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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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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平稳运营,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三条 本规定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定,凡是公司在用特种设备的制造(组焊)、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查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合用于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工程技术部

2、是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其重要职责: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特种设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2.负责参与公司新购特种设备的选型、招标。3.负责公司在用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定期检查和考评,制度建设、注册登记、建档记录。4.负责审定公司特种设备年度检查、检测计划并组织实行。5.负责组织审定特种设备的修理、改造技术方案。6.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审批特种设备的报废申请。7.负责组织参与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和解决。第五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所属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平常管理工作。其重要职责:1.使用单位应指定职能机构与专职技术人员,负责

3、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技术管理工作。2.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制度建设、台帐与技术档案建立、新投用特种设备的登记办证,并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证、检查报告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3.参与特种设备的选型招标、到货验收、安装调试并组织试车工作。4.负责在用特种设备的平常检查、监测、维护、保养等管理。5.负责根据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检查周期编制年度检查、检测计划报送工程技术部审批,并协助检查部门完毕现场特种设备的定检。6.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末将当年特种设备数量变动情况、定期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重要问题及解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技术部。7.负责闲置、报废待处置

4、特种设备的妥善保管。第六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平常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其重要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特种设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2.负责制订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且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运营、定期检测、校验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参于特种设备改造、修理、报废等技术方案的审定工作。5.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解决。 第七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实验检测中心锅检所是特种设备的检查部门。其重要职责:1.

5、负责公司在用特种设备的平常检查工作。需自治区锅检所和喀什锅检所协助检测的部分,由工程技术部及塔西南锅检所负责联系协调,现场工作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给予配合。2.锅检所要根据使用单位编制的年度检查计划切实安排好检查工作,并督促使用单位妥善安排好检查准备工作;按照有关法规、条例,认真负责地进行检查,及时准确地签发检查报告。存在的重要问题及解决情况等应及时向工程技术部、质量安全环保部报告。3.检查人员应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本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查范围从事检查工作。检查单位及检查人员应对其检查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第八条 特

6、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范围内的业务,且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技术资料到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告知手续。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向喀什地区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查的机构出具检查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合格标志。第十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天内将施工的技术文献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施工的技术文献和资料中的“技

7、术文献”是指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各类技术文献,如施工方案、设备使用说明书、配套土建工程技术图纸等;“资料”是指产品及部件的随机文献、产品合格证、型式实验的报告和合格证等资料。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2.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天内,使用单位需到喀什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3.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涉及技

8、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4. 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解决,严禁带故障运营。检查应当做具体记录,并存档备查。检查通常涉及年检(年度检查)、月检(月检查)、日检(天天初次运营前的检查)。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操作、检查等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区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检查第十三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查制度。使用

9、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30日前将本年度检查期将要届满的特种设备排出检查计划上报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负责联系检查机构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或超过有效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按照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有寿命期限规定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规定予以报废解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工程技术部提交申请报废的特种设备计划,由工程技术部审核汇总后,向喀什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注销。第十五条 在爆炸危险场合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规定。第六章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本章规定合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合用于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0、(1)最高工作压力(pw)(表压)大于等于O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2;(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容器内重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O.025 m2,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时,也属于本规定的合用范围。2. 本章规定合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3. 本章规定合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涉及:(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

11、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4. 本章规定不合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2)各类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4)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合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5)正常运营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涉及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涉及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6)

12、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涉及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涉及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验收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献和资料: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若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修改告知单的规定在竣工图样上直接标注。标注处应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图样上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2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

13、检查证书(未实行监检的产品除外)。4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5.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映容器和储存容器,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强度计算书的内容,至少应涉及:设计条件、所用规范和标准、材料、腐蚀裕量、计算厚度、名义厚度、计算应力等。6.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7.按JB4732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应力分析报告。8.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

14、。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在工艺参数、所用材料、制造技术、热解决、检查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应在协议中注明。9.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的制造单位,应按照受压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有关内容,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书。10.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经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技术文献和资料外,还应将组焊和质量检查的技术资料提供应用户。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有本地质量技术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与。11.制造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批准修改的书面证明文献,并对改动部位作具体记载(符合材料代用规定的除外)

15、。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的安装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2、安装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施工单位在竣工交接时,压力容器必须通过锅检所检查合格后方可交接,否则使用单位不得接受和使用。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1、新投用的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携带

16、下述文献到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注册、使用登记、安全状况定级等手续;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图(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证书; (5)进口产品应有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查报告。 2、 新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2)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规定,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规定的。 (3)申报资料

17、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是否合格或不真实的。 3、 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原则(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查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查周期内继续使用,但不发使用证;经妥善解决,安全状况等级达成3级以上后再发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不得继续使用。(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汽车

18、槽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经注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根据注册登记机构发放的使用证,将使用证编号喷涂在压力容器的产品铭牌下方或其它显著位置,(喷涂底色为兰色,字色为白色,字体为宋体,字号根据设备大小而定),液化气罐车的使用证号码,由液化气罐车检查单位负责喷涂。5、压力容器使用证的监督管理:(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等级不能达成1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2)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3)判废的压力容器应由公司统一报废解决,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解决,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伪造、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应

19、责令使用单位停止该压力容器的使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查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查又不申报,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用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查或修复后,检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并在检查报告上写明。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查报告,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过户变更应遵循: 1、压力容器过户

20、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部门确认后,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查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受该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受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有关文献、资料到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

21、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或铁路罐车,不准过户。 5、变更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献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查报告到原登记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1、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2、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定,其内容至少应涉及:(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工作介质等);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开、停车的

22、注意事项等); (3)压力容器运营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营中也许出现的异常和防范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查:1.使用单位必须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计划报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工程技术部,由工程技术部组织实行检查。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监督检查。2. 压力容器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营中在线检查,规定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外部检查内容涉及 :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蚀; 3)保

23、温层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4)检漏孔、信号孔的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 5)压力容器与相临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互相摩擦; 6)安全附件检查; 7)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的完好情况; 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9)运营的稳定情况; 10)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4.内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查。内外部检查由检查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查员进行。其检查周期为: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5.耐压实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查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实验或气压实验。对固

24、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查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实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实验。6.投用后初次内外部检查周期一般为3年。以后的内外部检查周期,由检查单位根据前次内外部检查情况,拟定下一个检查周期。7.投用以后的内外部检查周期,由检查单位根据前次内外部检查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拟定后报本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8.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查或耐压实验的,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本单位安全总监(监督)批准并提出解决意见,方可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造:1、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重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筒体

25、纵向接头、筒节与筒节连接的环向接头,以及封头的拼接接头的焊补。 2、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重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锅炉压力容器运营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3、修理和改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有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查手段,并经本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对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本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4、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后,必须通过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交接,否则使用单位不得接受和使用。5、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

26、以下规定: 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解决等技术规定,施工单位应参照相关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规定。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毕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规定。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规定。4)有热解决规定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解决。5)重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实验。 6. 压力容器检查、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下列条件规定,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规定期,严禁人员进

27、入。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立明显的隔离标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成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也许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可以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固。 4)需要进行检查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也许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

28、净。 5)检查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安全电压的规定。 6)内部检查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判废1、经检查确认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查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原使用登记的部门备案。 2、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检查单位的书面报告、该台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表及时向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报废注册手续。原使用登记的部门在上述文献上加盖报废、注销印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 第二十六条 安全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1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2安全阀的阀芯与

29、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生锈。3安全阀选型错误。第二十七条 压力表选用的规定:1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2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4.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第二十八条 进口压力容器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实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将压力容器原始技术资

30、料、使用证统一存档管理。并应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涉及:1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2容器出厂随机技术资料3. 安装技术文献和资料。4.检查、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查的技术文献和资料。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献和资料。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查技术文献和资料。 7.安全附件(安全阀、呼吸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和测温仪表)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解决报告。第七章 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本章规定合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且额定压力大于

31、或等于0.1MPa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合用电力系统及并网的自备电站的发电锅炉以及以电能为热源的锅炉。第三十一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重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 (4)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5)锅炉质量证明书; (6)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7)受压元件设计更改告知书。 第三十二条 锅炉的安装1.从事锅炉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自治区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

32、2. 锅炉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向喀什地区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锅炉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施工单位在竣工交接时锅炉必须通过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交接,否则使用单位不得接受和使用。3.锅炉总体验收时,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至少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锅炉安装开工申请表;2).锅炉出厂技术资料;3).施工技术方案;4).锅炉安装记录和检查记录;5).锅炉安装设计变更告知书;6).承压原材料(含焊材)原始质量证明书和必要的复验报告;7).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查资料(由监检单位提供);8).锅炉试运营(涉及启动调试各阶段)记录;9).锅炉水解决调试报告。4.

33、锅炉总体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当将锅炉安装质量证明及有关资料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并办理锅炉移交手续第三十三条 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1锅炉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本地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将使用证编号喷涂在锅炉压力容器的产品铭牌下方或其它显著位置。 2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二份锅炉注册登记表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1)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2)安装质量检查报告;(3)锅炉房平面图;(4)水解决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持证司炉工人数。 3.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

34、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1) 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2) 锅炉哭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3) 锅炉检查报告。 4.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1kgf/cm2)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0 4Kcal/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查报告。5.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注册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所有送审资料退还使用单位保管。第三十四条 锅炉的修理和改造1.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是指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

35、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2.用焊接方法进行的修理: 1).对锅炉受压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形状且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锅炉受压元件不应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2).在锅筒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估。工艺试件必须由修理单位焊接。工艺试件的化学成份分析和力学性能实验允许委托外单位做。 3).在锅筒和炉胆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后,应对焊缝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水压实验。 4).修理经热解决的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应进行焊后热解决。3、修理和改造锅炉的单位,必须经本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36、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对锅炉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本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修理、改造竣工并经本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查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三十五条 锅炉拆迁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的所有安全技术资料应随锅炉转至接受单位。接受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 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向原登记机关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营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

37、承压锅炉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应没收锅炉使用登记证:1、 超过定期检查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2、 有危及安全的严重隐患在限期内不修复者; 3、 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 4、 经检查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 第三十八条 没有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第四十条 锅炉的使用1、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重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2、从事与锅炉相关的操作人员,如:司炉工、锅炉水解决人员、锅炉水制监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能从事相应作业。3、

38、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用有效的水解决措施,使锅炉运营时的锅水、给水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4、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认真执行排污制度。当锅水温度低于100时,才干进行排污。排污的时间间隔及排污量应根据运营情况及水质化验报告拟定。排污时应监视锅炉压力以防止产生汽化。5、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必须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用防腐措施,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采用湿法保养的锅炉,还应有防冻措施。第四十一条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进入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须先隔断燃料气源,隔开与其它运营锅炉连接的热水、排

39、污等管道,将锅筒内的水放净,且保证锅筒内部有良好的通风。在锅筒内进行工作时,锅筒外应有人监护。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烟道与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它运营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四十二条在用锅炉的检查工作涉及运营状态下定期外部检查、定期停炉内外部检查和水压实验。在用锅炉每年进行一次运营状态下外部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查,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实验。除定期检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

40、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查: 1、移装或停止运营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营时;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实验); 3、发生重大事故后; 4、根据锅炉运营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查时。 第四十三条每台锅炉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 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倍,最佳选用2倍。 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公称直径不小于100mm. 第八章 其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压力管道是指运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

41、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第四十五条 压力管道的检查周期根据其安全状况等级的不同而不同。1级的检查周期为6年;2级的为3-6年;3级的为1-3年。第四十六条 气瓶是指盛装工程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2Mpa(表压),切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气瓶。第四十七条 氧气瓶、氮气瓶的检查周期为3年,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查周期为4年。第四十八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

42、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高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第四十九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公司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献。合格证上除标有重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重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查周期为二年。第五十条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运用沿刚性导轨运营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营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品的机电设备,涉及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第五十一条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公司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

43、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献。合格证上除标有重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重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所有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实验合格证书。在用电梯的定期检查周期为一年。第五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营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营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第五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公司关于该游艺机或者游乐设施的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图纸等随机文献,并向用户提供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第五十四条 在用游乐设施的定期检查周期为一年。移

44、地重新安装的游乐设施,必须进行验收检查和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十五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使用与运营单位,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每日投入营运前,必须进行试运营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每次运营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营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安全注意事项必须张贴在游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安全注意事项是指游客搭乘每台(套)游艺机或游乐设施,参与其娱乐活动时,为保证游客自身安全应当注意或应当协同做好的事项。一般至少要提醒:该娱乐项目有也许不适合于哪种身体条件的人,何种年龄以下(上)的游客不宜单独搭乘或不宜参与,允许搭乘的总人数,入座后系好安全带或检查安全装置,运营中提醒游客不能出现的行为等。第五十六条 游乐设施的所有者与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配备合用的救护设施和满足需要数量的通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监护或者救护人员。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在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解决,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游客。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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