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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乐门国际会所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顶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百乐门国际会所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国际会所的全部软、硬件设施、设备及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所有(含教练宿舍所有设施、设备)。
二、随百乐门国际会所的转让,原甲方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随即移交给乙方。并由乙方与房东共同履行好后期原合同约定条款。
三、乙方在接受甲方转让后经营期间,应严格履行原有租赁合同所约定的各种费用的交纳原则(如:水电费按月、按表计量自觉缴费,租金按原合同约定按季度向房东缴纳等)。
四、本合同正式签订后,自甲、乙双方须正式移交转让手续之日起,原会所内、外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必须由甲方全权负责承担,并处理,乙方概不负责。
五、如遇自然灾害或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而导致乙方经营受损概与甲方无关,遇政府规划以及政府征用拆迁店铺,其补偿受益权归乙方。
六、甲方在一年内原有股东不能在西雅图舞厅搞教练舞厅,转让除外。
七、随会所的转让,甲方现有的员工由乙方自主选择或淘汰,甲方不予干预。
八、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转让费共计:贰拾捌万元整(含乙方在公司交纳的贰万元押金在内)。所有转让款2013年11月1日上午交清。
九、正式移交时间:
甲、乙双方约定,2013年11月1日为正式移交之日,即:乙方从2013年11月1日起为正式自主营业。
十、正式移交之日,甲方的所有经营手续全部交予乙方所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十一、甲、乙双方同意,会所所有经营资质暂时不变更手续,但后期的年检、管理和乙方如需要变更资质手续等工作,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事宜。
十二、甲方在2013年11月1日转让给乙方,甲方法人代表转让后不负一切任何责任。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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