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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资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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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资产委托人:XX资产管理人:XXX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XX银行XX市分行二一 年 月 34一、前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2、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资产委托人:指XX2、资产管理人:指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资产托管人:指XX银行XX市分行4、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5、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6、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

3、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7、工作日:指资产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8、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9、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声明与承诺(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

4、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并已通过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一)

5、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资产管理合同及客户资料表。五、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资产委托人名称:XX住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二)资产管理人名称: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人民币 存续期间: (三)资产托管人名称:XX银行 XX市分行住所: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

6、资产委托人的权利(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4)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5)依据本合同及试点办法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资产委托人有权委派审计人员对委托财产进行审计,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1)资产委托人有义务向资产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详见附件八),明确委托

7、财产的具体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3)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

8、照资产委托人的意愿和指示,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9、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委托财产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5)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6)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

10、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7)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9)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

11、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3)对资产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单独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委托财产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5)按规定开设委托财产的资

12、金账户;(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7)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8)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

13、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六、委托财产(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

14、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5、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均为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和提取的账户与资产委托人指定的账户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资

15、产托管人于收到委托财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汇款回单,由资产管理人对汇款回单上的账户信息与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核对。6、资产托管人应妥善保管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对外投资时形成的权利证明文件。当托管资产处于资产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之外时,资产托管人对该部分资产不承担安全保管职责。(二)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资产托管人于收到委托财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汇款回单,由资产管理人对汇款回单上的账户信息与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核对。资金账户户名

16、为“XX银行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专户(管理人简称+产品简称)”。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资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委托人账户)。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开户行: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1、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并指示资产托管人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传真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后回传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接到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的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回传件后的当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

17、起始日。2、本合同委托财产应以现金形式交付,初始委托财产:现金 ( 小写: ) 委托期限: 年(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当日计算)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四)委托财产的追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资产管理人同意,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五)委托财产的提取1、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净值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时,经资产管理人同意,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财产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18、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2、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在计划财产可变现的前提下,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需提前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要求资产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托管账户划拨至资产委托人账户,资产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3、若计划财产确实无法及时变现,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资产委托人的提取请求。(六) 文件交付在委托资产运作前或受让资产投资款划款前,管理人应当向托管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划

19、款指令(2);业务合同扫描件七、投资政策及变更具体的投资政策及变更详见附件一。八、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委托人。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本委托财产投资经理为XXXX。投资经理简历如下:九、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交易清算授权资产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见附件四)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书应由资产管理人

20、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投资指令的内容划款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

21、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书,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见附件七),有权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并且所有付款必备条件具备。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15:00;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资产管

22、理人应在要求到账时点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如果资产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资产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存款类业务办理时,资产管理人应提前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派人或者由存款银行来资产托管人办公场所办理账户开立、存单收取等。资产管理人或存款银行所派人员来资产托管人办公场所时应携带介绍信和身份证原件。该定期存款账户应以托管资产名义开立,预留印鉴应与托管账户保持一致。该账户只能用于托管资产在存款银行的存款业务,不得用于日常结算。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存款类业务办理支取时,

23、如果存单的存款银行与托管人同城,投资管理人应至少在支取日前2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支取指令;如果存单存款银行与托管人不同城的,投资管理人应至少在支取日前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支取指令。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管理人发送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划款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 合同、费用发票等)(如有)的复印件,如划款时该证明文件客观上尚不存在,管理人应在取得该证明文件后3日内将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发

24、送托管人。(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五)授权通知的变更资产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被授权人、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资产管理人并通过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资产管理

25、人收到资产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并电话确认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被授权人更换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六)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管理人可以向托管人申请开通托管账户的网上银行查询功能,负责查询托管账户现金流情况。十、越权交易(一)越权交易的界定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的投资交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行为。(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组合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

26、从事投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委托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越权交易,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财产所有。(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1、资产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于每一估值日后仅对下列投资限制进行监督: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须详细逐条列明托管人可监督的条款,并应取得托管行的认可)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后,本组合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2、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时,应当提示资产管理人及时纠正,资产管理人

27、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对资产管理人的违规事项,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3、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资产托管人不能完全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尽量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4、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应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十一、委托资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仅对委托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

28、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对委托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持有的资产按成本进行核算,收益于实际收到时进行确认。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十二、投资资产的保管委托资产所受让的XX资产由委托人保管。托管人在认为需要进行实物核实时,该资产保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

29、用与税收(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3、资产管理人依据本合同收取的业绩报酬;4、委托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5、资产管理计划设立、运用产生的所有费用、相关机构服务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委托财产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财产本金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本合同委托财产年管理费率为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管理费E为前一日委托财产本金委托财产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

30、委托财产管理费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下一季度的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委托财产托管费按前一日委托财产本金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委托财产年托管费率为 %H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托管费E为前一日委托财产本金委托财产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托管费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下一季度的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3业绩报酬资产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4.上述(一)中4到5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31、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财产运作费用。(三)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财产运作费用。(四)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税收委托财产和资产委托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十五、报告义务(一)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

32、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复核财务数据,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资产管理人不须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经托管人复核财务数据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资产管理人不须编制当期季度报告。(3)临时报告发生投资经理变

33、更等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书面告知资产委托人。 (二)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十六、风险揭示(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修改)(一)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34、。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委托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委托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委托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

35、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委托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委托财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如果委托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委托财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委托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资产

36、委托人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委托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委托财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委托财产收益。 (三)管理风险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等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委托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资产主要为国内信用证资产或投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收益权资产,或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投资标

37、的关联银行发生信用风险,或债务人违约,将可能导致计划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的风险。(六)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重要提示:本风险揭示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资产委托人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本资产管理合同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本资产管理计划

38、的投资风险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以任何方式对计划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表明资产委托人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一)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39、力。(三)除发生下列(五)中所述情形外,本合同到期日为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三年。合同到期日前30个自然日,如各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期一年,以后本合同的续期以此办理。(四)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五)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

40、3-7项情形时,一方应及时将该情形通知他方,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该情形下本合同的终止事宜。(六)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1、本合同终止日为委托财产清算日。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负责计划财产的清算。清算结果由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委托人报告,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2、清算费用是指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支付。3、资产管理

41、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4)向资产委托人分配财产。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4、计划财产的现状分配本合同终止后,对无法变现的资产,资产管理人应以计划财产现状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负责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十九、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他方造成损害的,应对受损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依法承

42、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计划财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二)资产托管人对从资产管理人处获得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不承担责任,对依据该等信息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予承担。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43、,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四)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二十、争议的处理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备注:必须选择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

44、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二十一、其他事项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审计机构要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七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本页无正文)(本页

45、无正文,为XX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资产委托人(个人投资者):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资产委托人(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资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日期:二一 年 月 日附件一、投资政策及变更(一)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在合规的前提下,以绝对收益为目标,实现委托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主动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委托资产在委托期限内的最大增值。(三)投资范围(四)投资策略(五)业绩比较基准 (六)投资限制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46、本计划委托财产的投资仅限于投向上述第(三)款所述投资范围中列明的投资标的,资产管理人不得将本计划的委托财产用作其他投资。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投资政策的变更经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附件二 投资监督标准(样本)序号监督事项监督内容预警提示1234附件三1 资产管理人主要人员职责资产管理公司人员总协调人A角: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电子邮件: 账户开立A角: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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