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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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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依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厂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用工的计划管理、新招用员工的管理、员工的聘用、请假与休假、员工平常管理、绩效考核、劳动协议管理、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员工奖惩条例、考勤管理、工伤员工管理等相关内容。 本制度合用于所有在岗正式职工。 3 职责 3.1 综合事务部负责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与上报,为新招用员工办理入厂手续,组织新招用员工进行培训,为员工办理请销假手续,为员工办理调入、内部调动、辞职、辞退手续,建立员工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档案,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协议、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汇总员工的奖惩情况并在每月工资中兑现,汇总各车间(部门)上报的考勤、定期监督检查各车间(部门)考勤情况,负责员工工伤申报、为工伤员工办理停工留薪手续、为工伤员工发放停工留薪生活津贴、建立员工工伤事故档案等工作。 3.2 各车间(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劳动用工计划,编制本部门员工岗位说明书,负责新招用员工的培训工作,为本部门办理员工请销假手续,制定本部门员工年度年休假计划,与离职工工进行离职清算以及工作交接,上报本部门员工奖惩情况,本部门员工的考勤管理及上报,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等工作。 3.3 厂长负责审批年度用工计划,与离职工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审批员工奖惩情况,审批员工请销假手续,副科级干部请销假手续,审批各车间(部门)上报的绩效考核结果等工作。 3.4 分管副厂长负责审核副科级干部请销假手续、审批各车间(部门)上报的绩效考核结果,审核受奖惩员工的相关材料等工作。 4 控制规定 4.1 劳动用工计划管理 4.1.1 各车间(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劳动力需求计划和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编制年度用工计划上报至综合事务部。 4.1.2 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应经厂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由厂长签字审批,综合事务部负责报送至西来峰煤化工公司经营管理部。 4.1.3 在编制年度劳动用工计划时应分别说明增减用工的理由,明确增减用工的数量、单位及岗位、用工形式、用工时间等事项。 4.1.4 各车间(部门)应推行岗位序列和岗位规范管理。建立管理、专业技术和生产操作及服务等岗位序列体系,并通过岗位分析编制岗位说明书,规范各岗位的职业定义、岗位规程、岗位职责,明确工作难度及任职条件等,为员工的上岗、考核及兑现薪酬等提供基础依据。 4.2 新录用员工的管理 4.2.1 新录用员工办理录用手续需提交如下资料: ——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或由所在地劳动力市场、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介绍等; ——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报到证明; ——身份证、职称证件、学历证件原件; ——本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劣迹证明; ——员工体检表(公司指定的体检机构); ——6张1寸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填写“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员工登记表”。 4.2.2 新录用员工试用期的规定 4.2.2.1 与新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协议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劳动协议期限约定相应的试用期,试用期自劳动协议签订起计算。 4.2.2.2 新录用员工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协议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2.2.3 新录用员工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的员工转为正式员工。 4.2.3 新录用员工规定解除劳动协议的,按劳动协议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到综合事务部履行手续。 4.2.4 新录用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主席令第6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2.5 新录用员工必须参与综合事务部或其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考核将记入转正考核中。 4.3 员工的聘用 4.3.1 接受复员、转业军人等政策性安顿人员,应按照乌海能源公司相关规定政策办理。 4.3.2 员工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技能及绩效考核结果随时进行调整,且薪随岗变。 4.3.3 员工达成法定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3.4 不得自行为员工办理内部退养、停薪留职、挂名挂靠、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等手续。 4.3.5 凡有下列情形者,应立即终止聘用: ——体检不合格(重要是传染病或者其他重大疾病)的; ——有犯罪、吸毒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应聘中弄虚作假,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录用的; ——未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未能按期办理档案、社会保险等相关转移手续的; ——违反公司规定或手续不齐备录用的; ——录用人员无端不准时报到的; ——不与乌海能源公司签订劳动协议及保密协议的。 4.4 请假与休假 4.4.1 员工除公休日正常休息外,法定休假日如下: ——1月1日:元旦(一天);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三天); ——清明节:一天; ——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 ——端午节(一天); ——中秋节(一天); ——国庆节:10月1、2、3日(三天); 4.4.2 具体假期休息应视公司文献规定及生产需要拟定。 4.4.3 年休假日薪资及津贴照常发放,如工作需要加班时,各车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与倒休;法定假日如逢公休日其补假与否依政府规定办理。 4.4.4 员工请假分为七种: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 4.4.4.1 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可以请病假,请病假应由指定医院出具病情建议休息单,经车间(部门)负责人、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厂长签字后方可休假; ——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职工,一年可以享受病假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职工,一年可以享受病假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2023——2023职工,一年可以享受病假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15——2023职工,一年可以享受病假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2023以上职工,一年可以享受病假18个月。 4.4.4.2 婚假 ——员工本人符合结婚年龄,假期为3天; ——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此外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所有由员工自理; ——男、女双方初婚符合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奖励晚婚假15天,合并婚假为18天。 4.4.4.3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逝,假期为3天;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此外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所有由员工自理; ——员工在通过批准后的婚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的岗效工资标准发放。 4.4.4.4 探亲假 ——凡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协议制员工(协议签订三年以上),且与配偶或父母异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员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探亲假,离婚、丧偶员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待遇; ——以上规定的探亲假时间不含路程假。员工可按标准报销工作单位至被探亲者户籍所在地的往返交通费,超过部分和其他费用所有自理; ——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的岗效工资标准发放。 4.4.4.5 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女员工计划内生育或流产时,应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长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长产假15天; ——女员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上增长40天。难产的,增长10天; ——女员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的,男方员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 ——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有关待遇可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4.4.4.6 带薪年休假 凡与公司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协议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以上不满2023的,年休假5天;已满2023不满2023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23的,年休假15天; ——员工工作满1年以上不满2023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工作满2023不满2023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工作满2023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均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各车间(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本单位员工的年休假计划,送综合事务部备案。各车间(部门)应按计划安排员工休假,保障员工休假权利; ——年休假可以在当年集中安排或者分段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延期到下一年一并安排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批准,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规定向员工支付年休假报酬; ——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涉及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涉及在不同单位累计工作1年以上这两种情形,但在破产公司领取一次性安顿费或经济补偿的,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员工在同一年度内,如同时享有探亲假和年休假,须先休年休假。 4.4.4.7 事假 员工确需占用工作时间解决个人事务的,在年休假未休满之前应先休年休假,已休满所休假的可以请事假,请事假一次不超过5天,全年不超过15天,超过日数均以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4.4.5 员工享受婚假、丧假、年休假均不涉及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员工享受产假、探亲假均涉及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4.4.6 员工请事假、病假、丧假、探亲假、婚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须填《员工请销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厂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 4.4.7 员工请年休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须填《员工年休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厂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 4.4.8 员工请休假期满应履行销假手续,异地休假可提供休假地点出具的证明,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厂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西来峰核算中心报销。 4.4.9 一般职工请假,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批准,报综合事务部备案;事假和病假在1天内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审批,事假和病假在2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事假和病假在3天或3以上由厂长审批,副级以上干部请假均报分管领导、厂长审批。 4.4.10 职工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可先请别人代办,或先电话报告,但事后必须自觉补办手续。经领导批准的《员工请销假审批表》作为考勤和报销的依据之一。职工请假应按程序、逐级报批。 4.5 员工平常管理 4.5.1 各车间(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机构及编制执行,不得超编配备人员。 4.5.2 机关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岗位有空缺时,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4.5.3 员工调入本单位,须持西来峰煤化工公司介绍信到综合事务部办理调入手续。 4.5.4 内部人员调动 4.5.4.1 内部人员调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超过机构编制定员的,严禁调整。 ——关键岗位、特殊工种岗位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 4.5.4.2 因工作需要进行内部人员调整,由用人车间(部门)或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综合事务部对调动需求建议进行评估、协调、沟通后,提出建议和意见,经厂长批准,综合事务部办理调动手续。 4.5.5 辞职 ——员工辞职应提前30天向综合事务部提交《离职申请表》等待审批; ——审批通过后,综合事务部须告知职工本人进行离岗前的体检,体检结束后由用人车间(部门)与员工进行离职清算和违约解决,并进行工作交接等各项事宜; ——与车间(部门)工作交接并完毕后,厂长与员工签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辞职需呈报西来峰煤化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 ——员工不辞而别给厂导致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必要时提交司法程序。 员工离职前须将上述材料交综合事务部备案并上报西来峰煤化工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 4.5.6 辞退 4.5.6.1 辞退是由于员工表现不合格、违反西来峰煤化工分公司、厂劳动纪律或厂部对相关业务进行调整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协议的活动。 4.5.6.2 辞退程序: ——由综合事务部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辞退告知书”,但员工因违反厂劳动纪律被辞退不提前告知; ——辞退应与员工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综合事务部督导员工完毕离职清算和工作交接。 4.5.6.3 须将上述材料交综合事务部备案并上报西来峰煤化工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 4.6 绩效考核 4.6.1 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考核标准、严格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制度、严厉考核态度的原则; ——“一级考核一级”原则,即:采用上级考核下级的方法,最终考核结果由分管副厂长、厂长审核。 4.6.2 绩效考核对象为所有在岗正式员工。 4.6.3 绩效考核分为录用考核和定期绩效考核。 ——录用考核是衡量应聘者是否达成进入本公司相应岗位的手段。 ——定期考核是衡量员工是否能在本岗位继续工作的手段。根据不同岗位设计周期目的,考核周期末通过自评、车间(部门)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和厂长对周期考核,形成考核意见和结论。考核结论作为员工晋升、晋级、续签劳动协议的依据。考核目的按照具体、明确、量化、可行且具有挑战性、时限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进行设计。 4.6.4 经考核不适宜在现岗位工作或在现岗位不能充足发挥作用的,应及时变更工作岗位,变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且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协议。 4.6.5 劳动协议期满,在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经考核合格者,方可续签劳动协议。 4.6.6 综合事务部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办法,建立完善员工绩效考核档案。 4.7 劳动协议管理 4.7.1 综合事务部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协议书。与员工签订劳动协议书时应同时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以告知员工所接触岗位的危害因素。 4.7.2 劳动协议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和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 4.7.3 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内,从劳动协议起始日期开始计算。劳动协议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半年;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协议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7.4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批准签订劳动协议的,除员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协议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协议制度或公司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协议时,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十年的。 4.7.5 劳动协议期满,综合事务部应提前三十日出具劳动协议期满告知书,并根据劳动协议期内的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做出是否签订的决定。 4.7.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协议: ——续订劳动协议时,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协议,且员工没有4.7.10和4.7.13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协议的。 4.7.7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技术性操作岗位的员工,续订五年期限的劳动协议。 4.7.8 非技术性操作岗位的员工,续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协议。 4.7.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协议终止: ——劳动协议期满的; ——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算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4.7.10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协议: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服从分派、不听从指挥影响工作的; 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打架斗殴,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对工作场合、工作秩序导致影响或者损坏公物的责任方; 偷盗或运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私拿公物的; 偷盗爆炸物品的; 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导致离岗15天以上(含15天)的; 在重要岗位酒后上岗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反真是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协议,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7.11 员工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告知书,送达本人并签字确认,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照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协议。 4.7.12 用人单位应当从做出解除(终止)劳动协议决定之日起是日日向员工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协议告知书,告知书应当注明解除劳动协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并由员工本人(本人不在交给其同往成年家属)签字确认;员工拒不签收的,应道至少有两人证明,并记录好拒收理由;无法送达的,可在本地进行公告。 4.7.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协议书,送达员工本人并确认签字,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者拒绝用人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的; ——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 4.7.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4.7.10和4.7.11的规定解除劳动协议: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测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应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应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据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7.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或者是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足额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反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协议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协议,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7.16 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需签订《解除劳动协议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解除劳动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报乌海能源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份,存入员工档案一份。 4.7.17 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本人劳动协议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布的本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员工月工资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7.18 用人单位与员工应签订、履行、续订、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协议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8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 4.8.1 员工要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4.8.2 员工应当遵守以下劳动纪律: ——遵章守纪,遵守乌海能源公司、西来峰煤化工公司和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 ——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准时完毕工作任务; ——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爱惜公司财产,爱惜一切生产设备、工具等,节约使用原材料及能源; ——维护社会公德、严守职业道德,严禁赌博,严禁盗窃、侵占公司财务等行为;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早退,不脱岗,上班期间,不得上网聊天、打游戏,不得聚集闲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积极参与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管理和技术水平; ——热爱公司,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做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事。 4.8.3 违纪处罚 4.8.3.1 对违纪员工的行政解决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等,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协议。 4.8.3.2 根据员工违纪情节的轻重,可单独或在给予行政解决的同时,给予50—2023元的经济处罚。经济处罚从效益工资中扣除,或违纪员工一次缴清。 4.8.3.3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并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第二次出现同类行为给予记过,并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次再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协议: ——未经批准,擅自停工、调休、找人顶岗或提前离岗的; ——代替别人签到的; ——每月迟到、早退连续三次或累计超过五次的; ——无端不参与集体学习和活动的; ——工作时间聊天、睡觉、玩游戏的; ——工作场合不按规定着装的; ——有职务人员对所属员工违纪行为不及时纠正、解决的; ——员工招录后,管理人员不按规定为员工签订劳动协议、建立档案和社保关系以及员工流动、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时不及时为其办理档案、社保关系等转移及相关材料交接的。 4.8.3.4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给予记过,并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第二次出现同类行为给予留用察看;第三次再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协议: ——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 ——工作场合干私活的; ——悲观怠工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未经单位批准,工作时间在外从事兼职工作(活动)的; ——无偿占用所在单位的场地、材料、设备等,私自从事赚钱性活动的。 4.8.3.5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第一次给予记大过,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再次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协议: ——不按规定办理业务,故意刁难办事人员,经举报核算属实的; ——对正常合理的工作安排、待遇调整持有异议,采用悲观怠工或无理取闹行为的; ——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材料浪费、生产设备损坏、电力损耗的; ——故意损毁公物的; ——工作场合谩骂、威胁、殴打别人及诋毁别人名誉的; ——盗窃与别人内外串通盗窃公司财物的。 4.8.3.6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用察看,再次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协议: ——在平常管理和经营活动中,业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和程序,为别人或自己谋取好处,损害公司利益的; ——套取工资、私设小金库的; ——在工作时间赌博、斗殴、酗酒滋事的;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合的; ——篡改或为别人篡改员工人事档案、社保关系、考勤记录等员工个人资料,为别人篡改各类记录、文献、技术资料等提供方便的; ——因4.8.3.4和4.8.3.5因素给用人单位导致1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后果的。 4.8.3.7 有职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并给予1000——2023元的经济处罚,再次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协议: ——私自、临时招用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擅自批准本部门员工挂名不上班,发现顶替招录人员上岗而不及时纠正的,或者用社会人员顶岗不纠正的; ——对旷工、虚假考勤、挂名不上班人员不及时解决的; ——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误导、欺骗组织和员工的; ——未经授权,以乌海能源公司名义从事与乌海能源公司无关活动的; ——为配偶、子女及其别人提供便利,损害乌海能源公司利益的; ——滥用职权,谋取好处或者打击报复别人的。 4.8.3.8 员工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况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协议: ——伪造经历、提供不实履历或通过冒名顶替等其他不合法方法被招录为员工的; ——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情况下,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执行组织调配的; ——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别人,虚报、瞒报事实,导致恶劣影响的; ——模仿领导签字,私刻、盗用公司公章,为自己或别人谋取私利的; ——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或解决的; ——捏造谣言,制造事端,煽动、策划别人聚众闹事,影响乌海能源公司稳定的; ——私藏、盗窃爆炸物品的; ——吸毒、贩毒或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 ——泄露公司保密文献、保密技术的;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各类解决累计三次的(安全事故受解决的除外); ——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重要岗位酒后上岗的; ——相关人员为别人私自建立或编造人事档案及社保关系,不按乌海能源公司规定程序私自签订劳动协议的; ——在个人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单次给乌海能源公司导致10万元以上损失的; 4.8.4 旷工及其解决 4.8.4.1 下列情况按旷工论处: ——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者; ——请假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者; ——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没有准时到岗者; ——请假理由经查明属编造虚假情况欺骗组织者; ——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没有准时到岗者; ——组织调动,无端迟延超时报道期限者;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与别人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者; ——参与非法活动被国家机关限制人身自由者。 4.8.4.2 旷工解决 ——连续旷工7天或年累计旷工15天者,给予留用察看; ——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者,给予解除劳动协议。 4.8.5 员工出现以上未列出的违纪行为的,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参照同类违纪行为解决。 4.8.6 留用察看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留用察看在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的,工资执行本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生产性津贴正常支付。 4.8.7 给予违纪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等行政解决或“解除劳动协议”的,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厂领导班子集体会议讨论,并征求西来峰煤化工公司意见。解决决定后应在五日内以文献形式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纪者本人,同时计入违纪者本人人事档案。 4.8.8 决定违纪者行政解决的时间,从证实违纪者违纪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解除劳动协议的在三个月内作出;情况复杂或遇有其他情况的,决定期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4.8.9 在对违纪者解决后,假如违纪者不服,应及时告知违纪者在接到解决决定或决定公布10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未做出改变原解决决定前,任然按照原解决决定执行。 4.9 员工奖惩条例 4.9.1 奖励 4.9.1.1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100—500元奖励,成绩特别显著的可同时给予晋升提级: ——保护公司财产,维护公司利益,使其免受损失的; ——维持生产及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员工安全,有突出事迹的; ——坚持严责,敢于检举、揭发别人损害公司重大利益行为,不怕打击报复的; ——非负责人遇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奋不顾身,挺身而出,积极采用措施,减少人员伤亡,避免经济损失的; ——通过自身努力,避免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的;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4.9.1.2 员工有下列表现,予以嘉奖: ——在完毕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产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生产、工艺设计、产品信息、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新或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经济效益的; ——在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奉献的; ——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4.9.2 处罚 4.9.2.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50—100元处罚: ——缺少责任心或滥用职权,虽未导致经济损失但已导致较坏影响的; ——责权明确而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 ——和与公司有关业务往来的单位吃饭、喝酒(公司安排的除外); ——故意刁难客户,态度恶劣,导致较坏影响的; ——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文献的; ——在所辖区域有长明灯、长流水或下班不关闭未使用电器等浪费现象情节轻微的; ——本部室及所辖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无端不参与公司会议、培训课程的; ——妨碍现场工作秩序经劝阻仍不离开的; ——其他应予处罚的。 4.9.2.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100—300元处罚: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并导致经济损失的; ——因个人因素导致事故且其行为影响较坏的; ——在上级领导或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时不予配合,进行串通、阻挠、逃避、推脱责任,进行误导、作伪证的; ——工作缺少责任心或计划失误,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损坏生产设备、浪费原材料及能源,导致经济损失的; ——领导对员工的错误行为不予纠正且进行包庇或袒护的; ——无合法理由,不服从上级分派、调动、指挥;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端未能如期完毕的; ——其他应予处罚的。 4.9.2.3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300—500元处罚: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导致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导致较大经济损失的; ——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较大责任事故的; ——威胁、恐吓、殴打、辱骂同事,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盗窃、侵占公司或员工财产的; ——停工罢产,无理取闹,打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遗失经管重要文献、机件、物件或工具的; ——其他予处罚的。 4.9.2.4 第4.9.2.1至4.9.2.3规定条款中,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及: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厂察看、解除劳动关系)。 4.9.2.5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协议: ——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重大责任适度的第一负责人; ——违反或擅自更改工作程序,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违反三大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财物,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安全隐患或影响极其恶劣的; ——在职期间刑事犯罪的; ——不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安排,故意抵触,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伪造、变造、盗用公司印信,涂改、损毁公司重要文献、票据,或协助别人私自修改公司票据、作伪证、擅自修改电脑数据、擅自在公司网络上以公司、部门或别人名义发送文献、告知等,扰乱工作秩序的; ——擅自将公司财物转借别人或泄露公司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严重后果的; ——煽动、聚众闹事,停工罢产,影响恶劣的; ——运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 ——有贪污、索贿、受贿、损公肥私或挥霍公司资产行为的; ——盗窃、侵占公司或员工财产,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的; ——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酒后上岗的; ——在岗期间,因违反安全或公司制度需待岗培训拒不培训的,或连续培训两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应予解除协议。 4.9.3 如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在上述内容中没有规定的,比照相同或相似的条款解决。 4.9.4 4.9.2.至4.9.3规定条款中,导致公司财物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须照价补偿。 4.9.5 凡需给予奖惩的员工,由所在车间(部门)整理材料,经车间(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综合事务部,由综合事务部汇总报厂长签字并在当月工资中兑现。在安全、机电、卫生等专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违反制度应予处罚的人员,由检查人员整理汇总材料,经厂长签字后后报综合事务部,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4.9.6 受奖惩者如对奖惩决定由异议,可在接到奖惩决定之日10日内向综合事务部提出申诉。 4.10 考勤管理 4.10.1 各车间(部门)的考勤工作一般由专职或兼职考勤员负责,各车间(部门)自行负责管理。 4.10.2 考勤员对要认真对待考勤上报工作。 4.10.3 各车间(部门)每月10日之后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并填写员工考勤表,经车间(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综合事务部。 4.10.4 各车间(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负全责。应随时掌握、经常检查职工出勤情况。 4.10.5 综合事务部是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除定期检查、监督各车间(部门)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和考勤制度的贯彻外,还要不定期地对各车间(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4.10.6 各车间(部门)考勤员和有关人员故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扣50元,并公开批评。 4.11 工伤员工管理 4.11.1 遵照公司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11.2 员工发生工伤后,由综合事务部及时向西来峰煤化工公司经营管理部上报。 4.11.3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乌海能源公司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职业病的,综合事务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5日内,向乌海能源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11.4 员工提出工伤认定须有县级医院或乌海能源公司定点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 4.11.5 发生工伤后,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综合事务部,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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