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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业委会上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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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业委会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____小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区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 **小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 第五条 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 公共环境卫生。 第七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八条 维持公共秩序。 第九条 保管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条 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停车费; 3.装修管理费。 第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在物业公司维修、养护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三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并视情节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四条 委托管理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管理规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规约; 3、审核乙方拟订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年度维修保养计划;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方案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5、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照本合同,进行的服务管理和经营活动; 6、甲方根据乙方实际需要,为乙方无偿提供物业用房 平方米。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协助做好协调和思想工作,帮助乙方催交。 9、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移交物业服务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 10、审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大中修理、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审查乙方提供的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大中修理、更新、改造的书面报告。 11、法律法规规定的上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根据小区实际需要制订使用公共收益资金进行大中修方案,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4.严格按照甲方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5、乙方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中心收支账目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6、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7、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和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8、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十七条 乙方按《________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中“________级服务等级标准”实现目标管理。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对本合同承担服务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1、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由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乙方交纳,乙方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采取一费分项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A. 每月每平方米 元(含公摊水电费) B. 每月每平方米 元(含公摊水电费) C. 每月每平方米 元(含公摊水电费) D. 每月每平方米 元(含公摊水电费) 2、空置物业的需至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备案登记,乙方审核符合条件的,乙方对空置期间按本条第1款的收费标准70%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空置物业的标准为:连续6个月电表读数 度以内且水表读数 度以内。 3、本合同生效后,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物业的服务费,由开发商全额交纳;售出物业的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业主之日起次月始,由业主交纳。 4、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收,按半年预期缴纳半年,业主应积极履行缴纳义务。 5、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实行预收制,逾期未缴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乙方将从应交未交之日起开始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按应纳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第二十条 停车管理费 1、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费。 2、停车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服务费归乙方所有。 3、停车场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的,并由开发商委托乙方管理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服务费归乙方所有。 4、乙方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装修管理费 1、装修管理服务费标准为:3.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装修管理费应在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缴纳,未缴纳的应在办理装修备案手续时缴纳。 3、业主进行二次装修应当另行缴纳装修管理费,装修管理费标准由业主与乙方另行协商。 4、乙方收取装修管理费后,负责清运装修垃圾。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的供水、供电、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属于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属于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 第七章 公共设施设备维修 第二十三条 根据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现状,如公共设施设备进行中、大修或更新改造需使用维修资金的,乙方编制相关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或申请事项,报甲方并经业主大会审批,其程序与流程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在 元/次以下的,由乙方承担,超过 元/次的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因乙方管理、保养、维护不当导致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第三方的行为造成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主张赔偿。 第八章 公共收益 第二十七条 甲方委托乙方利用小区公共资源开展有偿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乙方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不得有损小区业主利益,否则甲方有权利向乙方提出改进建议或制止。 第二十九条 乙方利用小区公共资源开展有偿经营活动的收入,扣除乙方的管理费用后, %归乙方所有, %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为保管。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收益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乙方使用时需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同意。 第三十条 本章中利用小区公共资源取得的经营活动收益包括以下收益: 1、 ; 2、 ; 3、 ; 4、 ; 5、 ; 6、 。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三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按应支付违约金 500元/年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业主、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甲、乙双方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乙方应以本合同约定的住所地作为彼此联系的通邮地址;业主的通邮地址以其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所预留的通邮地址为准;物业使用人的通邮地址以甲方或业主书面备案为准。 本合同所述通知、书面征求意见、物业服务费等催缴函等须以挂号信方式寄送,有证据证明该通知、书面征求意见、物业服务费等催缴函上述的约定通讯地址寄出,视为对方已收到该通知。通讯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______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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