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编号: 汽车零部件配套产品 质量保证协议书甲方(需方):乙方(供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质量保证协议书,作为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外协产品买卖合同的附件,以此作为甲乙双方对配套产品质量及质量问题处理的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为了满足整车用户的需求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为实施其产品在整车销售后 6万 公里或 36个 月的三包服务(甲方也可授权第三方进行三包服务),包括产品的质量问题的鉴定权、索赔决定权。2、 对乙方配套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质量监督控制2.1乙方应制定本企业技术标准,并报企业承包所在地方技术质量监督局备案,企业承包标准的
2、技术水平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技术标准,同时能满足甲方制订的用户标准,并将企业技术标准提供给甲方一份。2.2当乙方的产品装车到市场后因质量问题造成车辆主动或被动召回时,乙方应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及甲方指定的汽车销售商、服务商等召回处理其有缺陷的产品并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2.3乙方应当建立和平保持完整有效的质量体系,主动申请或接受甲方对其进行的质量体系审核、过程审核、产品审核。乙方应该取得有资质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并将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时提交甲方。2.4甲方每年对乙方提供的配套产品质量,迁择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甲方的技术标准验证一次。验证的
3、样品必须是在乙方正常批量供货的产品中或乙方合格品库中随机抽样;验证优先在甲方进行台架试验或装车路试,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也可以选择在乙方 或送权威机构进行验证,甲方派人进行监督,费用由乙方承担。验证的时间由甲方确定,乙方应给予充分配合。2.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每批次产品,必须自检合格并附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材质理化性能分析报告(甲方认为必要时)。如果乙方不能提供时,可委托甲方抽检,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3、 产品接收状态、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向甲方发货时,须有发货清单。发货清单明确产品名称(包括产品附件)、型号、图号、数量和发货日期。3.2乙方供应的每件产品的标识应与双方签定的技术落后协
4、议中的规定一致。3.3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甲方技术标准和规定。4、 产品的接收、拒收与不合格品的处理4.1经甲方初验合格的产品,由甲方根据外协产品买卖合同的规定办理货物代保管入库手续。4.2因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因导致甲方拒收或者退货而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于退货造成生产停止的损失、由于退货导致甲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等。4.3经甲方同意返工返修回用的产品,以及成批次质量下降的产品,甲方有权作让步接收降级降价处理,但关键件除外。让步接收降级降价处理的配套件,同样由乙方实行三包。4.4乙方应保证需要产品运输过程(包括托运)的产品安全
5、,如因运输造成的产品损坏,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及时退换、补足。5、 质量责任及索赔5.1供货阶段质量责任及索赔5.1.1批量供货后,经甲方检验判定为批次不合格的产品,退货后再次供货重复出现相同质量缺陷造成批次不合格的,甲方在退货的同时按“供货件数合同价10%”向乙方收取重复检验费。若造成甲方停产,则按照本协议5.2.2条向乙方索赔。5.1.2经甲方同意让步接收的产品具体降价幅度范围为:5%15%,具体降价幅度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5.1.3甲方进行质量信息反馈后,乙方没有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或者已经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经甲方验证没有整改效果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若再次申请让步接收,经甲方同意后,其
6、产品让步接收的降价幅度按5.1.2条规定的两倍进行执行。5.1.4若第二次质量整改还不能满足甲方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供货,并按外协产品买卖合同及本协议进行质量索赔。5.2生产阶段质量责任及索赔5.2.1在产品使用厂家生产装配、调试、终检、试制等到车辆出厂前的生产过程中,因乙方 产品质量问题(包括因乙方责任造成的零部件报废、即料废)导致换件的,索赔费用(含相关产品报废)计算方法如下:自有件计算方式:(每年一月份该配件的采购合同价故障件数+相关产品报废件单件合同价相关产品报废件数)1.2+辅助材料费+工时费代保管件计算方式 :(每年一月份该配件的采购合同价故障件数相关产品报废件单件合同价相关
7、产品报废件数)0.2辅助材料费工时费。工时费以甲方提供的生产厂家工资单或者付款单为准,如果不存在一月份的采购合同价的,则采用本年度最早合同价进行计算。5.2.2因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产品使用厂家停产的,按外协产品买卖合同规定进行赔偿。如果5.2.1条与此条同时存在,则一并计算进行质量索赔。5.3售后服务阶段质量责任及索赔5.3.1甲方按吉奥汽车服务管理手册之规定,负责产品三包服务管理,乙方协助甲方做好乙方产品的售后服务。5.3.2甲、乙方双方应设立服务热线电话,保持密切联系。在质量三包期内的问题,乙方授权甲方处理,处理结果乙方认可。市场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批量质量问题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
8、知乙方,甲、乙双方确保24小时内服务到位(偏远地区除外),若乙方工作人员不能在承诺时间内服务到位等特殊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对乙方产品进行“先行鉴定理赔”处理,结果乙方认可。5.3.3乙方有义务及时为甲方或甲方的服务站提供技术服务支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5.3.4甲方有义务每月将上个月的乙方产品质量信息发送给乙方。5.3.5对于整车售后服务,在三包规定范围内出现的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赔偿时,以甲方的鉴定赔偿为主。费用结算:1) 吉奥汽车服务站实施乙方产品三包服务产生的费用,先向甲方结算,再由甲方向乙方结算。索赔时,甲方须同时向乙方提供三包旧件(约定不提供或无法提供的除外)、附在旧件上的旧件标
9、签(一件一签)与旧件相对应的费用结算单。2) 甲、乙双方约定:三包结算每( 3 )个月进行一次,乙方超期结算甲方有权收取旧件保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乙方收到甲方质量索赔扣款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必须对旧件进行确认并运回全部旧件,否则甲方有权收取旧件保管费用(其旧件保管费用=合同价20%)/月,若乙方超过3个月以上未提取旧件,视为乙方放弃旧件并由甲方自行处理。旧件保管费用从乙方产品货款中扣减,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结算币种为:人民币(RMB)。三包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国内市场:服务费用=索赔旧件数量索赔旧件费(1+20%)维修工时费其它费用或特殊费用国际市场:视各个国家不同规定另定,如没有
10、则按本合同5.7约定处理。各项费用说明:1) 索赔旧件费用:甲方制定的该配件市场销售价连带损失的相关零部件市场销售价。2) 维修工时费:维修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其中工时定额以甲方售后服务对外公布的服务工作手册中的工时定额为准皮卡、SUV2微车型工时单价按 32 元/工时执行。3) 其它费用或特殊费用:包括外出服务费用和、拖车费、公关费用、品牌损失或连带损失等,按甲方正式公布实施的标准执行。4) 甲方整车销售后在01500公里范围内若因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索赔时,乙方同意在正常索赔的基础上另加该故障件合同价的2倍的质量处罚;甲方整车销售后在30015000公里范围内若因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索赔
11、时,乙方同意在正常索赔的基础上另加该故障件合同价的1倍的质量处罚。5.3.6售后服务配件的供应1) 乙方必须向甲方售后服务部门提供产品零部件结构图册,含零部件标识图样(包括电子版);否则乙方应承担甲方在三包服务过程中,因乙方产品零部件标识不明而导致甲方错判、误判的全部损失。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采购订单,组织各类配件(包括A类、B类、C类)向甲方销售,以方便整车售后服务使用。A类、B类、C类的说明:A类配件:装车状态的总成件。B类配件:A类配件中的单个总成,例如:发动机中起动机、发电机等。C类配件:B类配件中的小零件,例如:活塞销、活塞环、油封、变速器齿轮等。3) 甲方根据市场需求、向乙方发出
12、采购订单(确定期限),乙方按时发货、准时到达。4) 乙方如果没有按甲方需求(确定的期限)提供配件并保障零部件的及时供应,甲方或甲方服务商有权及时、便捷的就地根据客户需要采购相关零部件进行车辆维修,乙方对此应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关费用。5.4在道路试验过程中,因乙方质量问题造成零部件报废需要更换的,按5.3条中相关条款进行质量索赔。5.5若乙方配套产品存在缺陷,甲方按质量管理工作的要求,发给乙方的纠正预防措施通知单,五日内(法定休息日可以顺延)乙方必须制定纠正措施(包括质量问题原因分析、纠正预防措施、预计完成日期等)并反馈给甲方的发出部门,每延迟1日按500元/日索赔。甲方有权在货款和质量保证金中先
13、行扣除。5.6因乙方提供的配套件总成(件)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品牌声誉损失以及其它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办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或甲方认可的整车生产商、销售商及服务商在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 追偿;同时,甲方还将向乙方按本协议5.3.5进行质量索赔。因乙方产品问题造成整车厂家出售的车辆被退回而向甲方追究责任的,乙方需承担该车的购买责任。5.7对于国外市场的索赔,以照片(实车照片、故障件照片)和索赔单据为准,旧件不再返还;若乙方有异议,要求返回旧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返回旧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6. 质量保证金的提取、建账
14、和返还6.1甲方每次按乙方开具发票总额的5%提取质量保证金。甲方财务部应给提取的质量保证金建立专门的台账并接受乙方对账。6.2甲方承诺在双方正常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按月不计息全额退还乙方已满12个月的质量保证金。6.3若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将在货款和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6.4甲方应当对于质量等索赔扣款按季度进行统计汇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若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乙方收到甲方异议的应当在十日内与乙方进行核对确认。甲方在扣款通知发出后15日内未收到甲方异议的,应将相应结算发票开具并邮寄给乙方指定收件人,账款予以扣除,双方完成结算。7. 争议
15、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8. 其它8.1乙方同意在外协产品买卖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继续留置乙方未退还的质量保证金至乙方配套产品三包期限届满时进行结算。8.2为维护双方市场的品牌美誉度,按照国家相关汽车法律法规,乙方应在外协产品买卖合同终止后五年内或者在发生各种争议或者诉讼期间,继续供应和满足甲方售后服务的配件需求。8.3如果双方因故终止业务关系,乙方必须领回留在甲方的不合格品、包括甲方不需要留存的产品以及甲方在全国三包服务站的更换件后,方可进行结算。8.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外协产品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9. 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必须首先签订本协议后,方可签定外协产品买卖合同,如果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不能签定外协产品买卖合同,本协议自动终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