陷造成高(低)压配电设备停运,供方应负责修理或更换,并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 8.5.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因供方责任造成合同设备严重缺陷,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其保证期为二年。8.6. 买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支付交货款时(不可抗力、本合同13.3条的规定除外)实际付款日期按本合同4.4条计算,买方应按当期应支付金额的0.03向供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8.7. 因供方原因未按期交付买方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迟交一周,供方须支付违约金1000元,每错交一张图纸供方须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0.1%的违约金,

19、这部分的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8.8. 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但给买方造成的所有工期索赔损失赔偿除外。8.9. 在投标人投标产品承诺的使用寿命期内,由于供方的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则由供方承担一切费用。9. 合同的变更、修改与违约9.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面的修改。9.2.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书后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相应部分作出纠正;否则,买方将保留中止履行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买方

20、将向供方发出中止通知书,中止通知书发出后立即生效。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承担。9.3. 根据13.2条规定,如果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在执行合同中将预付给供方的部分款项索回。9.4.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买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或要求增加超出供货范围的设备或配置,买方应考虑供方的实际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供方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意见,与买方一起尽快协商完成合同修改。10.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及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严重

21、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10.2. 不可抗力的处理10.2.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可相应延迟合同中受影响部分的履行时间,其延迟的时间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10.2.2.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在7天内用特快专递将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对方审查确认,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同时应尽量设法减少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书面通知对方。10.2.3. 合同双方中的任

22、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双方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供方也不得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要求调整合同总价。10.2.4.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如约履行时,应由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10.2.5. 若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合同方的相应责任。11. 合同争议的解决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在60天内未能解决,争议提交武汉法院诉讼解决。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12. 税费12.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

23、征收的与供方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供方支付。12.2. 合同价格已包括所有税费。13. 其它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到合同设备保证期满货款两清止。13.1.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3.2. 供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而选定的分包商应被视为同供方一样为履行本合同对买方承担责任,其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应由供方承担。13.3. 本合同项下双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泄漏给与本合同设备工程无关的第三方。13.4.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通知和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为准。13.5.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买方: 供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电话: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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