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保险学课程考核要求一 作业要求1.名词解释要简明扼要。2.简述题答案字数不得低于200字,要有一定论述。3.案例分析题结合保险法条款分析,有理有据,不少于300字。二 作业内容(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缔约时,已经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2.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的形式,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承担,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从其他保险人处取得相应部分的赔偿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3.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与禁
2、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4.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5.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二)简述题(每题10分,共50分)。1.试述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委付和代位求偿权都是保险人接受权利转移后而采取的一种法律行为。代位求偿权是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损失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的权利。委付是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
3、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但是委付和代位求偿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1)二者适用时间不同。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索赔过程中,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理赔后。(2)委付是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求偿权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4)代位后不一定取得委付,委付后一定取得代位。2.比较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4、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一)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上有所不同: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
5、的实际价值确定。(二)保险期限除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外,大多数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限都在1年以上。这就要求在保费计算中要考虑利率因素,不仅包括利率的绝对水平,还要考虑利率未来的波动走势。除工程保险和长期出口信用险外,财产保险多为短期(1年及1年以内),计算保费时一般不考虑利率因素。(三)储蓄性长期人寿保险所交纳的纯保费中,大部分被用于提存责任准备金。这部分资金是保险人的一项负债,保险单在一定时间后,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权利,而这是一般财产保险所不具有的。(四)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保险中的补偿原则规定:所获的补偿金额不应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即不允许通过保险补偿
6、而获利.事实上,此原则仅限于财产保险。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保险人只能在签发保单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金额加以控制。而且投保人可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一旦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事故,他可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给付。3.保险人控制风险的方法有哪些?风险管理是专门研究对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对策的科学。其目标是选择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使风险成本最小。风险管理方式主要有三大类: (1)风险规避:规避即避免,是指放弃某项活动以达到规避因从事该项活动可能导致损失的目的。避免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一是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时;二是在处理某种风
7、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 (2)风险控制:风险控制主要包括预防和抑制即防损和减损两种方式,其目的是用来降低损失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可分为预防和抑制两种,损失预防是指在风险发生前设法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措施。损失抑制是指风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各种减损措施。 (3)损失融资:损失融资主要包括风险自留、风险转移两种方式。在风险转移方式中,又包括合同安排、套期保值以及其他合约化风险转移手段和保险,其中最重要的风险转移方式是保险。4.简述保险监管的目标。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法规和国际保险监管组织文件中,对监管目标的表述虽然不尽一致,但基
8、本上包括三方面,即: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除了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之外,还承担着推动本国保险业发展的任务。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就拥有这两方面的职能。中国保监会具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双重职能 。作为保险监管机构,它应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作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它必须作好保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研究保险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要通过规划、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保险业发展的方向。一、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
9、介机构和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是极为有限,现实与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和规则,对供给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还有一些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让需求者尽量知情。同时也鼓励需求者自觉掌握尽量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提高判断力,并且应当对自己的选择和判断承担相应的风险。显然监管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防止被保险人的利益可能因不知情而受到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公司的恶意侵害。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应当由它们自己依法维护。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标可以理解为第一目标的延伸。同时,监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不是为了“秩序井然”而人为地限制、压制竞争。三、维护保险体
10、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是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和自然延伸。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稳定是前两个目标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单一的和惟一的目标。二是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稳定,并不排除某些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因经营失败而自动或被强制退出市场。监管者不应当、也不可能为所有保险机构提供“保险”。监管者所追求的是整体的稳定,而不是个体的“有生无死”。四、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一是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二是要坚持市场取向的发展。三是要坚持有秩序并充满活力的发展。四是要坚持有广度和深度的发展。5.保险合同终止的方式有哪些。保险合同
11、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消灭的法律事实。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二)履约终止履约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但是,船舶保险有特
12、别规定,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船舶发生全部损失,一次保险事故的损失达到保险金额,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数次部分损失,由于每次损失的赔偿款均未超过保险金额,即使保险赔款累计总额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仍须负责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才告合同终止。这是因为,为了保持继续航行的能力,船舶在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修理,所以在修理费用少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保险人赔付后,保险合同中原保险金额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三)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
13、果集中表现在,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消失,回复到未订立合同以前的原有状态。因此,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保险人一般要退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并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中,解除权是基础。解除权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可以由保险人行使,也可由投保人行使(即退保)。解除权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但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必须在可以解除的范围内行使解除权;必须存在解除的事由;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必须在时效期间内行使解除权。(三)案例分析(每题15分,共30分)。1.某保险
14、公司某年6月25日承保了工人何某的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险,保额为5000元。何某在同年10月 16日被一汽车撞伤致残,经交通监理部门裁定,汽车方负全部责任,在经济处理方面,汽车方负责医疗费1174元,并定为部分残废发给残废补助金2000元。不久,何某又持保险单、交通监理部门的证明书和医院的诊断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不应重复支付,但何坚持索要。最后,该保险公司按部分残废标准给付2000元残废补助金(500040%=2000),并另付给医疗费1169元( 11744元免赔额=1170元)。请分析此案赔付是否合理?答:如果损失确是保险事故所致,但事故是第三者的责任引起,根据法律应由第三者负责
15、损失赔偿。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先赔偿保险人损失,然后从保险人那里获得对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何某由于被第三方汽车撞伤致残,由此获得向汽车方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何某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他因被撞伤致残,有向保险公司申请残废补助金的权利。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何某在获得汽车方的赔偿后还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吗? 根据损失赔偿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但
16、一般来说,损失赔偿原则只用于财产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标的可用价值衡量,能客观地确定保险金额和损失金额,要确保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超过其损失是可行的。而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因此,损失赔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得到多份保险金。并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因此,即使何某已获得汽车方的赔偿,除非保险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不影响他向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请示权。 2.某年7月5日,居民刘某家失盗,盗窃分子盗走电视机一台,价值1800元。案发后三个月,刘某得到了保险公司的全额赔款。到第二年4月8日,在市公
17、安局举办的被盗财物认领会上,刘某意外发现了自己失盗的电视机,经所在区派出所出具证明,他又领回了电视机,但发现损坏了一个机件,经修理后恢复正常,花去修理费85元。电视机失而复得,刘某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当地群众向保险公司反映了这一情况。请分析保险公司得悉后应如何处理该案。答:保险公司可以取走电视机,但应付修理费,根据损失补偿原则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此案例中保险公司已经对电视机进行了全额赔偿,那么就是获取了物上代位权,即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保险公司手中,处理电视机所得均归保险公司所有。后来找回电视机,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经在保险公司手中,所以修理费85元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刘某,电视机归保险公司。代位原则中的物上代位规定,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所有。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此规定主要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金后,又可能通过获得保险标的的残值、保险标的的失而复得而得到额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