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劳 动 合 同
(示范文本)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甲方(用人单位)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联络 电话:
乙 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现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络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劳动协议期限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甲乙双方可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详细职责和规定。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工作内容及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准时完毕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第四条 根据甲方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五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协议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协议书或依法变更告知书作为本协议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一)原则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季()、月()或周()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不定期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期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期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
第七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八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酬劳
第九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工资分派制度。乙方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工资分派制度,结合乙方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奉献等确定。
第十条 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工资原则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奉献按照内部分派措施考核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制定科学合理劳动定额原则,确定乙方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八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毕,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毕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业绩,准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酬劳。
乙方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派制度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工资原则为 元/月(不得低于前款第(一)、(二)、(三)项约定工资80%或单位相似岗位最低级工资,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原则)。
第十一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近来工作日支付。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原则。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时间、数额、项目、签字等状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乙方有权查询本人工资支付记录,甲方应当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停工、停产在一种工资支付周期内,甲方应支付乙方正常工资;停工超过一种工资支付周期,甲方安排乙方工作,按照双方新约定原则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原则;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乙方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原则70%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根据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甲方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种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乙方。计算加班工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乙方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数额确定。乙方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数额确定。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承担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乙方在协议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 , 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限及待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 职业危害防护制度 ,并对乙方进行必要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甲方对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 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协议履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状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约定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协议解除、终止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协议,应当按照《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协议 ,符合《劳动协议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乙方规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规定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本协议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赔偿金原则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协议,给甲方导致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解除、终止本协议步,甲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协议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题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签订专题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可以签订专题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如下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1、劳动协议续订书
2、劳动协议变更书
3、岗位协议书
4、培训协议书
5、保密协议书
6、
第三十二条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提醒:协议双方应在理解本协议内容后,再决定与否签名。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本协议乙方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甲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 年 月 日签订劳动协议,续订为 期限协议(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毕一定工作为期限),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劳动协议作如下变更:
其他内容不变。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与履行劳动协议有关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种月;劳动协议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协议或者劳动协议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协议期限内。劳动协议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协议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协议,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协议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协议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协议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十年;(三)持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协议,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协议。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签订劳动协议步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并不得单方涂改。
6、本文本不合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7、如需征询,请拨打:12333或登陆
《劳动协议法》有关法条及省有关政策提醒
《劳动协议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一)未按照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协议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协议,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
(四)劳动者同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本单位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种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协议签订时所根据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到达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淘汰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淘汰局限性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阐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淘汰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汇报,可以淘汰人员:
(一)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协议后,仍需淘汰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协议签订时所根据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协议无法履行。
淘汰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签订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二)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淘汰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告知被淘汰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淘汰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测期间;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五)在本单位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五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协议,应当事先将理由告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协议约定,工会有权规定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成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协议终止:
(一)劳动协议期满;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宣布失踪;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一)劳动者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
(二)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
(三)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
(四)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协议;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协议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协议,劳动者不一样意续订情形外,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六)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协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种月工资原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赔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赔偿原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协议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88号)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原则8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为甲类传染病,以及虽未列为甲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治传染病疑似病人及亲密接触者,经隔离观测或者留验排除是病人,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原则支付其被隔离观测或者留验期间工资。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告知》(鲁劳社〔〕44)号
第九条1月26日《山东省实行劳动协议制度措施》(如下简称《措施》)停止执行前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协议期满中断劳动协议步,用人单位应按照《措施》中有关终止劳动协议计发经济赔偿金规定,发给劳动者至《措施》停止执行前经济赔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措施》停止执行后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劳动协议期满终止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赔偿金。此条规定如与此后省规定不一致,按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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