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店转让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水站转让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 水站享有经营权业主为甲方,该经营部经营权双方商定作价人民币大写:拾伍万元整 元(¥: 15万 元) 整转让给乙方,自 年 月 日后该水店的经营活动由乙方负责管理,与甲方无关。二、乙方应付给甲方的转让款须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甲方,甲方将 水站有关水站所需的证照交付乙方,由乙方进行经营。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将营业执照业主工商登记变更为乙方,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经营部 年 月 日后的车、水桶等物品属乙方所有,乙方如需要,须在水店转让款之外与甲方另行结算,当场支付甲方
2、;如乙方不需要则由甲方自行处置。四、 年 月 日前的未结、未收水款,属甲方债权,由甲方负责收取,与乙方无关; 年 月 日后乙方经营期间产生的水款,属乙方债权,由乙方负责收取,与甲方无关。五、甲方供水经营期间的固定客源,在乙方接手经营后,如仍然需要供水的,由乙方负责供水、结算并收取水款。六、 年 月 日前甲方经营水店产生的债权债务、各项税费及经营活动产生的各项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承担,与乙方无关; 年 月 日后乙方经营水店产生的债权债务、各项税费及经营活动产生的各项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七、乙方经营期间所雇佣水店工人的工资薪酬、劳动福利、工伤保险等事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八、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须遵守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日期: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