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CL集团股份有限企业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深入规范企业接待和推广行为和管理,加强企业推广以及与外界交流和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公平信息披露指导、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TCL集团股份有限企业章程、信息披露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献,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企业通过接受投资者(含潜在投资者,下同)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征询、分析师会议、路演、业绩阐明会、新闻采访、电子邮件与信件方式征询、邮寄资料、在线问题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
2、资者对企业理解和认同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企业股票交易价格已经或也许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事项有关信息;(二)与上市企业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派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三)与上市企业收购吞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四)与上市企业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信息;(五)与上市企业经营事项有关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顾客群和新供应商,签订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同意,签订重大协议;(六)与上市企业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信息。第四条 制定本工作
3、制度目:规范企业接待和推广行为,在企业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长企业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增进企业与投资者之间良性互动,增进投资者对企业理解和支持。第五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照如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异看待政策。(二)诚实守信原则。企业有关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精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说。(三)保密原则。企业有关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规
4、定,在接待和推广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精确、完整、及时、公平。(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中,企业应充足注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接待和推广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企业应积极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意见、提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六条 企业董事会办公室是详细负责接待与推广工作职能部门。第七条 企业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需要具有如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理解和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二)具有良好知识构造,熟悉企业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三)具有良好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具有良好品行,诚实守信。第八条 企业在定期汇报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防止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5、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九条 企业可以在年度汇报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汇报阐明会,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阐明会,会议包括如下内容:(一)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发展前景、存在风险;(二)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市场开拓;(三)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四)企业在主营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困难、障碍、或有损失;(五)投资者关怀其他问题。企业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公布召开年度汇报阐明会告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企业出席
6、人员名单等。第十条 企业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企业债券,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告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阐明会,详细阐明再融资必要性、详细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状况等。第十一条 企业通过业绩阐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二条 业绩阐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同步采用网上直播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重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阐明。第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阐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企业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问题波及未公开
7、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企业应拒绝回答。第十四条 业绩阐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将重要内容置于企业网站或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企业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企业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防止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企业应派两人以上陪伴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提问进行回答。第十六条 企业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规定特定对象签订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承诺不故意打探企业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企业许可,不与企业指定人员以外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不运用所获
8、取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企业证券或提议他人买卖企业证券;(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汇报、新闻稿等文献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企业同步披露该信息;(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汇报、新闻稿等文献中波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资料;(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汇报、新闻稿等文献在对外公布或使用前知会企业;(六)明确违反承诺责任。第十七条 企业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投资价值分析汇报、新闻稿等文献。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应规定其改正;拒不改正,企业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阐明。发现其中波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立即汇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步规定其在企业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9、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企业证券。第十八条 必要时,企业将与特定对象沟通状况置于企业网站上或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第十九条 必要时,企业将通过召开新闻公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阐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理解企业已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条 企业实行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尤其注意信息披露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企业证券。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状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企业应规定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
10、买卖该企业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企业应及时采用措施、汇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策公告同步披露。第二十三条 企业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如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有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企业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汇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一)从事证券分析、征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上市企业总股本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交易所认定其他单位或个人。第二十四条
11、企业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如下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二)活动详细内容;(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四)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 我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公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献规定应披露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第二十七条 我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对应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和我司章程、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来颁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企业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和企业章程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同意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TCL集团股份有限企业 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