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件”后续观察富安娜胜诉获赔超189万元富安娜与26名自然人股东之间的一系列股权激励纠纷案件,一直都是外界关注的焦点。近日,该案件有了新的进展,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对富安娜有利的判决被告曹琳需支付原告富安娜违约金1,898,856.96元及利息,富安娜股权激励索赔纠纷首案一审以富安娜胜诉告终。针对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件,笔者之前在华扬资本杂志第22期进行过阐述和分析,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解读:属劳动争议纠纷还是合同纠纷(深圳中院裁定该案系合同纠纷,对承诺函的法律性质做出了认定,对南山法院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是适用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给出了明确意见。);承诺函
2、的合法性问题(南山区法院发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从侧面说明了法院认定富安娜的追索依据,印证了承诺函是具有合法性,并印证了富安娜的追索“上市前就离职的人员获得的原始股收益”这种行为本身是正当合法的);承诺函的真假问题(案件被定性为合同纠纷后,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富安娜提供给法院的承诺函是否有效,被告方是否要求对承诺函进行司法鉴定)。该23宗股权激励索赔纠纷案件的首例曹琳(23名被告中的一名)案近日终于有了眉目。南山法院的判决也给出了明确的说明:承诺函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案件对股权激励索赔有借鉴意义法院认定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承诺函没有免除原告责任、加重被告责任、排除被告主要权利的条款,因此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分析人士认为,该案件一审取得胜诉,对其他剩余股权激励索赔案件具有借鉴和示范作用,在承诺函被确定为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此前的所有谣言和质疑在法律面前都会不攻自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