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蚌埠禹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安徽鸿路钢结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人)、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和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签订时间: 2023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安徽蚌埠市 鉴于发包人为实行 柴油机厂棚户区安顿房(B 地块)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项目,并通过2023年 10月 23日的中标告知书接受了承包人以勘察费2元/,设计费35元/,施工工程费下浮率12%(人民币)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实
2、行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柴油机厂棚户区安顿房(B 地块)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项目; 项目规模:地上建筑面积约 14.8 万,地下室约 3.8 万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重要建设 15 班幼儿园、3000 农贸市场及安顿房1649户;工程地点: 长寿路北侧、华光大道西侧;核准批文: ;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柴油机厂棚户区安顿房(B 地块)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 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完毕的所有工作需通过验收,完全具有使用功能。三、协议工期
3、起始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开工时间以业主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规定: 880个日历天(涉及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协议价款(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 肆亿伍仟陆佰伍拾柒万肆仟柒佰壹拾柒元柒角陆分。其中工程勘察费( 人民币大写) : 叁拾柒万贰仟元整, 其中工程设计费(人民币大写): 陆佰伍拾壹万元整,施工工程费(人民币大写): 肆亿肆仟玖佰陆拾玖万贰仟柒佰壹拾柒元柒角陆分。勘察费2元/,设计费35元/,具体面积以规划局审核为准,施工工程费下浮率12%(人民币)。六、组成协议的文献组成本协议的文献及解释协议文献的优先级如下
4、:1. 协议协议书(涉及附件);2. 中标告知书;3. 标价的报价书;4. 协议专用条款;5. 协议通用条款;6. 标准、图纸、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国家、地方和发包人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 如互相有冲突以最高规定为准);7. 招标文献;8. 投标文献;9.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上述协议组成文献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协议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 承担工程缺陷修复和质量保修
5、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协议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若中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涵盖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性分包项目, 在不违反招标文献实质性条款的规定情况下,可由联合体内成员或分项承包的专业单位单列与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订分项协议,作为本主协议的附件,其分项协议金额的涵盖主协议中。十一、协议生效1.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协议书之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交。2.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后生效。十二、本协议正本二份,副本十二份,发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八份,承包人执正本
6、一份,副本四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以下无正文发包人:(盖公章)蚌埠禹会建设投资有限 责责任公司承包人:(盖公章)安徽鸿路钢结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人)、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和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其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徽鸿路钢结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署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署名)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姓名: 地址: 电话: 地 址: 合肥双凤经济工业园区鸿路大厦电 话: 勘察单位: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7、(署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署名)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姓名: 地址: 电话: 地 址: 电 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协议条款、专用协议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协议1.1.1.1 协议文献(或称协议):指协议协议书、中标告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协议条款、通用协议条款、技术标准和规定、图纸、已标价项目清单,以及其他协议文献。1.1.1.2 协议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协议协议书。1.1.1.3 中标告知书:指发包人告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
8、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协议文献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规定: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文献,涉及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协议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协议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涉及配套的说明。1.1.1.8 报价书: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规定填写并标明价格的项目清单。1.1.1.9 其他协议文献:指经协议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协议文献的其他文献。1.1.2 协议当事人和人员1.1.2.1 协议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9、发包人: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协议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协议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协议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协议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协议履行实行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协议履行实行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协议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
10、的工程,涉及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毕协议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涉及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毕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涉及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毕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协议工程施工的场合,以
11、及在协议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合,涉及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为实行协议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为实行协议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告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告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 . 1 款发出的开工告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毕协议工程所需的期限,涉及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12、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涉及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协议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1.1.5 协议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协议价:指签定协议时协议协议书中写明的,涉及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协议总金额。1.1.5.2 协议价格:指承包人按协议约定完毕了涉及缺陷责任期内的所
13、有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涉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按协议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协议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涉及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涉及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拟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涉及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拟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用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协议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
14、量保证金(或称保存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协议文献、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协议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合用于协议的法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协议文献的优先顺序组成协议的各项文献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协议文献的优先顺序如下:(1)1.协议协议书(涉及附件);(2)2.中标告知书;(3)
15、3.标价的报价书;(4)4.协议专用条款;(5)5.协议通用条款;(6)6.标准、图纸、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国家、地方和发包人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如互相有冲突以最高规定为准);(7)7.招标文献;(8)8.投标文献;(9)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5 协议协议书1.6 图纸和承包人文献1.6.1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量提供应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准时提供图纸导致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献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献,涉及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
16、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 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批准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告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献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献。1.7 联络1.7.1 与协议有关的告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规定
17、、请求、批准、意见、拟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 1.7.1 项中的告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规定、请求、批准、意见、拟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受人,并办理签罢手续。1.8 转让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批准,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协议权利所有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所有或部分转移协议义务。1.9 严禁贿赂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妥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导致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补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
18、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用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本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告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规定采用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长或工期延误按第21 条不可抗力执行。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补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规定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
19、投标文献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协议以外的目的泄露给别人。1.12 图纸和文献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献,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为协议以外的目的泄露给别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献,未经承包人批准,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协议以外的目的泄露给别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告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
20、出开工告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协议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协议价款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协议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
21、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协议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去或变更协议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协议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献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查,以及为实行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告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告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告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告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
22、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告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消某项授权时,应将撤消授权的决定及时告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认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
23、以确认、更改或撤消。3.3.4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拟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解决。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协议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长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补偿责任。3.5 商定或拟定3.5.1 协议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拟定期,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协议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拟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拟定的事项告知协议当事人,并附具体依据。
25、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拟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解决。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拟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拟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涉及在协议价格内。4.1.3 完毕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行、完毕所有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毕协议工作所需的
26、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协议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用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别人的利
27、益导致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别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别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别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别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别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行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也许的条件。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也许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拟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受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
28、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协议
29、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协议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协议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协议附件。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经发包人批准,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协议。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批准,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告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批准,并委派
30、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协议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协议工程的实行。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用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用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协议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告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告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
31、报告,其内容应涉及管理机构的设立、各重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 为完毕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重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重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批准。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别
32、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别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规定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别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并准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规定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乡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33、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用有效的防止粉尘、减少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解决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协议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协议工程。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应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
34、对施工场地和周边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毕协议工作有关的本地资料。在所有协议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足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碰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涉及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涉及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碰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用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告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用合理措施而增长的费用和(或)工期
35、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送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献,并满足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查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协议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查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测试,检查和测试
36、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 承包人应根据协议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规定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协议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受、运送和保管。5.2.4 发包人
37、规定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 承包人规定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规定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长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协议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因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协议工程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涉及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协议工程,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 随同工程设备
38、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批准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协议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规定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查,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规定承包人立即改正,并严禁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协议规定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规
39、定发包人更换,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协议进度计划的规定,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干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协议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6.3 规定承包人增长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协议进度计划或质量规
40、定期,监理人有权规定承包人增长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长或更换,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协议工程6.4.1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协议工程。未经监理人批准,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协议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送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协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
41、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涉及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送由承包人负责运送的超大件或超重件
42、,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送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送导致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所有费用和也许引起的补偿。7.6 水路和航空运送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合用于水路运送和航空运送,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涉及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送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涉及船舶和飞机等。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
43、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协议工程精度规定,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协议约定的误差
44、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导致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告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协议约定的安
45、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行,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所有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因素导致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补偿以下各种情况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因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协议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
46、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品。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协议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涉及在相关工作的协议价格中。因采用协议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长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拟定。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协议所雇佣的所有人员,涉及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因素导致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因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导致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补偿。9.3 治安保卫9.3.1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本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