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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程重庆市地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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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CS13.220.01 C80 备案号:30754-2023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50/ T396—2023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程 The operation manual for the Four Capacity of the Fire Safety 2023 – 07 – 01发布 2023 – 08 – 01实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建设规定 1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 4.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 4.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3 4.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4 5 特殊建设规定 4 5.1 宾馆(饭店) 4 5.2 商场(市场) 5 5.3 公共娱乐场合 5 5.4 学校(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5 5.5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6 5.6 物业服务公司 6 6 单位自评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7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防火检查记录 9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防火巡查记录 11 附录D(资料性附录) 两小时防火巡查记录 13 附录E(资料性附录) 夜间防火巡查记录 14 附录F(资料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15 附录G(资料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上墙制度 16 附录H(资料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图示 18 附录I(资料性附录)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评表 19 参考文献 3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3给出的规则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标准重要起草人:傅纪成、周崇敏、李伟民、张绍彬、刘芸、邹俊、魏蔚、肖璐。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程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规定和自我评估。 本标准合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仅所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的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GB/T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 654 人员密集场合消防安全管理 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文献。 3.1  单位 social unit 有固定活动场合且依法注册名称或其它合法名称的组织。涉及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 of fire safety 涉及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3  第一灭火力量 the First Power of Putting out the Fire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1分钟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3.4  第二灭火力量 the Second Power of Putting out the Fire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3分钟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3.5  疏散引导员 Guide for Evacuation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4  一般建设规定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单位平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应重点加强对用火用电、燃油燃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控制室等的消防安全管理,重点管理内容见附录A。 4.1.2  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并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见附录B。 4.1.2.1  机关、团队、事业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4.1.2.2  防火检查应涉及下列重要内容: a)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贯彻情况; b)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f)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g)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合防火防爆措施的贯彻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i)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营、记录情况; j) 防火巡查情况; k)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立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l)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1.3  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并填写《防火巡查记录》,见附录C。 4.1.3.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合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填写《两小时防火巡查记录》,见附录D,并应在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避免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填写《夜间防火巡查记录》,见附录E。 4.1.3.2  防火巡查涉及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在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3.3  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防火自查,检查涉及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使用有无违章;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c)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 场合有无遗留火种; e)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不应少于2人;应对消防控制室的设备运营情况进行每日检查,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见附录F。 4.1.5  公众聚集场合营业期间严禁动用明火。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a) 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应在动火现场; b) 动火地点与周边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动火地点附近四周严禁设立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c) 电焊电源、接地点应符合防火规定; d) 焊具应合格,燃气、氧气瓶应符合安全规定,放置地点应符合规定; e) 动火期间应贯彻灭火应急措施和器材。 4.1.6  消防安全负责人应督促贯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组织实行火灾隐患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a) 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应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整改的,发现人应立即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整改措施、时限、资金、部门和负责人,并报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 b) 整改期间应采用临时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c)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组织验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负责人。 4.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4.2.2  发现火灾时,起火部位现场附近员工应在l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用如下措施: a) 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b) 其余员工应运用附近的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告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c)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d) 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4.2.3  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用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定告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至有关员工; 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 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现场秩序。 4.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4.3.1  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4.3.2  单位应配置火场逃生及疏散引导器材。 4.3.2.1  人员密集场合应配置应急疏散器材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1000平方米至少配置1个器材箱,总数不少于2个;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至少配置1个器材箱,1000平方米以上至少配置2个器材箱。每个器材箱内应配备不少于1根疏散荧光棒、1个电源型移动疏散指示标志、4个口哨、1个手持扩音器、2件反光背心、2个手电筒、2具防烟面具、20条毛巾、10瓶瓶装矿泉水等器材;应急疏散器材箱应均匀分布在场合显眼位置,便于取用,并不得影响疏散。 4.3.2.2  其他单位应配备一定量口哨、手电筒、毛巾、瓶装矿泉水等应急疏散器材。 4.3.3  单位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3.4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定告知、引导火场人员对的逃生。 4.3.5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负责人应及时告知所有参与灭火救援人员撤离。 4.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4.4.1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a) 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b) 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c)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d) 公众聚集场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在岗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4.2  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3  员工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掌握消防常识; b)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e)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4.4.4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熟知以下内容: a) 岗位职责制度; b) 本单位的消防设施; c) 控制室设备操作规程; d)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4.5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4.6  单位应通过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图画、动漫宣传物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通过举办培训讲座、组织参观消防教育基地、组织消防知识竞赛、开展火灾案例分析讲评、出版宣传板报、开展广播宣传等活动,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应做好记录。 4.4.7  单位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结合自身特点设立以下消防标记: a) 消防设施标志。应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应设立符合附录G、H的标牌; b) 提醒性标志。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单位总平面图,楼层、房间设立疏散指示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按规定设立疏散指示标志; c) 警示性标志。应在危险场合或重点部位设立严禁性标志。 5  特殊建设规定 5.1  宾馆(饭店) 5.1.1  客房内应设立醒目的“请勿卧床吸烟”、“请勿乱扔烟头”、“离开房间请切断电源”提醒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在客房服务指南上提醒消防安全。 5.1.2  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按床位数配备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5.1.3  客房内闭路电视宜在开机时播放音视频,提醒逃生技能及路线、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等。 5.1.4  客房楼层宜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立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设立明显标志。 5.1.5  厨房的灶台、油烟罩和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5.1.6  应在重要出入口处设立“消防安全告知书”。 5.2  商场(市场) 5.2.1  营业厅内柜台、货架、商品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不得遮挡、圈占消防设施。 5.2.2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立明显的界线标记。 5.2.3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记线划定范围。 5.2.4  营业结束时中庭、自动扶梯等部位四周的竖向分隔防火卷帘应下降至地面。 5.2.5  熟食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5.2.6  熟食加工区的灶台、油烟罩和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5.2.7  应在重要出入口处设立“消防安全告知书”。 5.3  公共娱乐场合 5.3.1  歌舞娱乐场合点歌系统应在开机时播放提醒逃生常识及路线、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等的音视频。 5.3.2  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立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5.3.3  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5.3.4  严禁燃放烟花、使用明火表演、照明。 5.3.5  应在重要出入口处设立“消防安全告知书”。 5.4  学校(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5.4.1  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蜡烛、电炉、大功率加热电器等。 5.4.2  每间学生宿舍均应设立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5.4.3  学校实验室应将储存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分类、性质、火灾危险性、安全及灭火措施等报送学校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5.4.4  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5.4.5  学校实验室应将储存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分类、性质、火灾危险性、安全及灭火措施等报送学校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5.4.6  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5.4.7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a) 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b) 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c) 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规定,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d) 组织学生到本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e) 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f) 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5.4.8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采用保证课时或者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年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记、平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采用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5.4.9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对每届新生进行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不低于4学时。 5.4.10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拟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5.5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5.5.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宜根据人员行动能力、病情轻重等情况分类进行疏散,明确每类人员的专门疏散引导人员。 5.5.2  病房楼醒目的位置宜设立消防安全知识资料取阅点供住院患者及其家属取阅。 5.5.3  严禁在疏散通道设立影响疏散的床位等障碍物。 5.5.4  病房楼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5.5.5  病房内严禁使用非医疗电热器具。 5.5.6  严禁在病房和走道存放氧气瓶。 5.5.7  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5.5.8  应在重要出入口处设立“消防安全告知书”。 5.6  物业服务公司 5.6.1  应对服务区域执行第4条的规定。 5.6.2  应保证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车道、公共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5.6.3  应在办公室、保安室配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灭火、破拆器材。 5.6.4  应每年至少组织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使用人、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6.5  应组织制定符合物业服务区域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和使用人进行一次演练。 6  单位自评 6.1  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年按照本标准组织实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工作。 6.2  自评采用现场检查、模拟演练、情景预设、随机提问、查阅档案、组织考核等方法进行。 6.3  自评结果如实填写入《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评表》(见附录I),并存档备查。 6.4  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应由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督促整改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A.1  用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焊接等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贯彻后,方可签批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 b)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 c)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采用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d)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合严禁明火。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合和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车辆、设备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生产、运营中也许产生静电的操作,应采用防静电措施。 e) 采用炉火等明火设施取暖时,炉火与可燃物之间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应采用明火取暖或照明。 f) 炉灶等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机及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A.2  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装设,电气线路的选材应与用电负荷相适应。 b)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营或带故障使用;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 c) 电气设备的保险丝严禁加粗或者以其它金属代替。 d) 严禁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它电气设备。 e) 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并应定期检查。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f) 不得擅自架设临时线路,确需架设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g) 电气设备应与周边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严禁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A.3  燃油燃气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燃油燃气生产、储存等区域严禁明火、严禁违章作业并应设立相应标记,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燃油燃气储存装置应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 b) 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不得遮挡、包裹、改动燃气设施及管道。 c) 燃油燃气设备及管道的开关、阀门等应启闭正常,无泄漏。 d) 燃气设施及管道严禁故障作业。 e)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不得倾倒残液,不得在钢瓶之间倒气。 f) 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地下、半地下室使用。 g) 室内出现气体异味,应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严禁开关电气设备及使用固定和移动电话。 h) 进行泄漏检查时,可采用肥皂水涂抹等方法,严禁采用明火测试。 A.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堵塞、占用、锁闭及分隔,安全出口及疏散走道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b)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接到火灾动作信号之后自行关闭。 c)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d)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立栅栏,当必须设立时,应设立易于从内部启动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立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e) 举办会议、考试、表演等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合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用防止超员的措施。 f)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指示对的、位置醒目、不应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g)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堵塞、占用、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上空不得有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A.5  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无埋压圈占、标志明显,管道、阀门及栓口无破损、泄漏、锈蚀,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规定; b) 室内消火栓无遮挡、标志明显,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箱门、栓口启闭正常,消火栓启泵按钮应正常启动消火栓泵,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规定; c) 灭火器配置选型对的、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d) 自动消防设施外观完好、运营正常。 A.6  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b) 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在正常的工作状态; c) 保证高位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保证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的配电柜开关处在自动状态; d) 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e)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f)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单位负责人。 A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防火检查记录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处置情况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贯彻情况 2.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合防火防爆措施的贯彻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4.人员密集场合的门窗是否设立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防火分区是否改变,人员密集场合室内装修、装饰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防火墙、楼板上孔洞及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通的孔洞防火封堵情况 检测项目 检测内容 实测记录 6.消防供电配电 消防配电 实验主、备电源切换功能 自备发电机组 实验启动发电机组 储油设施 核对储油量 7.火灾报警系统 火灾报警探测器 实验报警功能 手动报警按钮 实验报警功能 警报装置 声光报警功能测试 应急广播功能测试 报警控制器 实验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警优先功能、打印机打印功能、火灾显示盘和CRT显示器的显示功能 消防联动控制器 实验联动控制和显示功能 远程操作水泵、风机、卷帘等 8.应急照明 检查完好有效情况,实验切断正常供电 9.疏散指示标志 检查完好有效情况,实验切断正常供电 10.消防专用电话 实验通话质量 续表 检测项目 检测内容 实测记录 11.消防供水设施 消防水池 核对储水量 消防水箱 核对储水量 稳(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实验启泵、停泵时的压力工况 消防水泵 实验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 管道阀门 实验管道阀门启闭功能 12.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 室内消火栓 实验屋顶消火栓出水及静压 室外消火栓 实验室外消火栓出水及静压 消防水炮 测试消防水炮的功能 启泵按钮 实验启泵按钮控制启泵功能 13.自动喷水系统 报警阀组、末端试水装置、水流指示器 随机选择末端放水,实验系统联动功能及水压、流量情况,并核对控制室反馈信号 系统联动 14.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液储罐 核对泡沫液有效期和储存量 泡沫栓 实验泡沫栓出水或出泡沫 15.气体灭火系统 瓶组与储罐 核对灭火剂储存量 气体灭火控制设备 模拟自动启动查看相关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 1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风机 实验手动启动风机 系统联动 实验系统联动功能 17.机械排烟系统 风机 实验手动启动风机 系统联动 实验系统联动功能 18.防火分隔 防火门 实验启闭功能 防火卷帘 实验手动、机械应急和自动控制功能 电动防火阀 实验联动关闭功能 19.消防电梯 实验按钮迫降和联动控制功能 20.灭火器 核对选型、压力和有效期 21.其他设施 被检查部门相关人员: 被检查部门主管: 检查人: 检查部门主管: B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防火巡查记录 年 月 日 时 巡查内容 巡查情况 处置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工作结束有无遗留火种,是否切断非必要电源 安全出口是否锁闭 疏散通道上是否堆放杂物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堵塞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消防供配电设施 消防电源、自备发电设备是否处在待工作状态 消防配电房、发电机房环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组件是否完好、标记是否明确 应急广播系统 扬声器组件是否完好,扩音机是否处在待工作状态 消防专用电话 消防电话组件是否完好、标记是否明确 消防供水设施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位是否位于标示线以上 消防水泵及控制柜是否处在自动状态 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是否处在工作状态 水泵接合器组件是否完好、标记是否明确 管网控制阀门是否处在启动状态 泵房工作环境 消火栓灭火系统 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启泵按钮组件是否完好、标记是否明确 屋顶实验栓的压力值情况(标注具体值)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喷头、报警阀组组件是否完好、标记是否明确 各报警阀组控制最不利点末端试水装置压力值是否正常(不应小于0.05MPa) 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瓶组或储罐外观、选择阀、驱动装置等组件是否完好、标记是否明确 紧急启、停按钮、放气指示灯及警报器、喷嘴等组件是否完好、标记是否明确,防护区状况 储瓶间环境 续表 巡查内容 巡查情况 处置情况 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喷头、泡沫消火栓、泡沫炮、泡沫产生器等组件是否完好、标记是否明确 泡沫液贮罐间环境 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等组件是否完好、标记是否明确 泡沫泵是否处在待工作状态 防烟排烟系统 挡烟垂壁、送风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自然排烟窗等组件是否完好、标记是否明确 送风机、排烟机是否处在待工作状态 送风、排烟机房环境 防火分隔设施 防火门等组件是否完好、标记是否明确和启闭状况 防火卷帘等组件是否完好、标记是否明确、是否处在待工作状态 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 电梯 紧急按钮、轿厢内电话等组件是否完好、标记是否明确、消防电梯是否处在工作状态 灭火器 灭火器设立位置、压力值是否正常(指针是否处在绿色区域)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被检查部门相关人员 被检查部门负责人 巡查人 巡查部门负责人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采用的解决方案、措施等情况 巡查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署名): 年 月 日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两小时防火巡查记录   年  月  日 巡查时间 巡查部位 巡查情况 处置情况 巡查人 签 名 1  : 至 :  2  : 至 :  3  : 至 :  4  : 至 :  5  : 至 :  6  : 至 :  7  : 至 :  8  : 至 :  9  : 至 :  1  : 至 :  1  : 至 :  1  : 至 :  巡查 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3、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在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 采用的整改方案、期限、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防范措施 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署名):    年  月  日 整改情况 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署名):    年  月  日 说明 1、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合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二小时巡查一次; 2、表格填写完毕后及时归档,按月份装订成册。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夜间防火巡查记录   年  月  日 巡查时间 巡查部位 巡查情况 处置情况 巡查人 签 名 1  : 至 :  2  : 至 :  3  : 至 :  巡查 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3、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在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 采用的整改方案、期限、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防范措施 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署名):     年  月  日 整改情况 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署名):     年  月  日 说明 1、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少于2次; 2、表格填写完毕后及时归档,按月份装订成册。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年  月  日 交接班检查情况记录 时间 自检 消音 复位 主电源 备用电源 交班人 接班人 故障及解决情况 每 日 运 行 情 况 记 录 时间 火灾报 警控制 器运营 报警性质 消防联动控 制器运营 报警、故障部位、 因素及解决情况 值班人 署名 正 常 故 障 火 警 误 报 故障报警 正常 故 障 自 动 手 动 不能当场解决的故障采用的解决方案、措施等情况 部门负责人(署名):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署名): 年 月 日 A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上墙制度 G.1  消防控制室平常管理制度 G.1.1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应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值班过程中不得脱岗、睡岗、打游戏等,保证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误报火警。 G.1.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严禁室内吸烟或动用明火,随时保持室内卫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G.1.3  在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通讯联络工具。 G.1.4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营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 G.1.5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天天交接班时,应当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G.1.6  消防控制室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在正常工作状态。 G.1.7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每日收集相关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情况,重点是高位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是否充足;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是否常开;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是否处在自动(接通)位置,保证完好有效。 G.2  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G.2.1  受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一方面在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中核算火灾报警点所相应的部位,运用对讲机、消防电话等通讯工具迅速告知就近安保人员迅速到现场核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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