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 203-83
主编单位:陕 西 省 建 筑 工 程 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 9 8 3 年 9 月 1 日
关于批准颁发《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告知
(83)城科字第78号
由陕西省建委主管、建工局主编,会同天津、福建、山东、云南等省、市有关单位修订的国家标准《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抄送国家经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GB203-83。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陕西省建工局砖石工程规范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丙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9)建发施字第168号告知和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80)建工科字第385号告知,由我局会同山东、云南、福建、天津等省、市建筑工程局和西安冶金建筑学院组成修订组,共同对《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66(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比较广泛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做了一些必要的实验工作,并征求了全国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召开全国性审定会议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一百二十八条和七个附录,重要修订的内容有:将原规范名称改为《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删去了原规范中土墙工程和砌块、墙板工程两章;并增长了抗震设防地区施工、空心砖砌筑承重墙、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及抗压强度取值等有关规定。
在实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意见寄给我们,以便此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陕西省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三年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合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砖石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合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的砌石工程。
第1.0.2条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的砖石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的有关规定。
第1.0.3条 本规范所用的砖,应符合《普通粘土砖》(JC149-73)、《承重粘土空心砖》(JC196-75)、《蒸压灰砂砖》(JC153-7)(以下分别简称普通砖、空心砖、灰砂砖)和《粉煤灰砖》(JC239-77)的规定。
石材应符合设计规定的标号和岩种。
第1.0.4 条砖石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出厂合格证验收。如对其材质有怀疑时,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各种计量器具应经常校验,保证准确使用。
第1.0.5 条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防火规定等,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2.0.1条 砖石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2.0.2条 建筑物的标高,应引自标准水准点式设计指定的水准点。
第2.0.3条 基础施工前,应在建筑物的重要轴线部位设立标志板。标志板上庆标明基础、墙身和轴线的位置及标高。
外形或构造简朴的建筑物,可用控制轴线的引桩代替标志板。
第2.0.4条 砌筑基础前,必须用钢尺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不庆超过表2.0.4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表2.0.4
第2.0.5条 有高低台的基础,应从低处砌起,并由高台向低台搭接。如设计无规定,搭接长度不庆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第2.0.6条 砌完基础后,应及时回填。回填土的施工,应符合《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的有关规定。
第2.0.7条 基础墙的防潮层,如设计无具体规定,宜用1∶2.5的水泥砂浆加适量的防水剂铺设,其厚度一般为20毫米。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不应用油毡作基础墙的水平防潮层。
第2.0.8条 砌体施工,应设立皮数杆,并根据设计规定、砖石规格和灰缝厚度在皮数杆上标明皮数及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
第2.0.9条 施工前,应先将基础、防潮层、楼板等表面的砂浆和杂物清除干净,并浇水湿润。
第2.0.10条 砌体相邻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米。工作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或门窗洞口处。
第2.0.11条 砌体临时间断睡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第2.0.12条 砌体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碎砖和杂物等。
第2.0.13条 房屋相邻部分高差较大时,应先建高层部分,以减少由于沉降不均匀而引起相邻墙体的变形。
第2.0.14条 设计规定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对的留出或预埋。宽度超过30厘米的洞口,应砌筑平拱或设立过梁。
注:砌体中的预埋件应作防腐解决。预埋木砖的木纹应与钉子垂直。
第2.0.15条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有关部位中设立脚手眼;
一、空斗墙、12厘米厚砖墙、料石清水墙和砖、石独立柱;
二、砖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
三、宽度小于1米的窗间墙;
四、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各50厘米的范围内;
五、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18厘米和转角处43厘米的范围内;石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厘米和转角处60厘米的范围内;
六、设计不允许设计置脚手眼的部位。
注:如砖砌休的脚手眼不大于8×14厘米,可不受本条第三、四和五项规定的限制。
第2.0.16条 砌体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均应按本规范规定随时检查并校正。
第2.0.17条 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偏差可在基础■面或楼面上校正。
第2.0.18条 搁置预制板的墙顶面应找平,并应在安装时座浆。
第2.0.19条 墙面勾缝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清除墙面粘结的砂浆、泥浆和杂物等,并洒水湿润;
二、开凿瞎缝、并对缺棱掉角的部位用与墙面相同颜色的砂浆修补齐整;
三、先将脚手眼内清理干净并洒水湿润,再用与原墙相同的砖或石块补砌严密。
第2.0.20条 墙面勾缝应采用加浆勾缝,并宜采用细砂拌制的1∶1.5水泥砂浆。石墙勾缝也可采用水泥在灰砂浆或掺入麻刀、纸筋等的石灰或青灰浆。
注:砖墙的内墙面也可采用原浆勾缝,但必须随砌随勾,并使灰缝光滑密实。
第2.0.21条 墙面勾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搭接平整并压实抹光,不得有丢缝、开裂和粘结不牢等现象。
如设计无特殊规定,砖墙勾缝宜采用凹缝或平缝,凹缝深度一般为4~5毫米;空斗墙勾缝应采用平缝;石墙勾缝应采用凸缝或平缝,毛石墙 勾缝尚应保持砌合的自然缝。
勾缝完毕后,应清扫墙面。
第2.0.22条 砌筑炉灶和附墙烟囱,如设计无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防火层的炉灶或烟囱内表面距易燃烧体不庆小于24厘米;无防火层的,不应小于37厘米;
二、烟囱外表面距易燃烧体屋面结构(木屋架、木梁等)不应小于12厘米,距易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25厘米;
三、靠近易燃烧体的烟囱内表面,应涂抹砂浆。如设立陶土管时,应用砂浆填满所有缝隙。对有内衬的烟囱,其内衬应用粘土砂浆或耐火泥砌筑;
四、炉灶灰坑和炉门前地面如为易燃烧体,灰坑的底部应至少砌4皮砖,炉门前地面应用非燃烧材料覆盖;
五、烟囱所有的灰缝均应填满砂浆。阁楼内及屋面至顶棚空间部分的烟囱外表面,应抹灰并刷石灰浆,以便检查、辨认漏烟或串火现象;
六、砌筑烟道,应防止砂浆、砖块等杂物落入,以保证烟道畅通。
注:①防火层宜用石棉或其他耐火材料制成。
②砌筑垂直烟道,宜采用桶式提芯工具,随砌随提。
第2.0.23条 砌筑通气孔道,应符合本规范第2.0.22条第六项和注②的规定。
第2.0.24条 尚未安装楼板或屋面的墙和柱,当也许遇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2.
0.24的规定。如超过表列限值,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墙和柱在施工中的稳定性。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 表2.0.24
注:①表2.0.24合用于施工处标高(H)在10米范围内的情况。如10米<≤15米、15米<≤20米和H>20米时,表内的允许自由高度值应分别乘以0.9、0.8和0.75的系数。
②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结,并且间距小于限值的2倍时,砌筑度度可不受表2.0.
24规定的限制。
第2.0.25条 雨天施工应防止基槽灌水和雨水冲刷砂浆,砂浆的稠度应适当减小,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米。收工时,应覆盖砌体表面。
第三章 砌 筑 砂 浆
第3.0.1条 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保持干燥。如遇水泥标号不明或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等情况,应经实验鉴定后,方可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第3.0.2条 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砂,并应过筛,不得具有草根等杂物。
水泥砂浆和标号等于或大于50号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5%;标号小于50号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10%。
注:采用细砂的地区,砂的含泥量可经度验后酌情放大。
第3.0.3条 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网过滤,并使其充足熟化,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天。
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第3.0.4条 拌制砂浆应采用不具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第3.0.5条 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规定的种类和标号;
二、本规范第4.1.4条和第5.1.3条规定的砂浆稠度;
三、保水性能良好(分层度不宜大于2厘米);
四、拌合均匀。
注:砂浆稠度和分层度的实验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执行。
第3.0.6条 砂浆的配合比应经实验拟定。如砂浆的组成材料(胶结料、掺合料和骨料)有变更,其配合比应重新选定。
试配砂浆,应按设计标号提高15%。
注:石灰膏、粘土膏和电石膏等试配时的稠度,一般为12厘米。
第3.0.7条 砂浆的配合比应采用重量比。
水泥、有机塑化剂和冬期施工中掺用的氯盐等的配料精确度应控制在±2%以内;砂、石灰膏、粘土膏、电石膏、粉煤灰和磨细生石灰偻等的配料精确度应控制在±5%以内。
注:①石灰膏、粘上膏和电石膏等使用时的用量,应按试配时的稠度予以调整。
②砂的含水量应作测定。
第3.0.8条 为使砂浆具有良好的保水性,应掺入无机塑化剂或皂化松香(微沫剂)等有机塑化剂,不应采用增长水泥用量的方法。
第3.0.9条 砂浆应采用机械拌合。拌合时间,自投料完算起不得少于1.5分钟。
第3.0.10条 砂浆拌成后和使用时,均应盛入贮灰器内。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第3.0.11条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3小时和4小时内使用完毕;如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小时和3小时内使用完毕。
第3.0.12条 施工中如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应按《砖石结构设计规范》(GBJ3-73)中第5条和第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0.13条 水泥石灰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时,石灰用量最多减少一半。
水泥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时,砌体抗压强度应较水泥混合砂浆砌体减少10%。
水泥粘土砂浆中,不得掺入有机塑化剂。
第3.0.14条 水泥砂浆和水泥石灰砂浆中掺用微沫剂,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微沫剂掺量应事先通过实验拟定,一般为水泥用量的0.5~1.0/10000(微沫剂按100%纯度计);
二、微沫剂宜用不低于70℃的水稀释至5~10%的浓度。稀释后的微沫剂溶液,存放时间不宜超过7天;
三、必须采用机械拌合。拌合时间,自投料完算起为3~5分钟;
四、水泥砂浆中掺入微沫剂(以下简称微沫砂浆),其使用时间同本规范第3.0.11条中对水泥砂浆的规定。
第3.0.15条 砂浆标叼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天的试块抗压实验结果为准。
第一楼层或250立方米砌体中的各种标号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每组6块)。如砂浆标号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
注:①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和抗压强度取值,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执行。
②砂浆试块也可在自然温度条件下养护,其抗压强度应按本规范附录一换算。
③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
第四章 砌 砖 工 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砖的品种、标号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并应规格一致。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尚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第4.1.2条 砌筑砖砌体时,普通砖、空心砖应提前浇水湿润,含水率宜为10~15%;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宜为5~8%。
注:含水率以水重点干砖重的百分数计。
第4.1.3条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并填满砂浆。
第4.1.4条 砖砌体的砂浆稠度,宜按表4.1.4的规定执行。
砖砌体的砂浆稠度 表4.1.4
第4.1.5条 埋入砖砌体中的拉结筋,应设立对的、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第4.1.6条 砖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4.1.6的规定。
砖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 表4.1.6
第二节 一般砖砌体
第4.2.1条 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实心砖砌体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或三顺一丁的砌筑形式。
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第4.2.2条 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应饱满,实心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
竖向灰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使其砂浆饱满,严禁用水冲浆灌缝。
注:①有特殊规定的砖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②采用铺浆法砌筑,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厘米。
③砌筑实心砖砌体宜采用“三一”砌砖法。
第4.2.3条 砖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一般为10毫米,但不应小于8毫米,也不应大于12毫米。
第4.2.4条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实心砖砌体的斜槎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见图4.2.4.1);空心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应按砖的规格尺寸拟定。
图4.2.4.1 实心砖斜槎砌筑示意图
如临时间断睡留斜槎确有困难时,除桩角处外,也可留直槎,但必须做成阳槎,并加设拉结筋。拉结筋的数量为每12厘米墙厚放置1根直径6毫米的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得超过50厘米;埋入长度从墙的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厘米;末端应有90°弯钩(见图4.2.4.2)。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的临时间断处不得留直槎。
注:拉结筋不得穿过烟道和通气孔道。如遇烟道或通气孔道时,拉结筋应提成两股沿孔道两侧平行设立。
图4.2.4.2 实心砖直槎砌筑和拉结筋示意图
第4.2.5条 隔墙与墙或柱如不同时砌筑而又不留成斜槎时,可于墙或柱中引出阳槎,或于墙或柱的灰缝中预埋拉结筋,其构造与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相同,但每道不得少于2根。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的隔墙,除应留阳槎外,并应设立拉结筋。
第4.2.6条 砖砌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第4.2.7条 框架结构房屋的填充墙。应与框架中预埋的拉结筋连接。
第4.2.8条 隔墙和填充墙的顶面与上部结构接触处宜用侧砖或立砖斜砌挤紧。
第4.2.9条 每层承重墙的最上1皮砖,应用丁砌层砌筑。在梁或梁垫的下面,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以及砖砌体的挑出层(挑檐、腰线等)中,也应用丁砌层砌筑。
注:本条所指的丁砌层均应用整砖砌筑。
第4.2.10条 砖柱和宽度小于1米的窗间墙,应选用整砖砌筑。半砖和破损的砖应分散使用在受力较小的砌体中和墙心。
第4.2.11条 砌筑空心砖砌体时,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前应试摆,在不够整砖处,如无辅助规格,可用模数相符的普通砖补砌。
第4.2.12条 施工时需在砖墙中留置的临时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不庆小于50厘米;洞口顶部宜设立过梁。
抗震设计烈度为9度的建筑物,临时洞口的留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决定。
补砌临时洞口,应符合本规范第2.0.19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4.2.13条 砌筑钢筋砖过梁,如设计无具体规定,底面应铺设1∶3水泥砂浆层,其厚度宜为3厘米;钢筋应埋入砂浆层中,两端伸入支座砌体内不应小于24厘米,并有90°弯钩埋入墙的竖缝内。
钢筋砖过梁的第一皮砖应砌丁砌层。
第4.2.14条 实心砖平拱式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毫米;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15毫米。
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毫米,拱底应有1%的起拱。
第4.2.15条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达成设计标号的50%以上时,方可拆除。
第4.2.16条 砌筑配筋砖砌体,应符合下列补充规定:
一、埋设钢筋的灰缝厚度,应比钢筋直径大4毫米以上,以保证钢筋上下至少各有2毫米厚的砂浆层;
二、用钢筋网作横向配筋,每一钢筋网的末端应在砌体的水平灰缝中露明,以便检查配筋是否漏掉和设立是否对的;
三、横向配筋所用的矩形钢筋网或连弯式钢筋网,不得采用分离放置的单根钢筋代替。
连弯式钢筋网应在相邻砖层中互相垂直设立。
第4.2.17条 设有钢筋混泥土抗风柱的房屋,应在柱顶与屋架间以及屋架间的支撑均已连接固定后,方可砌筑山墙。
第4.2.18条 砌筑水池、化粪池、窖井和检查井,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如无设计规定,一般应采用普通砖和水泥砂浆,并砌筑严实;
二、砌体应同时砌筑,如同时砌筑确有困难时,必须砌成斜槎;
三、各种管道及附件,必须在砌筑时按设计规定埋设;
四、防水部分的施工,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中的有关规定。
第4.2.19条 抗震设防地区砖砌体如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强,可参照《多层砖房设立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3-8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空 斗 墙
第4.3.1条 空斗墙的砌筑形式,如设计无规定,可采用无眠空斗、一眠一斗、一眠二斗或一眠多斗。每隔1块斗砖必须砌1~2块丁砖,墙面不庆有竖向通缝。
注:本条中所列丁砖系指垂直于墙面的侧砌砖;斗砖系指平行于墙面的侧砌砖;眠砖系指垂直于墙面的干砌砖。
第4.3.2条 空斗墙应用整砖砌筑。砌筑前应试摆,不免整砖处,可加砌丁砖,不得砍凿斗砖。
第4.3.3条 砌筑空斗墙,应采用水泥混合砂浆或石灰砂浆。
在有眠空斗墙中,眠砖层与丁砖接触处,除两端外,其余部分不应填塞砂浆(见图4.3.3)。
图4.3.3 一眠二斗室斗墙示意图
第4.3.4条 空斗墙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一般为10毫米,但不应小于7毫米,也不应大于13毫米。
第4.3.5条 空斗墙中留置的洞口,必须在砌筑时留出,严禁砌完后再行砍凿。
第4.3.6条 在空斗墙的下列部位,应砌成实砌体(平砌或侧砌):
一、墙的转角处和交接处;
二、室内地坪以下的所有砌体;
三、室内地坪和楼板面上3皮砖部分;
四、三层房屋外墙底层窗台标高以下部分;
五、楼板、圈梁、阁棚和檀条等支承面下2~4皮砖的通长部分。砂浆的标号不应低于25号;
六、梁和屋架支承处按设计规定的部分;
七、壁柱和洞口的两侧24厘米范围内;
八、屋檐和山墙压顶下的2皮砖部分;
九、楼梯间的墙、防火墙、挑檐以及烟道和管道较多的墙;
十、作填充墙时,与框架拉结筋的连接处;
十一、预埋件处。
注:空斗墙与实砌体的竖向连接处,应互相搭砌。
第4.3.7条 空斗墙的尺寸和位置的偏差,如超过本规范表4.1.6规定的限值时,应拆除重砌或作补救解决,不应采用敲击的方法矫正。
第四节 筒 拱
第4.4.1条 筒拱模板必须放实样配制。模板安装尺寸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一、在任何点上的竖向偏差,不应超过该点拱高的1/200;
二、拱顶位置沿跨度方向的水平偏差,不应超过矢高的1/200。
第4.4.2条 如设计无规定,拱脚上面4皮砖和拱脚下面6~7皮砖的墙体部分,砂浆标号不应低于50号;砂浆强度达成50%以上时,方可砌筑拱体。
第4.4.3条 砌筑筒拱,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拱体的砌合应错缝;
二、自两侧拱脚同时向拱冠砌筑,且中间1块砖必须塞紧;
三、多跨连续拱的相邻各跨,如不能同时施工,应采用抵消横向推力的措施;
四、拱体灰缝应所有用砂浆填满,拱底灰缝宽度宜为5~8毫米;
五、拱座斜面庆与筒拱轴线垂直,筒拱的纵向缝应与拱的横断面垂直(见图4.4.3);
六、筒拱的纵向两端,一般不应砌入墙内,其两端与墙面接触的缝隙,应用砂浆填塞(见图4.4.3)。
图4.4.3 筒拱示意图
第4.4.4条 穿过拱体的洞口应在砌筑时留出,洞口的加固环应与周边砌体紧密结合。已砌完的拱体不得任意凿洞。
第4.4.5条 筒拱砌完后应进行养护,养护期内应防止冲刷、冲击和振动。
第4.4.6条 筒拱的模板,应在保证横向推力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条件下,方可拆移。拆移时,应先使模板均匀下降5~20厘米,并对砌体进行检查。
有拉杆的筒拱,应在拆移模板前,将拉杆按设计规定拉紧。同跨内各根拉杆的拉力应均匀。
第4.4.7条 当筒拱的砂浆强度达成设计标叼的70%以上时,方可在已拆除模板的筒拱上铺设楼面或屋面材料。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拱体应对称受荷。
第五章 砌 石 工 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5.1.1条 石砌体所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石材,尚应色泽均匀。
第5.1.2条 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砌筑前应清除干净。
第5.1.3条 石砌体庆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稠度宜为3~5厘米,当气候变化时,应适当调整。
第5.1.4条 石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第5.1.5条 石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5.1.5的规定。
第二节 毛 石 砌 体
第5.2.1条 毛石砌体所用的毛石应呈块状,其中部厚度不宜小于15厘米。
注:毛石砌体系用乱毛石、平毛石砌成的砌件。乱毛石系指形状不规则的石块,平毛石系指形状不规则,但有两个平面大体平行的石块。
第5.2.2条 毛石砌体宜分皮卧砌,并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
石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 表5.1.5
第5.2.3条 毛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宜为20~30毫米,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摆碎石块后塞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方法。
第5.2.4条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并将大面向下。
毛石基础的扩大部分,如做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互相错缝搭砌。
第5.2.5条 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每个楼层砌体(涉及基础砌体)的最上一皮,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
第5.2.6条 毛石墙必须设立拉结石。拉结石应均匀分布,互相错开,一般每0.7平方米墙面至少应设立一块,且同皮内的中距不应大于2米。
拉结石的长度,如墙厚等于或小于40厘米,应等于墙厚;墙厚大于40厘米,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厘米,且其中一块长度不应小于墙厚的2/3。
第5.2.7条 毛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米。
第5.2.8条 在毛石和实心砖的组合墙中,毛石砌体与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每隔4~6皮砖用2~3皮丁砖与毛石砌体拉结砌合(见5.2.8)。两种砌体间的空隙应用砂浆填满。
第5.2.9条 毛石墙和砖墙相接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转角处应自纵墙(或横墙)每隔4~6皮砖高度引出不小于12厘米与横墙(或纵墙)相接(见图5.2.9。1A、B);交接处应自纵墙每隔4~6皮砖高度引出不小于12厘米与横墙相接(见图5.2.9.2A、B)。
图5.2.8 毛石和实心砖组合墙示意图
图5.2.9.1A 砖墙和毛石墙的转角处砌筑示意图
图5.2.9.1B 毛石墙和砖墙的转角处砌筑示意图
图5.2.9.2A 砖纵墙和毛石横墙交接处砌筑示意图
图5.2.9.2B 毛石纵墙和砖横墙交接处砌筑示意图
第三节 料 石 砌 体
第5.3.1条 料石砌体所用的料石,按其加工面的平整限度分为细料石、半细料石、粗料石和毛料石四种。
料石各面的加工规定,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料石各面的加工规定 表5.3.1
注:①相接周边的表面系指叠砌面、接砌面与外露面相接处20~30毫米范围内的部分。
②如设计对外露面有特殊规定,应按设计规定加工。
第5.3.2条 各种砌筑用料石的宽度、厚度均不宜小于20厘米,长度不宜大于厚度的4倍。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 表5.3.2
注:如设计有特殊规定,应按设计规定加工。
第5.3.3条 料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按料石的种类拟定,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5毫米;半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10毫米;粗料石和毛料石本不宜大于20毫米。
第5.3.4条 砌筑料石砌体时,料石应旋转平稳。砂浆铺设厚度应略高于规定灰缝厚度,其高出厚度,细料石、半细料石宜为3~5毫米;粗料石、毛料石宜为6~8毫米。
第5.3.5条 料石基础砌体的第一皮应用丁砌层座浆砌筑。阶梯形料石基础,上级阶梯的料石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3。
第5.3.6条 料石砌体应上下错缝搭砌。砌体厚度等于或大于两块料石宽度时,如同皮内所有采用顺砌,每砌两皮后,应砌一皮丁砌层;如同皮内采用丁顺组砌,丁砌石应交错设立,其中距不应大于2米。
第5.3.7条 用整块料石作窗台板,其两端至少应伸入墙身10厘米。在窗台板与其下部墙体之间(支座部分除外)应留空隙,并用沥青麻刀等材料嵌塞,以免因两端下沉而折断石块。
第5.3.8条 在料石和毛石或砖的组合墙中,料石砌体和毛石砌体或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每隔2~3皮料石层用丁砌层与毛石砌体或砖砌体拉结砌合。丁砌料石的长度宜与组合墙厚度相同。
第四节 挡 土 墙
第5.4.1条 本节合用于建筑场地周边的浆砌毛石、料石挡土墙。
砌筑挡土墙除应按本节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第一、二、三节的有关规定。
第5.4.2条 砌筑毛石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毛石的中部厚度不宜小于20厘米;
二、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三、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40毫米,两个分层高度间的错缝不得小于80毫米(见图5.4.2)。
图5.4.2 毛石挡土墙立面图
第5.4.3条 料石挡土墙宜采用同皮内丁顺相间的砌筑形式。当中间部分用毛石填砌时,丁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20厘米。
第5.4.4条 砌筑挡土墙,应按设计规定收坡或收台,并设立泄水孔。
第六章 冬 期 施 工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6.1.1条 当预计连续10天内的平均气温低于5℃时,砖石工程的施工,除应按本规范其他章节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注:①气温可根据本地旬气象预报或历年气象资料估计。
②冬期施工期限以外,当天最低气温低于-3℃时,也应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6.1.2条 冬期施工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砖和石材在砌筑前,应清除冰霜;
二、砂浆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
三、石灰膏、粘土膏和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方可使用;
四、拌制砂浆所用的砂,不得具有冰块和直径大于1厘米的冻结块;
五、拌合浆砂时,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40℃。
第6.1.3条 普通砖和空心砖在正温度条件下砌筑时,应适当浇水湿润。在负温度条件下砌筑时,如浇水确有困难,则必须适当增大砂浆的稠度。
抗震设计列度为9度的建筑物,普通砖和空心砖无法浇水湿润时,如无特殊措施,不得砌筑。
第6.1.4条 冬期施工不得使用无水泥配制的砂浆。
第6.1.5条 基土为不冻胀性时,基础可在冻结的地基上砌筑;基土为冻胀性时,必须在未冻的地基上砌筑。在施工时和回填土前,均应防止地基遭受冻结。
第6.1.6条 砖石工程的冬期施工应以采用掺盐砂浆法为主。对保温、绝缘、装饰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冻结法或其他施工方法。
注:掺入盐类的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或微沫砂浆称为掺盐砂浆。用这种砂浆砌筑砌体的方法称为掺盐砂浆法。
第6.1.7条 冬期施工中,每日砌筑后应在砌体表面覆盖保温材料。
第二节 掺盐砂浆法
第6.2.1条 掺盐砂浆所用盐类以氯化钠为主。气温过低时,可掺用双盐(氯化钠和氯化钙)。掺盐砂浆的掺盐量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掺盐砂浆的掺盐量(占用水量的%) 表6.2.1
注:①掺盐量以无水氯化钠和氯化钙计。
②氯化钠和氯化钙溶液的比重与含量关系可安本规范附录四换算。
③如有可靠实验依据,也可适当增减盐类的掺量。
④日最低气温低于-20℃时,砌石工程不宜施工。
第6.2.2条 砂浆使用时的温度不应低于5℃。
如设计无规定,当天最低气温等于或低于-15℃时,对砌筑承重砌体的砂浆标号应按常温施工时提高1级。
第6.2.3条 掺盐砂浆中掺微沫剂时,盐类溶液和微沫剂溶液必须在拦合中先后加入。
第6.2.4条 采用掺盐砂浆时,砌体中配置的钢筋应作防腐解决。
第三节 冻 结 法
第6.3.1条 采用冻结法施工,应会同设计单位制订在施工过程中和解冻期内必要的加固措施。
第6.3.2条 砂浆使用时的温度不应低于10℃。
如设计无规定,当天最低气温高于或等于-25℃时,对砌筑承重砌体的砂浆标号应按常温施工时提高1级;当天最低气温低于-25℃时,则应提高2级。
第6.3.3条 为保证砌体在解冻时的正常没降,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日的砌筑高度及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均不得大于1.2米:
二、跨度大于0.7米的过,梁,应采用预制构件;
三、在门窗框上部应留出缝隙,其厚度在砖砌体中不应小于5毫米;在料石砌体中不应小于3毫米;
四、砖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不宜大于10毫米;
五、留置在砌体中的洞口和沟槽等,宜在解冻前填砌完毕;
六、解冻前,应清除房屋中剩余的建筑材料等临时荷载。
第6.3.4条 在解冻期间,应经常对砌体进行观测和检查,如发现裂缝、不均匀下沉等情况,应分析因素并立即采用加固措施。
第6.3.5条 下列砖石砌体,不得采用冻结法施工:
一、空斗墙;
二、毛石墙;
三、承受侧压力的砌体;
四、在解冻期间也许受到振动或动力荷载的砌体;
五、在解冻期间不允许发生沉降的砌体(如筒拱支座)。
第七章 工 程 验 收
第7.0.1条 施工中对下列项目应作隐蔽验收:
一、基础砌体;
二、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
三、砌体中的配筋;
四、其他隐蔽项目。
第7.0.2条 砖石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一、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或实验检查资料;
二、砂浆试块强度实验报告;
三、砖石工程质量检查评估记录;
四、技术复核记录;
五、隐蔽验收记录;
六、冬期施工记录;
七、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或修改设计等的技术文献;
八、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
附录一 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砂浆的强度增长关系
用325号、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砂浆强度增长表
用325号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砂浆强度增长表
用425号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砂浆强度增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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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及抗压强度取值
(一)试块制作
1.将内壁事先涂刷薄层机油的7.07×7.07×7.07厘米的无底金属或塑料试模,放在预先铺有吸水性交好湿纸的普通砖上,砖的含水率不应大于2%。
2.砂浆拌合后一次注满试模内,用直径10毫米、长350毫米的钢筋捣捧(其一端呈半球形)均匀插捣25次,然后在四侧用油漆刮刀沿试模壁插捣数下,砂浆应高出试模顶面6~8毫米。
3.当砂浆表面开始出现麻斑状态时(约15~30分钟),将高出部分的砂浆沿试模顶面削平。
(二)试块养护
1.试块制作后,一般应在正温度环境中养护一昼夜,当气温较低时,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应超过两昼夜,然后对试块进行编号并拆模。
2.试块拆模后,应在标准养护条件或自然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28天,然后进行试压。
3.标准养护
(1)水泥混合砂浆应在温度为20±3℃、相对湿度为60~80%的条件下养护;
(2)水泥砂浆和微沫砂浆应在温度为20±3℃,相对湿度为90%以上的潮湿条件下养护。
4.自然养护
(1)水泥混合砂浆应在正温度、相对湿度为60~80%的条件下(如养护箱中或不通同的室内)养护;
(2)水泥砂浆和微沫砂浆应在正温度并保持试块表面湿润的状态下(如湿砂堆中)养护;
(3)养护期间必须作好温度记录。
(三)抗压强度实验及取值
1.试压前,应将试块表面刷净擦干。
2.必须将试块的侧面作为爱压面进行抗压强度实验。实验时,加荷速度应均匀,一般每秒钟的加荷速度为预定破坏荷载的10%。
3.单个砂浆试块的抗压强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 Rd--单个砂浆试块的抗压强度,以公斤力/平方厘米计;砂浆抗压强度实验报告 附表2施工单位 编号日期
单位 主管 审核 实验
P--破坏荷载,以公斤力计;
A--试块的受压面积,以平方厘米计。
4.每组试块为6块,取其6个试块实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精度为1公斤力/平方厘米)作为该组砂浆试块的抗压强度。实验结果应按附表2填写。
注:①当自然养护温度与标准温度不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一换算。
②制作试块的底砖,每面只能使用一次。
附录三 砂浆稠度和分层度的实验方法
(一)仪器设备
1.砂浆稠度测定仪(见附图3.1):重要构造有支架、底座、带滑杆的圆锥体(重300克±2克)、刻度盘及盛砂浆的圆锥形金属筒。圆锥体的高度为145毫米,锥底直径为75毫米。圆锥形金属筒的高度为173毫米,锥底内径为148毫米。
2.捣捧:直径为10毫米、长350毫米的钢筋,其一端呈半球形。
3.砂浆搅拌锅。
4.砂浆分层度筒(见附图3.2):由上下两层金属圆筒及左右两根连接螺栓组成。圆筒内径为150毫米,上层(无底)高200毫米,下层(有底)高100毫米。连接时,上下层之间加设胶皮垫圈。
(二)稠度实验方法
1.将拦合好的砂浆一次注入稠度测定仪的金属筒内,砂浆表面约低于筒口10毫米左右。
2.用捣棒自筒边向中心插捣25次(前12次需插到筒底),然后轻轻地将筒摇动或敲击5~6下,使砂浆表面平整,随后将筒移至测定仪底座上。
附图3.1 砂浆稠度测定仪
附图3.2 砂浆分层度筒
3.向下移动滑杆,当圆锥体尖端与砂浆表面刚接触时,用旋钮固定滑杆位置,并将指针调整在刻度盘上的零点。
4.放松旋钮,使圆锥体自由落入砂浆中,待10秒钟后,从刻度盘上读出下沉距离(以厘米计),即为砂浆的稠度。
5.砂浆的稠度,应取两次实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注:在工地上可采用简易的实验方法:将单个圆锥体的尖端与砂浆表面相接触,然后放手让其自由地落入砂浆中,取出圆锥体用尺直接量出沉入的垂直深度(以厘米计),即为砂浆的稠度。
(三)分层度实验方法
1.将拌合好的砂浆先进行稠度实验,然后将同批砂浆(或经稠度实验的砂浆重新拦合均匀)一次注满分层度筒内。
2.静置30分钟后,去掉上层20厘米砂浆,然后取出底层10厘米砂浆在砂浆搅拌锅内重新拌匀,再测定砂浆稠度。
3.两次砂浆稠度的差值,即为砂浆的分层度(以厘米计)。
4.砂浆的分层度应取两次实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附录四 氯化钠和氯化钙溶液的比重与含量的关系
续表
附录五 与本规范有关的
材料标准目录
(一)GB175-77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二)GB177-77 水泥胶砂强度检查方法
(三)GB178-77 水泥强度实验用标准砂
(四)GB1344-77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五)GB134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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