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留学生辍学补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须附加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若本附加险的保障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险不产生效力。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在境外留学期间人因下列原因造成学业中断的,对该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且无法追回的学费,保险人按照“已支付的学费×(与已支付的学费对应的未完成的学习天数÷与已支付的学费对应的预计学习天数)”给付辍学补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被保险人因为遭受严重意外伤害事故或患严重疾病,连续住院超过三十天,或被保险人被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有送返必要并被送返回境内;
(三) 被保险人直系亲属身故。
若被保险人已从就读学校、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其他保险机构等获得任何有关学费的补偿,辍学补偿保险金应当扣除补偿金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学业中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主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二)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三)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四)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五)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六)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
(七)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辍学。
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计算。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及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 如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身故,还需须提供:
1、该名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2、警方或司法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为宣告死亡,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3、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户籍注销证明;
4、被保险人就读学校开具的学业中断证明或退学证明;
5、被保险人就读学校开具的缴付学费证明;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五)如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意外伤害事故或患严重疾病连续住院超过三十天,或被保险人被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有送返必要并被送返回境内,还需须提供:
1、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及主管医师出具的病重证明;
2、被保险人就读学校开具的学业中断证明、或退学证明;
3、被保险人就读学校开具的缴付学费证明;
4、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 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涉及外国货币的,原则上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涉及不同币别间转换的,适用汇率按对应费用发生日期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
释义
辍学:指休学、退学或因被保险人身故而中断学业。
学费:指被保险人在海外教育机构就读课程时所收取的入学和注册费用(包括参加上述课程的实验费用和使用设施费用),不包括住宿费、膳食费、书本费以及其他杂费。
严重意外伤害事故或患严重疾病:是指经由医生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后,认为可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使被保险人不能继续其学业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直系亲属: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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