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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笔记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区别:
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涉及国家、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涉及国家及经济组织。
§2、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渊源 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国内法(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重要特性
§1、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的概念: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别称:法典法系(code family)、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
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2、大陆法系的特点
①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② 把所有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乌尔比安)
③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典型是182023《法国民法典》(司法判例不是渊源,是对法律的注释)
④ 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
§3、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共性: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第三节 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性
§1、普通法系的概念
概念: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涉及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美国法自19世纪后期起,就离开英国法律独立发展
§2、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原是大陆法系,后受英美法影响。
§3、英国的法律制度
§3.1英国法的特点:①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 ②重视程序法③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才干起作用
1、救济方法 普:①金钱补偿②返还财产(前者为主);衡:①实际履行②紧令
普通法与 2、诉讼程序 普:陪审团,口头询问答辩;衡:不设陪审团,书面审理
衡平法的 3、法院组织系统:建立统一法院体系,衡平优先;Queen’s bench(普) Chancery
区别 (衡)Now,拟定那个法院管辖时,以哪个适合用哪个为准
4、法律术语Suit, Interests, Decree, Compensation
§3.2英国的法院组织
§3.3英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先例约束力的原则:①上议院的判例约束各级(除其自身)②上诉法院的判例约束下级及自身③高级法院各庭判例约束下级,说服同级 ④有些法院需遵循其以前判例
总结: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干构成先例
成文法需经法院判例加以解释才干合用
§4、美国的法律制度
§4.1美国法的结构
重要特点是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但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州法律
不存在所谓“总的联邦普通法”,除联邦国会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外,应合用州法。而州法应当涉及州的成文法和判例法。纯粹属于联邦立法范围可发展联邦普通法。
§4.2美国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可受理一审):①地区法院②上诉法院③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在设计国际法和一方当事人为州的案件中作为第一审法院,并作为对州最高法院判决后上诉案件的第二审法院
州法院:分为第一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涉及州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管辖权:
① 诉讼的性质:凡设计联邦宪法、条约的案件,联邦法院有管辖权
② 当事人的状况:凡涉及属于两个州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并且其诉讼标的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者,联邦法院有管辖权。
③ 其他的,州法院都有管辖权
§4.3美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
先例拘束原则:①在州法方面,上级对下级有拘束力
②在联邦法方面,受联邦法院判例约束
③联邦法院审理涉及联邦法案件时,受上级联邦法约束;审理涉及州法案件时,受州法院不违反联邦法的判例约束
④联邦及州的最高法院的先例不约束自身
美国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成文法,改变判例法中某些已通过时的法律规则;成文法又必须通过法院判例的解释才干合用
19世纪后,联邦和州的立法活动大大加强
第二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协议或者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如何解决内部与外部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大陆法:委任与授权不同,委任为内,授权为外,内无效不等于外无效
英美法:明示授权与默示授权
默示授权:只要本人的行为使人认为某人是他的代理人,并与该代理人订立了协议,这种协议即对本人有约束力
§2.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 1.法定代理:①法律规定 ②法院任选 ③私人选任(非本人)④公司董事
2.意定代理:本人授权
英美法 1.明示的指定: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2.默示的授权: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协议,他就要受该协议约束
3.不容否认的代理:言词或行动使第三人相信,第三人因此改变其经济地位,则受协议拘束
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受托照管别人财产,为保护财物而采用行动
客观指①事实上和商业上必需②无法联系本人③措施是善意的
5.追认的代理:①代理人以有权代理身份订协议②只能由“所谓”的本人追认③订协议时本人已有法律人格④追认时本人应了解内容
§3.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①无默示授权②授权无效③越权④代理权已消灭
大陆法 1.法、瑞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补偿
2.补偿or 履行
英美法:有默示担保,保证其为有权代理
§4.代理关系的终止:当事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
1.当事人的行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本人可单方撤消,但须给合理时间和补偿
2.法律规定:本人或代理人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
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1.当事人之间 ①继续代理--------无权代理
②代理期间商誉---------本人应补偿
2.第三人:看其主观状态,即善意与否
第二节 本人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的义务:
1.勤勉履行职责
2.对本人诚信、忠诚 ①公开客户资料,供本人选择②不得为自己代理③不得谋私利,损害本人
3.不得泄露保密情报和资料
4.向本人申报账目
5.不得转委托(特殊情况可以)
本人义务:
1.支付佣金 ①英美 A.若交易由代理人努力达成,则有权获得佣金B.若未经代理,则无权C.若代理协议未规定期限,本人与买方订协议,仍需付佣金,但只是补偿
②大陆:倾向于保护代理人,即使未成协议,仍可获佣金;商业信誉,本人应补偿
2.执行本人指示的任务而支出费用,由本人偿还
3.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
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大陆法
直接代理:假如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协议,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
间接代理:假如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协议,日后再将权利义务通过另一个协议转让于本人
(协议相对性→本人无权主张第三人权利)
英美法 采用义务标准,即谁对协议承担义务
1.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的姓名
例外①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签字蜡封式协议②代理人在汇票上署名
2.代理人表达代理关系存在,但未指出本人姓名
只写broker或manager局限性排除个人责任,应写明为买方代理
3.代理人未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本人有介入权;第三人有选择权
介入权的限制①行使介入权会与协议明示或默示的条款相抵触
②第三人基于信赖代理人的才干或清偿能力而与其订立协议,不得介入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信用担保代理人:责任是在他所介绍的买方(第三人)不付款时,由他补偿委托人(本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保付代理人:代表国外的买方(本人),向本国的卖方(第三人)订货,并在国外买方的订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的保证,由他保证国外买方履行协议,假如不履行协议或拒付货款,保付代理人负责向本国的卖方付款
总结:保付代理人是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信用担保代理人则对本人承担责任
第五节 我国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收购制:当从事进出口业务时,由外贸公司用自有资金向国内供货部门购出口商品,然后由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自营出口,自负盈亏(即行纪)
外贸代理制: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协议,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 (即代理)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1.公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性
§1.1公司的定义 法定性、营利性、法人资格
§1.2公司的基本法律特性
1. 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3. 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起诉、应诉
4. 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
5. 公司的永久存在性 (perpetual existence)
§2.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对于运用法人特性损害公共利益,法院有权规定公司的有权控制股东及重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1.涉及公司资金问题(“壳”公司) 资本与公司的营业性质及经营活动所有的风险与公司规模比过低
原则上,第三人明知“壳”公司性质,自己承担;例外,“壳”公司虚假陈述,则考虑“揭开面纱”
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 法人资格有瑕疵
3.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楚(母子公司)----------第三人要证明关系不清楚
①股东对于公司不公平管理,利益归股东,风险归公司
②子公司实办事处
③子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重要人员与母公司重合
④子母公司业务相同,子公司资金由母公司控制
⑤子母公司在财务、业务上不可分割
代理说:是形式还是实质控制。
但代理关系中应为两个实体,而此处为一个实体,因此未广泛接受
工具说:①过度控制②不良动机③因果关系,三个都必须综合考虑
另一个自我:都丧失各自独立性
同一体说:利益和所有权统一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性
1. 以认可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
2. 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例外和补充
3. 只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针对股东的责任而主张,不能为了股东的利益而主张
4. 法院不仅规定主张请求的第三人举证,还规定其提供充足的、令人信服的事实以证明否认公司人格的必要性
§3.公司法的概念:指规定公司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1. 规定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
2. 是公司公司的最基本的规范准则
3. 规定了公司内部的以及对外的法律关系
§4.公司法的法律形式
1.单行法规(趋势)
美国、英国、法国、德国
2.民商法的组成部分
日本、意大利、瑞典、瑞士
第二节 公司的重要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特性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1892年德国首创)
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与传统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不同。LLC既有公司的性质,又有合作的性质
有限公司法律特性:
1. 公司法严禁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
2. 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3. 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
4. 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朴
5. 具有较明显的人合性
6. 公司财务报告不对外公开
§2.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特性
本质特点:1.股票公开发行 2.可自由转让
法律特性:1.所有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可以流通
3.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4.公司账目必须公开
5.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
§3.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特性
§3.1母公司,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从而能事实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纯粹的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 自身不再从事其他业务
混合的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自身也从事业务 控股-经营(holding-operation)
§3.2子公司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3分公司自身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
§3.4其他公司形式
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一类公司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
§1.公司的设立程序(重要讨论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原则:1.特许制 2.审批制 3.准则制 4.自由制
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合用所有类型)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
§2.公司的创办人
成立公司必须要有公司创办人(最基本规定)
公司创办人责任:
1. 创办人之间:互相委托,在成立之前对所有费用、债务连带;成立后,由股东取代
2. 创办人对设立中公司所承担责任:①忠诚②办事公正③本人在公司中的所有利益公开
3. 创办人对股东和债权人:若欺骗,直接起诉发起人,不必通过公司
英美:创办人不用承担认股义务;大陆:要承担认股义务
创办人的国籍及人数
§3.公司的章程
§3.1公司章程的概念及特性
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的宗旨、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经营管理以及公司与外部关系的公司准则
特性:1.合法性 2.公开性 3.真实性 4.权威性和严厉性 5.自治性
§3.2公司章程的内容
1. 大陆法系:明确地以条款形式列举公司章程必须涉及的内容
2. 英美法系:采用强制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①必须规定②选择与公司法不冲突的规定③不需规定
3. 我国:偏向大陆法系
§3.3公司的内部细则(英美独有)
内部细则是指由公司制定的用以规定和调整公司业务活动以及公司的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及雇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文献
英国:须经董事会通过,若要修改、废止、须股东大会批准
美国:须经股东会追认,修正须股东会批准
一般内部细则不需要提交政府备案,但英国需要
总结:公司章程和内部细则的作用
① 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经程序
② 对公司外部起着公示的作用
③ 是内部的行为准则
④ 是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依据之一
§3.4公司的基本权力
公司权力来源有两种:①英美:在公司法中列举各种权力
②大陆:原则性规定“享有法人一切权力”
③我国:偏向英美,为权利
§3.5公司的年度报告
各国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承担义务,每年向其股东及政府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3.6公司名称
1.西方国家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
①德国:公司名称必须反映其营业的性质特性或者营业主的姓名
②法国:与德国相似,较严格,真实主义
③日本:有限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有限责任”的字样
④英美:对公司名称的规定做了较宽松的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最低规定的强制性规范即可
2.公司名称的组成规定 ①不得与其他公司的名称反复或类似 ②含义应与经营范围尽量一致③避讳一些词
3.公司名称的注册和审批
大陆法系:未规定审批,但规定要注册
英美法系:可申请注册,使用权可延长
§3.7公司的住所
1.公司住所的拟定
大陆:应为公司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总部、总公司等
英美:宽松,可以任一营业地
2.公司住所的变更
大陆:以登记作为要件,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英美:告知
§3.8公司的注册
1.公司注册人(英美独有)不同于发起人
①公司注册人的定义:在注册文献上签字的人,只承担程序性工作,不同于创办人
②公司注册人的重要活动:接受和交送文献
③注册人的辞职
2.公司的注册地的选择-----考虑本地的政治、经济
§3.9公司存续期限:允许永久存在,或通过延长来突破限制
§3.10首届董事会
1.首届董事会的组成
大陆:由股东大会任命或章程规定
英美:由注册人完毕组建工作的,不需列出首届董事会;否则,需要
2.首届董事会的意义:组建公司、选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之后,第一届董事会解散
§3.11公司目的、公司权力及越权
1.公司目的(经营范围的条款)
①公司目的的条款的演进:特许 → 在章程中充足说明目的 → 不再限制公司目的
②对公司目的条款的规定
大陆:公司章程目的条款仍是章程必须记载的内容
英美:较大陆宽松,原则上不限制,但要受特别法制约
③公司章程目的条款的功能:
传统上,限制约束公司权力;为公司成员和债权人提供法律保护
2.公司权力
①公司权力的定义
②公司权力与公司目的的关系
大陆:权利能力限制说;行为能力限制说;内部责任说;代表权限制说
英美:公司权力和公司目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③越权行为(Ultra Vires Act)---基本废止“越权原则”
§3.12公司的社会责任
1.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和发展
①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在两大法系的认同
②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行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
③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
2.西方国家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和实践
德日: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其股本相对集中)“职工参与制”和“债权人的参与”
英美:从改革董事义务责任体系入手(其股本分散)
“商业判断规则”:豁免管理者在公司业务方面的责任的一个规则,其前提是该业务属于公司权利和管理者的权限内,并有根据是善意的
3.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营利的关系
观点一:社会责任为公司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服务
观点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
观点三:营利为基本目的,承担社会责任为独立价值
§3.13公司成立前协议
1.公司成立前协议的概念:又称发起人协议,指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代表公司签订的为了公司利益的协议
2.英美对公司成立前协议的分类
①以发起人的名义签订的协议:指发起人在签订协议时,公司未成立,发起人也未指明公司的名称,而以自己名义签订
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协议:以公司名义签订,但协议未指明公司未成立的事实,且另一方不知该事实
总结:公司未成立或不接受该协议:发起人个人承担责任
公司成立并接受协议:个人责任免去
③发起人不知道公司尚未成立:由于技术上因素未成立,发起人不知,则法院视情况免去其责任
④指明公司即将成立的协议:A公司永远不成立,发起人承担责任
B公司成立,但不接受协议,发起人承担责任
C公司采纳协议,视双方意思,个人责任也许免去
3.英美国家公司对成立前协议的责任
①公司不采纳协议,则不承担责任 ②若采纳协议,协议自采纳之日起生效
4.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解决方式
①理论:“设立中公司机关说”为通说,发起人发起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公司承担
②公司成立前协议的承担
若公司不成立,则由发起人合作连带
若成立时,有未清偿的债务:
A德,由发起人全额承担;B日,在章程规定费用内由公司承担
§3.14有缺陷的注册
1.“有缺陷的注册”概述
指当一个商业公司希望注册成立,但是在进行注册程序的时候,由于一些技术上的缺陷,没有完毕满足注册的法律规定
2.有缺陷注册下的公司类型
①既成事实公司 De Facto Corporation
传统上, 用来规避“股东”的个人责任;现代发展,已较少使用
假如个人并不知道这样的公司不存在的话,那么个人就可免责------保护被动投资者
②法律上的公司 De Jure Corporation
注册时完毕了法律规定的绝大多数的规定(少部分不符合),则形成De Jure Corporation,法院尽力认可公司
强制性规定(mandatory)——未遵守,则不认可公司
指导性规定(directory)——未遵守,则可认可公司
③严禁反言公司 Corporation by Estoppel
条件:A债权人必须将这个商业实体作为公司而进行交易,并且批准规定“公司”的财产而非股东个人财产来承担责任
B无罪的不一致,要提出这样的抗辩理由的股东并不知道注册时有缺陷的
第四节 公司财务及资金来源
§1.公司资金的基本概念及其两个重要来源
公司资金来源就是公司公司取得资金的合法渠道和途径
重要来源 股本,公司的股东对该公司的永久性的投资(不涉及债款)
债
股本额等于其资产总额减去其负债总额和各种盈余后的余额
资本的运用是指公司公司的资金存在的具体形式,说明公司的资金投放在何处,或者说是它在公司的分布情况。
§2.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
§2.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又称财务状况表,它规定了公司在某一个时间点上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基本状况(静止的财产状况)
1. 流动资产:指公司在未来(即从制作该表格之日起)一年内在业务活动中一般能兑现为钞票的资产。通常涉及:钞票、热销证券、应收款、库存和预付费用
2. 固定资产:即长期资产或非流动资产。它涉及不动产、土地、厂房、设备
3. 流动债务:在未来一年内将要支付的债务。涉及应付款、短期应付票据、累积的费用以及在来年内到期应付长期债务
4. 长期债务涉及长期票据、债券以及抵押权
5. 股东权益:指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总资产减除了公司的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资产的主张权。涉及:股本、资金盈余、营业盈余
资产=债务+股东权益
§2.2损益表
损益表或利润表或营业结果表,指公司某个时期收益或亏损的重要组成部分
1. 营业收入:公司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
营业外收益:通常业务过程之外的商业交易中产生的成果
2.损益表中的费用:公司在营利过程中被消耗的成本及开支
损益表中的损失:指出售公司资产或其他时间(如诉讼)中导致的支出
3. 损益表的公式
营业收入+营业外收益—(费用+损失)=净收入或净亏损
§2.3股东权益(变动)表
股东权益表综合了与损益表同一时期内股东权益的变化状况
§2.4钞票流量表
钞票流量表指在于损益表相同的时期内关于公司钞票平衡的具体变化的一个报表
1. 表白公司如何在其业务活动中获取钞票流量的(获得和支出)
2. 从投资活动中产生的钞票流
3. 从公司融资活动中产生的钞票流
§2.5其他财务信息
除上述四种报表,尚有注脚(footnotes)、补充披露(supplemental disclosures)和审计报告(audit report)
1. 注脚:对于会计政策的说明、高阶读者选择会计程序等
2. 补充披露:提出财务资料便于读者分析公司的发展趋势
3. 审计报告: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给出的书面意见,其中涉及①从事审计范围并指出此范围内是否有限制②阐明在审计行业中某些固有的审计限制,且提醒读者,不保证财务报表完全精确无误③阐明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意见是否根据通行的会计原则(GAAP)合理地出示
§3公司资本及股票的概念
§3.1公司资本的概念:
广义,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涉及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
狭义,指自有资本
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通常会对公司资本有规定,如最低数额、增减程序及其他
1.英美荷采用“授权资本制”,即将资本分为“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
概念: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授权资本的数额,但在公司设立时,不必按授权资本的数额所有发行股份,而可以先发行一部分,其余则留待日后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是否发行
授权资本: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额(名义资本)
发行资本:公司股东已经认购了的,股东已经承担了责任必须缴付的公司资本
2.德法采用“法定资本制”
概念: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所有由认股人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设立
总结:“授权资本制”更灵活,适应股份公司发展,大陆法系逐渐放弃传统
§3.2股票的概念
股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指均分公司所有股本的最基本的计量单位
股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证书,可公开发行并自由转让的,可在社会上自由流通
股票自身的权利:①分得股息权
②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③公司解散时,分得公司剩余资产权
④转让权
⑤监督公司,查看公司资料
公司无义务向股东归还其投资(重要原则)
§3.3股票的分类
1.普通股 (common share)和优先股(preferred share)
普通股:指对公司财产权利都平等的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份,也是风险最大的股份
特点:①普通股股东只在支付了公司债务和优先股股息后,才干获得股息
②股息不固定,可多可少,也许赔掉
③破产清算时,普通股股东排在公司债权人、优先股东之后分得公司资产
优先股:指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的权利的股份
特点:①优先获得股息,且固定数额
②优先获得分派公司资产权
③无表决权,但若若干年未支付优先股股息,也可有表决权
优先股分为累积优先分红股、非累计优先分红股;参与分派股息优先股、参与分派资产优先股
2.记名股(named share)和无记名股(non-named share)
记名股:在股票上载有股东姓名并将其载入公司股东名册的一种股票
不得私自转让,可分期付清股金,只有股东才有资格行使股权
无记名股:在股票上不载有股东姓名的股份
交付即转让
3.有票面值股(par value)和无票面值股(non-par value)
有票面值股:在股票票面表达一定金额的股份,发行不得低于票面值
无票面值股:股票票面不表达一定金额的股份,仅表达占有公司所有资产的比例
4.表决股与无表决股
表决股:该股份持有者有权无条件地表决任免董事人选等公司重大问题的股份
无表决股:该股东的表决权在公司章程中予以剥夺或限制的股份
5.库存股:已经发行在外,后又被发行者收购回来的股票
特性:①不分红,也无投票权,实际是被封闭在上市公司的“仓库”之中
②可在二级市场上与发行在外的股票相同的市场价格出售
发行在外股:发行在外,尚未被回购的股票
掺水股:指某股东以低于面值的价格直接从公司购买的股票
§3.4股利(dividend)
1. 股利又称股息,是董事会正式宣布从公司净利润中分派给股东,作为其对公司投资的一种回报
2. 分派股利的限制
①公司无力偿付到期应付债务或支付股利后会引起公司无力偿付债务时,不得分股利
②公司董事会分派股利的决定不得与公司章程包含的任何限制相抵触
③必须留足储备金
④公司董事会分派股利得决定,不得违反该公司签订的有关自动约束分派股利协议规定
⑤不影响公司财产的构成以及公司来年的发展
3. 分派程序和方式:由董事会通过决议 → 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 生效
4. 形式:钞票股利、财产股利、股利股
§4公司债
§4.1公司债的概念
指公司公司通过发行债券或签订货款协议的方式与特定人或非特定人之间所成立的一种金钱债务关系
公司债存在因素:①在不增长股权情况下,增长资金,发展规模
②投资者购买公司债安全性高
③可提高公司股本中的创值能力
§4.2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 银行贷款
公司债券 一般一年以上,局限性一年的,一般为期票
公司公司的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并保证支付债券持有人定期利息并在债券到期日归还本金的一种债权证书
基本特性:①固定利率
②到期须向债券持有人归还本金
③债券可出售,价格可高于或低于票面值
④公司可提前回收债券
§4.3西方国家公司法关于债券方面的一般性规定
① 发行债券筹措资金是一项基本权力
② 发行债券要经董事会通过决议或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
③ 对发行债券数额的限制
§4.4债券的分类
1. 抵押债券:通过抵押或六只债券发行者的财产作为担保而发行的债券
2. 附属担保信托债券:由公司把其拥有的动产(有价证券)作为担保而发行债券
3. 保证债券:由一个公司发行而由另一个公司支付本息的债券
4. 设备债券:为买设备,并以设备为担保,当偿还债券本息后,设备所有权归公司
5. 清算人债券:在公司财务困难时,由法院指令,公司发行以提高营业资本的债券
6. 普通债券:没有直接担保的债券
对债券的保护壳通过质押条款
积极质押条款:发行者不得给予任何第三者超过给予本债券的担保权益
有条件的悲观质押条款:除目前已有担保债务,不得设立其他
绝对无质押条款:不得设立任何质押或典质
注册债券:债券上载有持有者姓名、并登记
付息票债券
债券的特性之一:有固定到期日,此之前发行者无义务清偿,但经常公司会回购
回购价格=票面值(发行价)+票面值*低于5%以下的百分数+任何累积利息
§5公司有价证券的重要特点和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
§5.1公司有价真全的重要特点
1. 收益权:债息,股息及股票的增值
①固定收益 ②半固定收益 ③变动收益
2. 间接管理权
普通股最大,优先股及债券只涉及其自身利益时才有管理权
3. 风险因素
风险大,收益大;风险小,收益小
§5.2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
资本结构涉及债的数量、股的数量,它们之间的比例以及债与股的形式
第五节 公司的管理
重要问题:①股东、董事和管理者的概念及三者之间分派权力
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所有权和管理权分权的因素
① 股东人数增长,难以联合起来发挥作用
② 管理的技术性、专业性增强,股东没有能力和时间管理
③ 股东只追求利益,不热心管理
§1.股东的概念及基本权利
§1.1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拥有公司股份者,①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公司、社会团队;②获得股票方式不同;③对股东资格,法律没有限制
§1.2股东的基本权利
① 利润分享权:股息分派权,股份转让权及剩余资产分派权
② 表决权
③ 表述权:在股东大会上表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④ 知情权:财务报表和其他信息
§1.3股东大会的权限
传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趋势:对于其权力加以限制,董事会权力增长
§1.4股东大会的几种表决方式
基础为按资分派,即每股一票
1. 直接投票:美国对公司的每项决议有一个投票权,在选择董事时,每股对每个董事只有一票
2. 累积投票:股东在表决董事人选时,每一股拥有与将当选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并可以把这所有票集中投到其中意的人名下
3. 分类投票:公司发行在外的表决股为了达成其特定目的而由各类别股作为独立单位进行投票的一种方式,必须得到“双重”多数的批准,即股东大会多数股权持有者的批准,并且各类别股中的多数股持有者的批准
使用这种方法,都是设计公司重大决策,并且与股东的利益关系重大的事项
4. 偶尔投票:公司股票在提成两个以上类别的条件下,当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偶尔事件时,上诉股票具有特定的投票权利
5. 不按比例的投票: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提成两个以上类别股条件下,其一类别股票具有比其他类别的股票更多或更少的表决权(大型跨国合营公司)
§2.董事会
董事会作用在加强,股东大会职能在减弱
§2.1董事会的产生和结构
董事时有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代表他们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决策和领导的专门人才,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1. 董事的人数
一般规定最高和最低人数,通常规定人数为奇数
2.董事的资格
英国公司法:①破产者不得为董事 ②对于在公司管理方面有犯罪前科的不得为董事 ③不超过70周岁,若超过有股东特殊会议决定④董事必须有最低数额的“资格股”
美国:①内部细则中规定居住地、国际以及法人能否担任董事②对品行和能力,服从公司最高利益,勤奋、忠诚
§2.2公司董事的任期、分组和解任
董事分组:从公司初始董事会开始,把整个董事会成员提成若干人数相等的组。分组完毕后,每年免职一组,新选任一组
§2.3董事会的权力
美国和欧洲多数国家:把决策权从其他权力中分离出来,授予董事会
英国:决策权未分离,因此对董事会权力无明确规定
董事会权力限制:①其作为代理人,不得从事公司业务范围之外的活动,否则无效
②在其权限内行使,不得超过具体权限
③股东大会的决议于董事会由冲突,前者为准
§2.4独立董事
目的:为监督董事会及高级职工
独立董事:与公司的交易活动没有实质性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的从公司外部选聘的人
特点:①是上市公司董事会中保护广大股东利益的外部人员
②必须独立于公司管理层
③应当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
§2.5董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
美国的重要规定:①要建立专门委员会,必须有公司章程或章程细节规定
②在章程允许范围内,必须经董事会多数批准
③规定每个委员可行使其职权
④无权解决的问题
§2.6董事会会议
通过决议来具体实现董事权力
1.分类:①普通会议(例会);②特殊会议:认为必要时才召开,不定期
2.董事会议的告知:需在开会前想全体董事发出,具体时间各国不同
3.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①只有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才合法;②出席的多数通过决议,对全体有效
董事一人一票,不得委托投票,但可齐全;出现僵局(dead lock),董事长决定(costing vote)
4.董事会会议的记录:一旦被会议主席签署,会议就召开;记录在案的,决议已通过
例外: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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