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可以反映出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存在诸多问题未得到解决:运营商和玩家之家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运营商和玩家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玩家缺乏有效的保护,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如何衡量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现象经常存在,如何举证,如何确认法律责任?因此下文将从这些问题着手并予以探讨,以期尽快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构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使网络虚拟法律问题有法可依。一、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是现代民商法的理论基础。王利明教授在发表的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
2、的演讲中,详细论述了法律关系分析法在分析民法案例时的重要作用。因此就网络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解决而言,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他们之间究竟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这是解决纠纷的前提。有些学者认为双方之间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有的学者则认为他们之间是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一般而言,玩家若想加入某一款网络游戏,必须先注册一个游戏ID,然后登陆进去才能参与这款游戏。注册过程也就是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玩家签订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过程。在所有的网络游戏中均有这样的协议存在,根据注册协议约定,由游戏运营商提供长期的网络游戏服务,玩家则通过有偿付费的方式接受运营商的服务,玩家享受这种服务能够满足个人精神生活的需求,故应认
3、定玩家和运营商之间实为一种消费合同法律关系,与其他消费服务合同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有些学者将这种协议归结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实际上是试图用传统的合同理念来解决现代法律问题,这曲解了传统的租赁合同的本质,传统的租赁合同所租赁的对象为有形的物体,不包含无形的空间。玩家签订注册协议标志着其与运营商之间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但应注意:注册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其所包含的条款不一定全部合法,但注册协议中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因此玩家的义务主要是遵守游戏运营商制定的游戏运营规范,服从运营商的正常管理;运营商应严格履行作为服
4、务提供者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运营商与玩家的权利义务研究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环节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与一般的服务合同是有区别的,玩家在接受运营商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付出了劳动。既然前面我们已经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涉及的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下面接着对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探讨。 (一)玩家的权利义务 玩家作为消费者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玩家的主要权利有:第一,玩家随时享有选择是否参加、中断或退出某款网络游戏的权利。第二,玩家享受公平稳定游戏环境的权利。第三,玩家享有获得相应的且符合约定质量服务内容的权利,
5、玩家对运营商提供的服务详情、因系统维护需要临时暂停网络游戏服务或终止运营等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第四,玩家个人资料和其他隐私受到保护,除由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调查取证外,运营商不能向任何第三人私自提供。第五,玩家在游戏中的合法行为受到保护,对于运营商根据网络游戏规则做出处罚时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玩家在运营商终止服务时,对于一些预付费用如(点卡、月卡)有权请求运营商作相应返还。第六,玩家对其合法拥有的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转让等权利。玩家的主要义务大致有:第一,玩家必须遵守互联网信息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礼仪规范,自行申请游戏账号,如实完整提供个人资料,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
6、向任何人透露任何资料,尤其是在公共场所上网时,更应提高自我保护义务,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及时确定其就是受害者。第二,玩家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游戏手段;不得对运营商提供的网站和软件进行修改;不得使用任何第三方程序登陆;不得为有损于运营商和其他玩家利益的行为,包括私服、外挂、复制大量虚拟财产、译码、黑客攻击等。一旦出现类似情况,运营商有权依据服务合同的规定对其惩处,包括封号。如果有关行为还触犯了有关法律,玩家还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玩家若遇网络虚拟财产丢失的情况,具有尽快向运营商举报的义务,以便减少玩家追回被盗虚拟财产的难度。(二)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 网络游戏运营商既是游戏服务的提供者又是游戏世
7、界的管理者,作为游戏服务者,其享有一系列合同权利。第一,运营商享有收费的权利。运营商为维持网络游戏正常稳定运行,可以要求玩家支付相应的游戏对价,这是运营商追求利润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同时也是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必要保障。第二,运营商享有在必要时有设立特别服务器区的权利和深入完善开发游戏新范畴的权利。为保证服务器的正常运营,给玩家提供更好的网络服务,运营商在网络服务器需要必要管理升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与用户协商设立在特别服务器内实习游戏规则。运营商也可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必要时可以不经玩家同意而自行完善和创新游戏。但运营商享有这两项权利时,必须尽量避免给玩家的虚拟财产造成损失。第三,运营
8、商享有要求玩家按照游戏规则进行游戏的权利,对于使用不正当游戏手段的玩家,对使用外挂程序的玩家封号或删除违反管理规则获取的虚拟财产,但为了限制运营商滥用权利,其必须承担证明玩家存在违反管理规则行为的举证责任。第四,运营商享有受理玩家关于虚拟财产被盗纠纷的权利。该权利在实践中,一般是通过注册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形式赋予的,玩家一旦完成注册,即视为同意运营商的管理。运营商对玩家也负有一系列义务,主要包括: 第一,安全保障义务。运营商应在技术能力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以防止虚拟财产被盗或丢失。如果运营商原因而导致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或丢失,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游戏运营
9、商作为服务提供者在保障网络游戏正常运行方面,相比较玩家而言,具有更多优势。但出于公平的考虑,运营商在履行此项义务是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一是该义务应限制在运营商技术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衡量标准就是整个网络运营商行业普遍能达到的水平或是与玩家缔结服务合同中承诺的水平。二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对玩家虚拟财产丢失或被盗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若是因为玩家自身的原因,如使用外挂等非法软件、泄露密码导致安全漏洞等,或是单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如欺诈、抢劫等,运营商不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第二,信息保管和披露义务。玩家在网络游戏过程中形成的游戏数据资料都存于运营商的服务器上,包括玩家的个人信息数
10、据和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虚拟财物的数据。在玩家与运营商及玩家与侵权第三方发生纠纷时,这些数据资料往往成为证明事 实和解决争议的唯一证据,运营商负有义务保存玩家的数据资料并保证其完整性。26 同 时玩家沉迷网络游戏的真正原因就在于可以在游戏中通过不断升级获取更多具有杀伤力的网络虚拟财产,从而获得虚拟世界中至高的地位。一旦玩家的虚拟财产在其离线时无法得到合理的保管,则势必会严重降低玩家参与游戏的兴趣。因此,为保障游戏持续运行,运营商必须履行合理保管玩家数据资料的义务。另外,运营商负有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即运营商在开始运营前应向玩家提供企业信息、游戏信息以及预计的运营年限等;在运营过程中也要保持相关信
11、息的公开和透明。第三,协助义务。主要包括:运营商应向玩家提供软件安装使用、技术支持以及其它协助义务;一旦玩家发现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就是虚拟财产的合法所有者,要求运营商披露侵害人的个人资料及虚拟财产过户记录时,运营商应负有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是衍生出来的从合同义务。运营商若未尽到这项义务,间接造成玩家虚拟财产损失,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而言,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网络运营商负有维护并保证游戏正常运行和设置游戏管理机构的义务。运营商在玩家不违反管理行为规则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停止对其提供网络服务。而且为确保系统安全、保护玩家权益
12、,运营商应设置一些分工明确的游戏管理机构。如设置行政工作组负责监督游戏规则的实施,维护游戏世界的秩序,为游戏玩家提供在线服务,处理他们之间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设置技术维护小组,负责保障游戏正常稳定的运行。管理机构之间应分工明确,相互协作,以保证为玩家提供更好的服务。三、玩家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分析这里的第三方主要是指其他网络游戏玩家。玩家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是一般侵权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因第三人盗窃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或交易欺诈。上文在介绍虚拟财产纠纷类型时已详细分析了玩家虚拟财产被盗原因、救济方式和方法,运营商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此不再赘述。对于虚拟财产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应受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一般
13、规定的调整,行为性质严重的,还可以交由有关司法部门,寻求公法上的救济。四、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网络虚拟财产已经突破了网络虚拟空间的限制,和现实中的货币产生了联系。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是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涉及赔偿损失时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实现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必须明确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然而,网络世界变化无常,即使同样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不同的网络运营周期,价值也不一样,更不必说普通网络游戏和热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价值的差异巨大了,因此现实中无法对虚拟财产价值的衡量寻找出一个统一的标准,更多情况下视具体案件而定。然而,尽管这样,现价段仍有以下几种常见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方式,它们会为虚拟
14、财产价值的最终认定提供一定的参考。第一种是“官方价格”,即网络游戏运营商在销售虚拟财产时的自行定价。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玩家对虚拟物品需求量的进一步扩大,使运营商为获取利润直接销售虚拟物品。其定价的依据主要来自游戏的运营成本、可得利润的大小以及营销策略,与他们的投入成本无关。由于这些价格影响因素可能只是根据玩家对某款网络游戏的认可和需求程度确定的,导致其虚拟财产本身的价值在产生渊源上并不是十分可信,因此,游戏运营商的自行定价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成为虚拟财产价值确定标准,只能作为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参考依据。第二种是玩家之间离线交易的市场价格。离线交易中确定的价值视双方达成的意思表示为准,受
15、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可变性极大,很难准确反映交易财产的真实价值。因此,玩家之间离线交易价格同样也不能全面地说明虚拟财产的价值,更无法作为其价值认定的标准。第三种是由专门网站对各种虚拟财产价格进行鉴定和评估,发布到交易网站,双方在交易时可以此价格为参考价格。这种基准价格只是在遵守交易秩序的玩家中能发挥一定的作用,而且其评估办法也值得商榷,因此,也非虚拟财产价值确定的标准方式。由于无论采取以上何种方式衡量虚拟财产的价值,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有关虚拟财产纠纷时,应尽量采取对虚拟财产采取恢复原状的救济方式,或者赔偿同类物,只有这些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时才考虑采用金钱赔偿损失问题。
16、本文认为,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存在很大难度,不同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往往受到该游戏性质、运营状况等一系列问题的影响,需要依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才行。由于虚拟财产的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存在一个长期稳定、秩序井然的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和交易制度对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是十分有好处的。在确定虚拟财产价值时,即可根据马克思主义商品价值理论,以生产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的价格为主,关于取得虚拟财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其是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以中等水平的玩家为参照对象计算出来的,具有一定的实际可操作性。五、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中的证据问题虚拟财产纠纷中的证据问题一般包括举证责任和证据固定两个方面。当发生
17、网络虚拟财产丢失或被盗纠纷时,根据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受到侵害的玩家应负举证责任。但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高技术性和分布的非均衡性等特征,玩家一般无法直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就是虚拟财产的合法持有者,也无法从运营商的服务器上查找到电子数据证明虚拟财产受到侵害的情况。从技术和法律双重层面分析,运营商有协助玩家保管玩家个人数据资料并防止其丢失的能力,也有保存其完整性的义务,运营商应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不履行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运营商也负有积极配合玩家举证、法院取证义务。由于数据的不确定性和易篡改性,证据的真实性面临到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对证据予以固定。传统的固定方式最为典型的就是公证,但这种方式过程繁琐、成本又过高而且不可能完全与网络保持同步,已经很难在虚拟财产纠纷中适用。对于电子证据的固定与提取,有必要需求一种新的方法予以解决。如在网上设立一个在线的“虚拟第三方”,28专门用以保存玩家和运营商提供的数据资料,该第三方采用一些技术手段保证双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需要时向法院或玩家提供这些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