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股协议书姓 名,性 别,年 龄, 身份证号:住 址: 。 姓 名,性 别,年 龄, 身份证号:住 址: 。姓 名,性 别,年 龄, 身份证号:住 址: 。姓 名,性 别,年 龄, 身份证号:住 址: 。姓 名,性 别,年 龄, 身份证号:住 址: 。 第一条 合股宗旨:共同创业、发明财富,着力网络、大展宏图。 第二条 合股名称 、重要经营地:公司名称:贵和佰年信息科技公司 地址:威海市世昌大道 寨子 第三条 合股经营项目和范围:网站开发、设计制作、网络托管 第四条 合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 合股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有股
2、份比例为。合股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有股份比例为。合股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有股份比例为。合股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有股份比例为。合股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有股份比例为。此外剩余5%的股份支撑公司的招待、公关、维护以及水电等费用支出。 (二)各合股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股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股期间各合股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股终止后,各合股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派与债务承担。 合股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派:以公司财务部报表为依据,按比例分
3、派。 (二)债务承担:合股债务先以合股财产偿还,合股财产局限性清偿时,以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醒:盈余分派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股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派。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股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承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一)入股。 1. 新合股人入股,必须经全体合股人批准; 2. 认可并签署本合股协议; 3. 除入股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股的新合股人与原合股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股的新合股人对入股前合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股。 1. 自愿退股。合股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4、,合股人可以退股: 合股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股人批准退股; 发生合股人难以继续参与合股公司的事由。 合股协议未约定合股公司的经营期限的,合股人在不给合股公司事务执行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股,但应当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股人。合股人擅自退股给合股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 2. 当然退股。合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股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 3. 除名退股。合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股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
5、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股公司导致损失; 执行合股公司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合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股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股人退股后,其他合股人与该退股人按退股时的合股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股人转让其在合股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股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股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股对待,否则以退股对待转让人。合股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股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股协议即成为合股公司的合股
6、人。 第八条 合股负责人及合股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股人共同执行合股公司事务。(合用于规模小的合股公司。) (二)合股协议约定或全体合股人决定,委托为合股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 2. 对合股事业进行平常管理; 3. 出售合股的产品(货品)、购进常用货品; 4. 支付合股债务; 5. 。 第九条 合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股人的权利: 1. 合股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股的经营活动由合股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股人享有合股利益的分派权; 3. 合股人分派合股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股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股人共
7、有; 4. 合股人有退股的权利。 (二)合股人的义务: 1. 按照合股协议的约定维护合股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股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股人批准,严禁任何合股人私自以合股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股,导致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二) 严禁合股人参与经营与本合股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股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股人批准外,合股人不得同本合股进行交易。 (四)合股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股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股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股的情况下,其余合股人有权继续以原公司名称继续经营原公司业务,也可以选择、吸
8、取新的合股人入股经营。 (二)在合股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股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股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股人批准,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股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股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股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股期限届满; 2. 全体合股人批准终止合股关系; 3. 已不具有法定合股人数; 4. 合股事务完毕或不能完毕; 5. 被依法撤消;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股公司解散的其他因素。 (二)合股的清算: 1. 合股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股人担任或经全体合股人过半数批准,自合股公司解
9、散后15日内指定合股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拟定清算人的,合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股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股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股所欠税款;合股的债务;返还合股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派。 5. 清算时合股有亏损,合股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股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股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股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股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补偿由此给 其他合股
10、人导致的损失;假如逾期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股解决。 (二)合股人未经其他合股人一致批准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他合股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股人,可按退股解决,转让人应补偿其他合股人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三)合股人私自以其在合股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股解决;由此给其他合股人导致损失的,承担补偿责任。 (四)合股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股公司法而导致合股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股人承担补偿责任。 (五)合股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股实际损失补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股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股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股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股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六份,合股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股人署名、盖章后生效。 合股人: (签章) 合股人: (签章) 合股人: (签章) 合股人: (签章) 合股人: (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