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协议 企业(有限合伙)_合伙协议_目录条款 页码1.总则22.合伙人43.出资64.合伙事务执行85.合伙人行使权利的方式96.合伙人特别授权97.执行事务合伙人108.投资业务129.信息披露1610.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1311.会计及报告1412.新合伙人入伙的程序1713.退伙、除名、继承及权益转让1714.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915.违约责任2016.保密2017.不可抗力2118.通知2119.争议解决办法2220.附则2222.文本2323.其他事宜23合伙人签署页24附件一 全体合伙人基本信息25附件二 合伙人通知方式261. 总则1.1 释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2、,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1.1 本协议,指 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1.1.2 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1.1.3 现金管理,指除用于满足项目投资之外,有限合伙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1.1.4 预期收益,指根据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根据过去投资业绩、经验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政策,对未来收益的估计和判断,该收益是预期、且并不是真正的已取得或者必然取得的,并不代表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向有限合伙人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1.1.5 预期年化收
3、益率,仅指根据上述预期收益计算的收益率(日收益率、周收益率、月收益率)换算成年收益率来计算的,是一种理论收益率,并不是真正的已取得或者必然取得的收益率。1.1.6 成立日,对于本有限合伙而言,指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1.1.7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1.1.8 关联有限合伙,指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正在或可能将会管理的其他人民币或外币私募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1.1.9 关联人,指对于任何人而言,指该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与该人同受其他人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人。此处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4、对于个人而言,指通过惯常认为有支配力的关系支配个人活动的权力);“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1.1.10 管理费,指作为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而由合伙企业根据投资管理协议向管理人支付的报酬。1.1.11 管理人,指由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聘任的投资管理人,管理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业投资经验和良好的管理能力,并符合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5、资质要求。1.1.12 委托管理协议,指合伙企业与管理人就投资咨询及相关事宜订立的协议。1.1.13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1.14 合伙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包括但不限于其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其基于实缴出资额而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包括但不限于其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其基于实缴出资额而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按照本协
6、议的约定取得分配的权利,以及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1.1.15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1.1.16 季度,指一个日历季度。1.1.17 普通合伙人,指深圳市X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18 执行合伙人,指 。1.1.19 有限合伙人,指认缴合伙企业出资被普通合伙人接受、并且签署本协议的有限合伙人,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通过受让合伙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1.1.20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1.1.21 认缴出资额,指附件一列明的任何一个合伙人向有限合伙认缴的出资金额。1.1.22 认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总和
7、。1.1.23 实缴出资额,指任何一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1.1.24 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总金额。1.1.25 投资期,指自本有限合伙成立日起10年,经营期限届满后,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经营期限。1.1.26 投资组合公司,指有限合伙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对其拥有其他权利或利益的公司。1.1.27 托管协议,指合伙企业、管理人及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托管机构就合伙企业资金(包括合伙人向有限合伙所缴付的出资)托管事宜订立的协议。1.1.28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对中国境内公司
8、进行的股权等权益性投资。1.1.29 合伙企业支出,指根据本协议由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1.1.30 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1.1.31 本合伙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高于”不含本数。1.1.32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1.2 合伙企业的创立除本协议所列当事人外,新入伙的合伙人和受让出资份额的当事人,均为本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受本合伙协议约束,但全体合伙人另行签订合伙协议的除外。1.3 合伙的类型合伙人一致同意创立的合伙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即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
9、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存继期间,合伙企业类型不得转换,合伙人会议无权对此进行表决。1.4 合伙名称本合伙企业名称为“ 企业(有限合伙)”。1.5 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位于 。1.6 合伙目的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为合伙人谋取投资回报,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亦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7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及受托投资管理(以上不含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业务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需取得前置许可的项目)。1.8 合伙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
10、年。经营期限届满后,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有权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再延长半年。2. 合伙人2.1 普通合伙人2.1.1 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1.2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一为:深圳市X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xx,住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金额和缴付期限如附件一所列。2.1.3 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作任何收回本金或者最低收益的保证或担保;所有本金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有限合伙的可用资产。2.2 有限合伙人2.2.1 合伙企业有
11、限合伙人的名称、住所、出资方式、金额和缴付期限如附件一所列,有限合伙人不应多于49个。2.2.2 有限合伙人中 为次级有限合伙人,其他有限合伙人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次级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除此之外,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次级有限合伙人均享有法律和本协议所规定的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2.2.3 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优先级优先合伙人和次级有限合伙人之间不得相互转换。2.3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2.3.1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2.3.1.1 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2.3.1.2 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
12、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2.3.1.3 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合理意见。2.3.1.4 收益分配权。2.3.1.5 出资转让权,但应受到本协议约定之限制。2.3.2 有限合伙人义务2.3.2.1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3.2.2 有限合伙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3.2.3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的,按照本协
13、议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出资比例。2.3.2.4 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2.3.2.5 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2.3.2.6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2.3.3 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2.3.3.1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
14、当承担赔偿责任。2.3.3.2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如违反本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应与普通合伙人就参与事项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3.3.3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3)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4)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5)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6)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2.4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转换程序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转
15、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 出资3.1 出资总金额本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承诺总出资金额为人民币(CNY)大写: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00元整,其中,普通合伙人深圳市X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有限合伙人XXX认缴出资5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3.2 出资方式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币种为人民币。3.
16、3 认缴出资 有限合伙人最低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并按10万元整数倍递增,但普通合伙人可依独立判断予以变更。3.4 缴付期限3.4.1 各合伙人应于本合伙企业账户开立并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发送缴款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按照缴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和缴纳金额及时缴纳认缴的出资。3.4.2 对于未能按约缴纳出资的合伙人给予三十(30)日的宽限期,同时对逾期缴纳的出资每日计收逾期缴纳出资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宽限期出资到位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3.4.3 缴款通知以本合伙协议附件二所列地址为送达地址。3.4.4 新入伙合伙人的出资应在普通合伙人作出同意其入伙的决定后按照入伙协议的约定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17、要求缴纳。3.4.5 如合伙企业需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的,均应以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为依据,合伙人尚未出资的部分不得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3.5 合伙企业的支出3.5.1 合伙企业发生的总计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与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成本和开支: 3.5.1.1 合伙企业的开办支出。3.5.1.2 政府部门对合伙企业的收益或资产,或对合伙企业的交易或运作收取的税、费及其它支出。3.5.1.3 管理费。3.5.1.4 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费用。3.5.1.5 托管费用。3.5.1.6 为取得项目所支付给第三方的相关费用。3.5.1.7 诉讼费和仲裁费。3.5.1.8
18、根据市场惯例或交易惯例应由有限合伙承担的日常运营费用。3.5.2 合伙企业支出由合伙企业承担。上述所称开办支出指普通合伙人及合伙企业之组建、设立相关的合理支出,包括筹建支出,法律、会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等,但不包括有限合伙人发生的支出。开办费由合伙企业承担。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在成立日前垫付的开办支出,由合伙企业在成立日后立即向其全额支付。3.5.3 作为管理人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以其在托管机构处的保管账户中的资金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3.5.3.1 管理费以合伙企业实收的合伙人出资总额为基数,每年按2.0%的费率收取。3.5.
19、3.2 管理费按年支付,收费期间以全体合伙人完成出资义务之日为起点满365天为一年期计算,第一笔管理费于全体合伙人完成出资义务之日10日内支付;其后于每满365天后10日内向管理人支付。3.5.4 下列支出由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自行承担,包括以其自身收取的管理费承担: 3.5.4.1 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的开办支出。3.5.4.2 第三方为此次定向募集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收取的费用。3.5.4.3 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3.5.4.4 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3.5.4.5 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的其他日常运营经费。3.5.
20、4.6 为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查所进行的一般性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法律、行业等尽职调查。3.5.4.7 合伙人会议费用(各有限合伙人为参加会议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费用除外)。4. 合伙事务执行4.1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委派代表执行合伙事务。4.2 普通合伙人为两人以上的,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一名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5. 合伙人行使权利的方式5.1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一次,执行事务合伙人或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合伙人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执行合伙人应当
21、提前7日按照本协议附件二所列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5.2 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3 合伙人可采取书面签署合伙人决定(决议)、非现场会议方式、现场会议等方式行使权利。本协议如无特殊说明,现场会议方式专指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人行使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规定之权利的一种方式,并非法定、常设机关。6. 合伙人特别授权6.1 资金托管6.1.1 合伙企业应委托一家信誉卓著的、在
22、中国境内设立的并且具备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资产实施托管。6.1.2 全体合伙人特别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全权选择适格的托管机构并与其签署托管协议。 6.1.3 合伙企业发生任何现金支出时,均应遵守与托管机构之间的托管协议规定的程序。 6.1.4 托管费用以合伙企业受托管的现金资产为计算基础,最终以合伙企业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6.1.5 托管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更换托管机构;托管协议期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根据其独立判断选择与原托管机构续签托管协议或者另行聘请其他适格的托管机构,但应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6.2 普通合伙人与合
23、伙企业的交易6.2.1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亦可向普通合伙人相关的关联人进行投资,该交易和投资无需合伙人会议再另行表决,但应经管理人投资委员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管理人投资委员会对该等事项的表决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6.2.2 普通合伙人利用该交易或者投资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7. 执行事务合伙人7.1 执行合伙事务7.1.1 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第7.4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7.1.2 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9条享有收益分配权,不再收取管理费,但合伙企业委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
24、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7.2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7.2.1 应为普通合伙人。7.2.2 对投资风险有充分认知,愿意承担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权利与义务。7.2.3 具有相应的行业投资经验和良好的管理能力。7.2.4 不存在法律禁止担任执行合伙人的情形。7.3 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经持有合伙企业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选举产生。7.4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和职责7.4.1 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进行项目投资和现金管理)。 7.4.2 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7.4.3 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所
25、必需的一切行动。7.4.4 根据托管协议的要求,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开立并维持银行托管账户,向托管银行发出关于该等账户的付款指令和其他指令,收取有限合伙人提供的出资、投资收入、处置项目投资产生的金额和有限合伙收取的任何其他款项,并存入该等账户。7.4.5 聘用、解聘及替换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包括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但是普通合伙人应该就相关事项依照本协议进行披露。7.4.6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其合理判断,另行指定本有限合伙人以外的人为管理人,并订立投资管理协议,但该管理人应符合法律和本协议约定的条件。7.4.7 选择托管机构并与其订立托管协议(包括在合伙企业
26、成立前代表合伙企业与保管机构订立托管协议)。7.4.8 在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权益的情况下,按本协议的规定对受让方资格进行合理审查并批准合格的转让。7.4.9 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有限合伙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7.4.10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7.4.11 为进行、持有或处置项目投资提供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担保、保证和赔偿。7.4.12 监督投资组合公司的业绩,并行使合伙企业的有关投资组合公司的所
27、有权利。7.4.13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补偿,但是普通合伙人应该就相关事项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披露。7.4.14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向合伙人进行分配。7.4.15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7.4.16 与其他普通合伙人协商确定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认缴出资额并成为有限、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4.17 执行事务合伙人如被证明违法或违反本合伙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造成损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负相关责任,并赔偿该项目损失。7.4.18 执行事务合伙人因为非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行为导致合伙企业遭受损失的,应当
28、对合伙企业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7.5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更换:7.5.1 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7.5.2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7.5.3 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7.5.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7.5.5 因负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7.5.6 给合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后,应当由普通合伙人另行提名人员
29、,再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7.6 执行合伙人的其他权利义务7.6.1 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7.6.2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全体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8. 投资业务8.1 投资目标 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股权投资,从资本收益中为合伙人获取良好回报。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不开展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业务。8.2 现金管理 除用于满足上述投资目标项目投资之外,有限合伙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
30、用备付的现金,只能以现金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不能用于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8.3 退出策略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应努力在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安排合伙企业从已投资项目中的退出。项目的退出方式主要为投资项目清算、股权转让以及股权回购。如预先设定的退出机制无法实现,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应采用其他适当的退出方式。8.4 投资决策权8.4.1 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行使合伙企业投资决策职权;8.4.2 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就项目投资的投资条件是否符合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以及最终是否进行投资作出决定,上述表决、决策应实行关联回避制
31、度;8.4.3 就转让和处分合伙企业的投资性资产、因各种原因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作出决定;8.4.4 决定其他与有限合伙投资相关的事项。9.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9.1 收益来源合伙企业的收益来源于投资项目清算、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9.2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与方式9.2.1 收益分配时间9.2.1.1 合伙企业以全体合伙人完成出资义务之日(以工商登记为准)为基准日,开始计算投资收益分配年度;9.2.1.2 本合伙企业应在每一个投资收益分配年度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一年度的收益分配;9.2.2 收益分配原则9.2.2.1 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在实现净利润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收益分
32、配,没有实现净利润的,不得进行收益分配。9.2.2.2 在合伙企业实现净利润的前提下,有限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权优先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9.2.2.3 在有限合伙人年度投资收益率达到15%之前,普通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在有限合伙人年度投资收益率达到15%之后,有限合伙人不再参与合伙企业该年度的利润分配,合伙企业的剩余收益全部分配给普通合伙人。9.2.3 亏损分担9.2.3.1 合伙企业在认缴出资总额之内的亏损先以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承担。如亏损超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的,再由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承担亏损。9.2.3.2 超出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亏损由
33、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2.3.3 为避免疑问,在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9.3 非现金分配9.3.1 在有限合伙存续期内,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9.3.2 设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仍有未变现资产,合伙人应协商适度延长经营期限以便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有限合伙的资产变现并按照约定的原则进行分配。9.4 所得税9.4.1 有限合伙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纳税。9.4.2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自有限合伙企业所取得的收益,由各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自行缴纳所得税,但主管机关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的除外
34、。9.5 资本账户合伙企业之会计帐薄中应为每一合伙人建立一个资本账户,于每一会计期间的最后一日,每一合伙人的资本账户余额应进行调整10. 会计及报告10.1 记账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备案主管部门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10.2 会计年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有限合伙设立之日起到当年之12月31日。 10.3 审计及财务报告 10.3.1 普通合伙人应当挑选一家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企业的独立审计机构。10.3.2 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
35、对有限合伙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10.3.3 普通合伙人应在每半年结束后两个月之内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有限合伙人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之内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有限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下列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资本账户余额及在该会计年度的变化。10.3.4 普通合伙人在每次聘任、解聘或替换专业人士、中介或顾问机构(聘任审计机构担任合伙企业的独立审计机构除外)之时,应书面告知有限合伙人该相关事项。10.4 年度报告 自合伙企业设立的第一个完整年度结束时起,普通合伙人应以信件、传真
36、、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有限合伙人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业务报告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10.5 业务报告自合伙企业设立的第一个完整年度结束时起,普通合伙人应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有限合伙人于每年4月30日前,根据合伙企业具体投资活动,按其合理确定的内容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的项目可涉及项目投资具体交易的完成、重大交易文件的签署、投资项目的退出或分红等事项。10.6 查阅财务帐簿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相关的正当事
37、项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合伙企业不时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且如经普通合伙人判断为保护合伙企业利益之必要,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有限合伙人返还或销毁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资料。所有因上述事宜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该有限合伙人自行承担。11. 信息披露11.1 充分及时披露11.1.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及时向全体合伙人披露其受托管理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11.1.2 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书面(不限于纸质文件、电子邮件和网站公告)方式提交。11.1.3 所有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业务规则中制定。11.1.4 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
38、限于简报、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2. 新合伙人入伙的程序12.1 新合伙人入伙应由普通合伙人与拟入伙的投资人协商一致,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同时出资额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要求,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应符合法律和本协议关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12.2 在不损害原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前提下,普通合伙人可根据专业顾问的建议表决是否接纳拟入伙的投资人入伙,该决议应经过半数普通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12.3 如普通合伙人决定接纳拟入伙的投资人入伙,应与其签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普通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有限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39、承担同等责任。12.4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2.5 新合伙人应按照入伙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出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2.6 普通合伙人据此作出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合伙企业应根据普通合伙人的决定办理帐务调整、工商变更登记及财产份额托管变更登记事项。13. 退伙、除名、继承及权益转让1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3.1.1 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13.1.2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3.1.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13.1.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
40、约定的义务。13.2 退伙的程序13.2.1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但除法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原因外,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一年内不得退伙。13.2.2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13.3 当然退伙出现下列事项时,合伙人当然退伙:13.3.1 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的约定而被更换。13.3.2 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13.3.3 普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13.3.4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13.3.5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1、13.3.6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3.4 除名13.4.1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13.4.1.1 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13.4.1.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13.4.1.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13.4.1.4 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13.4.1.5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13.4.2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
42、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13.5 退伙人或者被除名人的责任13.5.1 普通合伙人退伙或者被除名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地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3.5.2 有限合伙人退伙或者被除名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13.6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财产处理方式13.6.1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后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该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对其予以退还。13.6.2 评估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人退伙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43、出资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13.6.3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对其合伙企业负有赔偿责任的,合伙企业有权在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应赔偿的款项。13.7 继承13.7.1 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应依法办理退伙手续。13.7.2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3.8 权益转让13.8.1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在30日内通知其他全部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同时愿意购买的,应
44、与受让方平等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别受让,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13.8.2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经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出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多名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参照前款约定处理。13.8.3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14.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4.1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应被终止并清算: 14.1.1 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全部合伙人表决通过。 14.1.2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14.1.3 合伙企业从所有已投资之项目投资中提前退出。14.1.4 普
45、通合伙人被除名或出现当然退伙情形且有限合伙未选举新的普通合伙人。14.1.5 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普通合伙人判断有限合伙无法继续经营。14.1.6 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14.1.7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14.1.8 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14.2 清算人14.2.1 除非全体合伙人决定由他人担任,清算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14.2.2 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清算期内有限合伙应当向管理人支付公平价格的清算费用,但除此以外不再向管理
46、人支付任何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14.2.3 清算人的主要职责为: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声誉财产;代表合伙企业诉讼、仲裁活动。14.3 清算清偿顺序 14.3.1 有限合伙到期或终止清算时,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14.3.2 支付清算费用; 14.3.3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14.3.4 缴纳所欠税款;14.3.5 清偿有限合伙债务;14.3.6 根据本协议第9条的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14.3.7 其中对第14.3.1条至14.3.4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14.3.5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14.3.8 有限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14.4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