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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租赁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合格标准.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334105 上传时间:2024-07-0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3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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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就每一笔入池租赁应收款而言, 系指在基准日: (a) 就每一笔入池租赁应收款项下的承租人: (1) 承租人为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且在入池租赁应收款发放日时至少为年满25周岁的自然人; (2) 入池租赁应收款发放时, 承租人不是与卖方及其关联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3) 承租人不存在违反其在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下的偿付义务或其他主要义务的且尚未补救的行为;(4) 入池租赁应收款发放时, 承租人的年龄与该入池租赁应收款的剩余期限之和不超过55; (5) 同一承租人与卖方发生的尚在履行的租赁合同的所有应收款必须全部入池;(b) 关于入池租赁应收款的标准(1) 入池租赁应收款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

2、项下的到期租金均已按时足额支付, 无违约情况, 入池前的存续期内未发生过初始约定的付款期限改期或任何付款被改期支付的情况; (2) 入池租赁应收款已经存在并由卖方服务, 且在承租人和卖方之间有委托扣款的授权或在租赁合同中有委托扣款条款;(3) 入池租赁应收款未根据卖方的标准程序予以核销; (4) 入池租赁应收款所对应的租赁合同原始租期不长于3年, 不短于1年;(5) 相关租赁车辆均已起租, 且承租人已经按时支付了至少1个月(含)的租金;(6) 入池租赁应收款所对应的任意一份租赁合同的入池租赁应收款付款剩余期限不少于6月, 不超过36个月; (7) 融资租赁起租时, 其首付比率不低于20%。首付

3、比率=首付金额/(首付金额+融资租赁款)100%;(8) 在回租模式下, 融资租赁起租时, 其初始抵押率不超过85%。初始抵押率 = 融资租赁款本金金额/抵押车辆价值(如为新车,则为抵押车辆买卖合同价格; 如为二手车, 则为二手车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 100%;(9) 入池租赁应收款均为有息入池租赁应收款;(10) 入池租赁应收款均为等额本息; (11) 承租人已经支付了其应付的与入池租赁应收款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且卖方无需向承租人退还。该等相关所有费用将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的一部分一并入池; (12) 针对该入池租赁应收款而言, 无论是就其应付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或是其他方面, 卖方和

4、相关的承租人之间均无尚未解决的争议; 相关承租人并未提出, 或据卖方所知相关承租人并未启动司法或仲裁程序, 主张该入池租赁应收款、相关租赁合同或抵押权为无效、可撤销、不可主张权利、可终止; (13) 就卖方所知, 对于该入池租赁应收款的回收或执行, 不存在任何司法或仲裁程序中的判决或裁决, 可能使该等回收或执行因卖方的原因被阻止、被延缓、被认定为非法、无效、可撤销、被驳回、或被以其他方式进行不当干预; (14) 除租赁合同以及其对应的附属合同以外, 卖方和相关承租人之间关于该入池租赁应收款不存在其他协议(关于该入池租赁应收款的委托扣款协议除外); (15) 卖方未曾放弃其在租赁合同或抵押权项下

5、的任何重要权利; (16) 卖方已经履行并遵守了相关的租赁合同和相关抵押权(适用于回租模式)的条款; (17) 就卖方所知, 该入池租赁应收款不是任何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的标的。(c) 关于租赁车辆的标准(1) 在正租模式下, 在基准日, 该租赁车辆已在中国相关的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注册登记, 卖方是入池租赁应收款唯一登记的所有权人, 且租赁车辆上未被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在回租模式下, 在基准日, 该租赁车辆已在中国相关的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且唯一登记的抵押权人为卖方。(2) 在租赁合同起租时, 相关租赁车辆已经根据行业通用标准投保, 所投保险以卖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险(

6、第三人责任险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 且所对应的保险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d)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标准(1) 入池租赁应收款的全部租赁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 产生于卖方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交易, 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均合法有效, 并构成承租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2) 入池租赁应收款对应的全部租赁合同均按照卖方及承租人的相关内部程序和政策所制作、授权和签署, 并构成卖方针对承租人的租金及留购价款请求权的完整条款和条件;(3) 入池租赁应收款的附属权益所涉及的担保合同及保险合同均获得合法授权并保持合法有效, 如涉及任何审批和登记程序, 均已获得和完成该等审批和登记, 并保持持续有

7、效, 且构成担保人、保险人和其他相关人士的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4) 出租人和/或承租人为签署、交付或履行相关租赁合同所需的政府机构的重要同意、许可、批准、授权或登记, 均已经依法办理并完成;(5) 每份租赁合同均设定了各相关承租人和卖方之间的双方义务;(6)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7) 除非相关承租人(或其代表)全部提前偿还了所有的应付款项(包括现时的和将来的, 已有的和或有的), 无论是因发生了违约事件(不管该等违约如何描述)还是其他原因, 任何承租人均无权选择终止该租赁合同;(8) 中国法律、租赁合同或相关抵押权均禁止或限制相关承租人在未经卖方同意时以任何方式处分租赁车辆;(9) 入池租赁应收款所对应租赁合同应当以人民币计价, 且不得以人民币现金以外的方式支付;(10) 租赁合同中就有关债权转让, 不存在任何限制性规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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